
11月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通知》明确,继续实施现房销售制度。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继续实行现房销售;2020年3月8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出让土地的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2020年3月8日前出让土地的项目可继续实行预售,鼓励选择现房销售。市县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
现房销售条件进一步从严。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和有关证明等报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
《通知》明确,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少量收取定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设定金监管账户,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人支付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
《通知》还就做实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制、推行房地产项目主办银行制作出安排,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严禁投资人抽调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项目相关全部资金纳入资金账户管理。
此外,《通知》提出支持项目按最小单元分批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及市政配套齐全后方可交付;本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建设小于100平方米户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在坚持现房销售制度、确保全装修交付和风险可控前提下,房企可申请提前办理销售手续。(记者 易帆)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