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说明:本文基于(2018)辽0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书等已公开法律文书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整理,旨在呈现案件事实,反映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的诉求。
当前,沈阳市正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供热管网更新工程,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民生问题。在此背景下,高明小区锅炉房投资人韩某成向本网反映,其自2012年投资建设的临时锅炉房及相关设施,在2018年因集中供热改造被拆除后,尚有部分经济诉求未获明确解决方案。他希望借全市改造契机,请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帮助落实联网补贴及补偿事宜。

高明小区建于1992年。2003年至2004年间,韩某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以120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权。据其提供的合同及陈述,此后他陆续投入资金,对小区的基础设施、供暖管网等进行了改造和维护。相关供暖设施目前仍在运行使用中,账目尚未结算。
2012年,当地规划委员会第71次会议决定同意高明小区采暖锅炉扩容改造,建设一台20吨锅炉。韩某成作为沈阳市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投资建设锅炉房。
随后,当地建设局向高明村民委员会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批准建设锅炉房、附属用房、车库,总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许可文件注明:“待沈新路以北建设集中供热热源后,该锅炉房、附属用房、车库等须无条件拆除。”该锅炉房被设定为临时过渡设施。韩某成投入资金完成建设,锅炉房投用后解决了小区供暖问题。

2017年,沈阳市推进集中供热改造。依据沈阳市环保局、财政局、房产局联合发布的《沈阳市大气治理资金支持燃煤锅炉淘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沈环保〔2016〕151号)及实施细则,淘汰单台20吨及以下民用燃煤供热锅炉,给予联网补贴(按供热面积40元/平方米)和经营性补偿(按锅炉吨位15万元/吨)。
韩某成的高明物业公司与当地一家热力公司、当地房产局三方签订了《供热负荷移交协议》,将高明小区的供热经营权移交。协议签订当日,热力公司支付了90万元补偿金,并承接了约27.5万元债权。
据韩某成陈述,其名下总供热面积经相关仲裁认定约为25.5万平方米。按40元/平方米的政策标准计算,应得联网补贴约1000万元。截至目前,他只收到185万元(由当地房产局和村委会支付),剩余约800余万元尚未到账。他希望有关部门根据政策文件,明确剩余补贴的发放依据与程序。
2018年3月,当地执法大队委托测绘公司对小区宗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测量,实测占地面积为3513.42平方米,其中既包括2012年审批的1700平方米锅炉房及附属用房,也包括韩某成后来自行建设的其他建筑。
当地规划部门向建设部门发函询问合规性,建设部门回复称规划许可证中已明确“无条件拆除”条件。规划部门随后出具认定函,将该宗土地上的4处建筑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当地政府向韩某成下达了相关文书。2018年4月17日,拆除实施。
韩某成对拆除决定持有异议。他表示,1700平方米建筑有完整审批手续,且拆除时尚未超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2018年5月,韩某成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补偿损失1507万余元。
根据(2018)辽0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12年期间,韩某成在高明小区陆续建设了多处建筑。其中1700平方米锅炉房及附属用房经过审批,但审批文件中明确注明“待集中供热热源建成后无条件拆除”。2017年供热负荷移交后,该条件已经满足。
2018年4月17日实施拆除时,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尚未届满。
2018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程序瑕疵);
驳回韩某成的补偿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韩某成建设的建筑中,只有1700平方米属于经过审批的临时建筑,其他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合法但附有拆除条件;违法建筑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拆除未对室内物品造成损坏,建筑材料损失属拆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故不支持补偿请求。
其他未解决事项
联网补贴:应得约1000万元,实收185万元,剩余约800余万元尚未到账。相关供暖设施目前仍在运行使用中,账目尚未结算。
村委会垫付款:据韩某成提供的合同材料,高明村村委会曾有一笔453万元的垫付款未结清。该合同加盖有村委会公章,村干部也曾认可。
临时建筑拆除后残值:1700平方米有审批手续的建筑,拆除后残值尚未得到补偿。
关于上述问题,沈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韩某成认为与事实不符。
韩某成表示,他理解并支持沈阳市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和大气污染治理的大局,也愿意配合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前沈阳市正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和供热设施更新工作,他希望能借此契机,由相关部门牵头,对上述诉求依法、依规、依政策给予明确答复或解决方案。
附注:本文依据(2018)辽0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书、辽中衡会审[2017]347号审计报告、沈环保〔2016〕151号文件及实施细则、当地规委会会议纪要、相关规划许可文件、承包合同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整理。文中当事人陈述均已在正文中注明。如有不实或需补充之处,欢迎联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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