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护航黎苗医药非遗传承 五项举措推动“天然药库”活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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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护航黎苗医药非遗传承 五项举措推动“天然药库”活态利用

11月5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七十场)——《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场,重点介绍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规定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李昊 摄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二级巡视员陈思介绍,《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传统医药类非遗的研究、申报、保护和传承工作;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单独设置传统医药类别;对列入名录的项目予以扶持,将适宜普及推广的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支持开展境内外宣传、展示、传播及交流活动。围绕落实《条例》规定,将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是摸清家底、依法申报。海南素有“天然药库”之称,黎苗医药特色鲜明。目前“黎族医药”“黎族藤灸传统医药技艺”等项目入选省级非遗名录,第七批预计还将公布新的项目。将结合资源调查和项目保护,健全名录体系和数字化档案。

二是破解难题、留住薪火。针对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特点,将建立健全黎苗医药师承制度,定期遴选师承导师和继承人,建立专家传承工作室;运用数字技术对口传心授的炮制工艺、诊疗技术和经方验方进行记录保存。

三是活态利用、融合发展。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依托本地资源发展中医药康养旅游,支持医疗机构设置民族医药科室和体验区;指导运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防失传、也防仿冒。

四是开放传播、走向世界。用好自贸港开放优势,结合中医药服务贸易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政策安排,借助国家“中医药入境消费”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试点,支持非遗项目通过国际交流平台、康养旅游线路和入境消费场景扩大影响。

五是普惠共享、服务群众。将适宜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推动中医药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对捐献古籍文献、秘方、验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保障传承人依法享有利益分享权利。

发布会上,陈思强调,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属于文化保护范畴,不是行医资质许可。项目传承人即使获评非遗传承人,如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法定行医资质,不能从事诊断、治疗等医疗执业活动,不能对外开展诊疗服务、开具处方。希望非遗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能够区分非遗传承保护与医疗执业界限,守住医疗安全底线,保障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记者 陈望)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