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要求,落实《海南省深化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2026年工作要点》部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海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吉超霞法官撰写的案例成功入选。
【入选案例】王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父母均拒绝抚养患病婚生女 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关 键 词】
民事 离婚 婚生女 残疾 拒绝抚养 不准离婚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还需全面权衡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在夫妻双方未能就患病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合理安排之前,人民法院应判决不准予离婚,以保障患病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督促夫妻双方履行抚养义务,待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再行处理离婚事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与肖某(男)婚后生育王某甲,王某甲经诊断患有发育障碍,取得精神残疾人证。王某甲现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康复训练,由老师每周到家中送教。后肖某与王某某两地分居,王某甲随王某某生活。王某某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王某甲由肖某抚养。诉讼中,王某某、肖某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王某甲。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肖某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十几年,育有一女,感情基础良好。王某甲因患病需父母长期照顾与护理,王某某与肖某未妥善安排王某甲。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为保障王某甲健康成长,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父母共同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应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尤其是患病子女抚养的相关事宜,不能推诿、逃避责任。案例中的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以各种理由推诿对患病婚生女的抚养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关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规定,有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
来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