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在第五届新时代 调解论坛建言“商事调解进一步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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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在第五届新时代 调解论坛建言“商事调解进一步立法完善”

松江浩荡迎盛会,南北学人话调解。7月24日,第五届新时代调解论坛在哈尔滨启幕。论坛由湘潭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调解协会联合主办,学界、实务界同仁齐聚松花江畔,共探新时代矛盾多元化解、基层调解创新发展之路。

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在第五届新时代 调解论坛建言“商事调解进一步立法完善”

本届论坛以“中国调解的制度创新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为主题。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主任、湘潭大学校长廖永安教授致辞并作《中国调解自主知识体系之发展》主旨报告。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一级巡视员闫晋东出席论坛并讲话,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尤鑫、省司法厅副厅长姜涛、哈尔滨商业大学校长李景义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

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在第五届新时代 调解论坛建言“商事调解进一步立法完善”

来自全国有关高校、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和律师行业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150余人参加论坛。

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在第五届新时代 调解论坛建言“商事调解进一步立法完善”

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湘潭大学特聘教授、凤凰公证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贤兴,在“第五届新时代调解论坛”作题为《商事调解的立法完善》的学术发言,获得积极反响。该论文在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有关调解征文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奖”。

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在第五届新时代 调解论坛建言“商事调解进一步立法完善”

马贤兴在发言中首先阐释了《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法治价值和国际意义,然后对《条例》存在诸多不足与疏漏以及如何补足完善,提出了自己见解。

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在第五届新时代 调解论坛建言“商事调解进一步立法完善”

马贤兴认为,从整体上来说,《条例》存在两大不足。一是总则第七条“多元衔接”与分则第二十三条“出口单一”存在冲突。《条例》规定商事调解最终仍需司法确认,“分流诉讼”的立法目的未得到贯彻。二是虚假调解防治规定不明确,对当事人双方、多方恶意串通或单方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损害法益的虚假调解的防范未作出规制,存在明显疏漏。此外,《条例》还存在主体准入与分级监管规则粗糙、行业发展不均、调解适用范围与程序规则留白过多等制度性短板

一、《条例》总则“多元衔接”与分则“单一出口”的矛盾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然而,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仅规定了“司法确认”一种途径,没有把仲裁、公证也作为商事调解协议的确认途径,客观上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商事调解协议的确认只有“司法确认”单一方式,以致使多元解纷、分流诉讼和《条例》第七条“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的立法目的大打折扣。

将仲裁、公证纳入确认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价值。一是真正实现“诉源治理”与“分流诉讼”。法院将不再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唯一出口。大量商事调解协议通过公证或仲裁确认后,直接进入执行环节,完全不需经过法院的立案和审查环节,真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二是提升涉外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竞争力。商事主体往往更信任仲裁(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或公证(高信誉的证明力)。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确认,可以利用《纽约公约》的跨境执行机制,解决调解协议在境外执行的难题,这对于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至关重要。三是降低解纷成本,提高效率。公证的赋强效率极高,往往可以实现“当天出证、立等可取”,成本远低于诉讼。对于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之间的批量性、标准化纠纷(如金融借款、供应链纠纷),赋强公证比司法确认更加灵活高效,公证具有国际通行公信力和法律效力。

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商事调解条例>实施细则》或最高法会同司法部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或者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

通过这种方式,真正构建起商事调解“司法确认、仲裁确认、赋强公证”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多元衔接格局,实现《条例》第七条的立法目的,完善商事调解效力确认多元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多元解决途径。

二、《条例》对当事人恶意串通申请虚假调解防范规定不足

《条例》第三十条虽然规定了“商事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机制,但责任主体仅限于“商事调解员”,而对当事人双方、多方恶意串通或单方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请虚假调解的防范未作出规制,存在明显疏漏,缺乏针对性认定标准、全流程审查规则与惩戒机制,难以有效遏制不法当事人借助商事调解程序实施虚假调解、侵害法益的行为。部分不诚信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申请虚假调解,进而获取司法确认、仲裁确认文书或赋强公证文书,凭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或作证据使用或在破产程序中虚报债权债务,谋取非法利益,既损害司法公信力,也扰乱商事调解秩序。

针对条例现存不足,结合虚假调解实践特征,构建“事前防范、事中审查、事后惩戒、多方协同”的全流程治理体系,弥补制度短板。

一是明确虚假调解认定标准,填补制度空白。建议通过司法解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商事虚假调解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列举虚构债权债务、恶意串通转移资产、破产程序虚报债权等典型情形[15]。区分“真实无争议合意”与“虚假恶意合意”,为调解组织、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识别依据。

二是构建全链条审查防范体系,强化程序管控。在受理端建立高危案件预警机制,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真实性,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调解承诺书,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在调解环节,赋予调解员主动审查义务,对合意异常、证据存疑案件,开展穿透式审查,必要时依职权核实证据真实性。在确认阶段,提高司法确认、赋强公证证明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对存疑案件坚决不予确认。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违法成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并举,同时对协助参与虚假调解的律师、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给予纪律处分,纳入行业黑名单。

四是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实现法院、公证、仲裁、调解组织、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构建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发现虚假调解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马贤兴建议具体立法完善路径:近期完善与立法进阶并举。由司法部尽快会同最高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操作指引以及地方性商事调解实施办法,填补条例疏漏。适时修订《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等法律相关条款,制定《商事调解法》,提升商事调解立法层级,构建效力层级完备、覆盖境内外商事争议调解法治体系。

——近期完善措施:国务院责成司法部会同最高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操作指引,填补条例原则化留白;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制定地方性商事调解实施办法,先行试点分层监管、跨境调解一站式服务。

——立法进阶提升:《条例》试行一定时间积累实践经验后,推动将商事调解专项内容纳入《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修订,制定《商事调解法》,提升商事调解立法层级,从行政法规上升为专门法律,构建效力层级完备、覆盖境内外商事纠纷的现代化调解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