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学术论文获评中国法学会民诉法学年会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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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公证研究院马贤兴学术论文获评中国法学会民诉法学年会优秀奖

韶峰毓秀,湘水含章。5月16至17日,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在湘潭大学召开。本次年会以“涉外法治与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为主题,聚焦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人工智能应用、公证制度的涉外法治职能衔接、商事调解体系构建、仲裁法修订背景下的仲裁转型、涉外民事管辖与司法协助等五个议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校长廖永安教授等领导出席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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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公证研究院副院长、高级研究员、湘潭大学特聘教授马贤兴向年会提交论文《虚假行为在涉外诉讼、仲裁和调解程序中的形态演进与系统法治——虚假诉讼防治理论的涉外拓展研究》,荣获优秀论文奖,并受邀在专题论坛作学术发言,获得与会学者的广泛共鸣与积极评价。

马贤兴在发言中指出,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与虚假调解是诚信原则在民事程序领域的三重危机。早在2013年,马贤兴担任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便率先提出并持续推动虚假诉讼防治,其后将视野拓展至虚假仲裁与虚假调解,形成从“诉讼打假”到“仲裁打假”再到“调解打假”的理论演进,深刻揭示了虚假行为在不同程序形态中的共通逻辑与变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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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贤兴是我国政法界最早系统提出并推动防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的学者之一,相关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湖南省高级法院为他记二等功,并授予“首届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他出版《虚假诉讼防治理论与实践》《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防治与实案精解》两部专著,《人民日报》两次发表其有关防治虚假诉讼的文章。

马贤兴在获奖论文中提出,在当前涉外民事程序中,恶意串通虚假行为呈现为三种主要特殊形态:虚假诉讼依托管辖连接点的选择性建构;虚假仲裁利用跨国程序的低审查壁垒;虚假调解借力《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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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贤兴论文收录于《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6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已将虚假诉讼的规制范围扩展至单方捏造型,但对虚假仲裁和虚假调解的涉外维度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

论文系统分析三类虚假行为在涉外程序中的形态特征与识别困境,比较不同法域的规制经验,提出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制度完善方案,包括:构建虚假调解的司法确认前置程序、强化检察监督的跨境协作机制、以及推动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真实性的统一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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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贤兴提出涉外民事程序中虚假行为防治的三大制度应对:理念更新——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制度完善——检察监督的跨境协作与调解确认程序防治;协同治理——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联动机制。

在国际合作层面,论文建议推动建立跨境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的信息通报和司法协助机制。我国可借助“一带一路”法治合作、中国—东盟法律合作等平台,形成区域性虚假行为防治合作框架,包括相互通报虚假行为线索、协助调查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对虚假行为的制裁决定等。

马贤兴强调:“任何能够形成强制执行力或超强证据效力的民事程序,都可能成为虚假行为的载体。防治虚假行为不能‘逐项修补’,而需要建立覆盖所有程序类型的系统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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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程序中,虚假行为可能跨越法域,利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和衔接缝隙,而各国的防治努力受限于主权边界。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应对这一挑战的重要举措,但制度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他重申:“必须坚持‘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职权调查补充当事人主义、诚信原则贯穿程序全过程’的核心理念,为未来的制度建构提供基本方向。”

在《新加坡调解公约》即将对我国生效的背景下,加快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审查机制,既是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应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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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公证研究院长期关注诚信程序建设与涉外法治能力提升。马贤兴副院长的此次获奖与学术发言,是研究院在该领域持续深耕的又一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