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给孩子买重疾险,图的是真出险时能派上用场。可当孩子确诊1型糖尿病、因酮症酸中毒紧急住院后,家长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不符合严重1型糖尿病标准"而拒赔。这场拉锯战最终走到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42万元的赔付判决。类似的"重疾定义门槛",正在成为少儿重疾险理赔纠纷的高发点。
正文:
家住辽宁沈阳的一名未成年儿童,投保了一份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25年3月,孩子因代谢性酸中毒、1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紧急住院治疗。这本是糖尿病中一种较为凶险的急性并发症,家长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却收到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理由是孩子的情况"不符合严重1型糖尿病"的赔付标准。
争议的焦点,是合同里对"严重1型糖尿病"附加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切除脚趾,才算符合赔付标准。这三个条件意味着,一个刚确诊、正因酮症酸中毒住院抢救的孩子,反而会因为"病得还不够重"而拿不到保险金。
这样的约定合理吗?法院给出了明确回答。
一审法院认为,这三项条件实质上是把承保范围大幅收窄,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其他严重并发症排除在外,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这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在这份合同里,保险公司既未在投保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显著提示,事后笼统的回访录音也无法替代订立合同时的明确说明。据此,这三项附加条件不产生效力,不能成为拒赔依据。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12万元,合计42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至此,这起纠纷以"终审获赔42万元"画上句号。
这起案件由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承办。团队长期专注人身保险拒赔争议,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与保险公司合作,办案采取全风险代理方式——前期不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案件有了实际结果后再按约定收取,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与压力得以大幅降低。此次二审阶段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也让"重疾险条款里那些苛刻的附加条件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有了一个清晰的司法参考。
对普通家庭而言,这起案件至少有两点启示:其一,重疾险并非"确诊即赔",很多产品的赔付都建立在合同自行设定的"严重程度"门槛之上,投保时应特别留意"重大疾病定义"里那些附带的条件;其二,即便收到了拒赔通知,也不必立即接受,拒赔理由本身是否成立、条款是否经过了明确说明,都值得进一步追问。当然,每份保单的条款和每个孩子的病情各不相同,能否获赔、获赔多少,仍须结合具体合同和病历材料判断。
供稿: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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