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日消息,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
据了解,该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包括含有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也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等违规供应。
为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通知指出,市县资规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逢建必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属地自建房相关管理规定审查住宅平面布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保符合海南省规划许可负面清单管控要求,严防隐形变异问题,强化项目批后规划核实。鼓励推行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推广绿色建材应用与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引导建设绿色、超低能耗、低碳建筑。
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住宅用地上自建房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达到限定规模的项目,依法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范围。对限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市县住建部门予以相应指导。市县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为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通知明确,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按幢、层、户、间分割转让。未动工开发的国有住宅用地不得转让,但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除外。在建、已建的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须符合属地房屋限购政策。市县住建部门要严格审核购买方身份资格,对违规中介行为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执法机制,实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此外,农垦国有土地上职工、居民自建房按照《海南省垦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记者 王小畅)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