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售野生鸟?判刑、赔钱、公开道歉!海南公布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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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售野生鸟?判刑、赔钱、公开道歉!海南公布5起典型案例→

3月27日消息,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为全面加强鸟类保护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鸟类的意识,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发布海南法院野生鸟类保护典型案例。

潘某深等非法狩猎案

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由潘某深提供铁笼、照明设备,吴某宏提供诱鸟器,卢某文购买弹弓和弹珠,未经许可多次于夜间在万宁市万城镇水边村、滨濂村等地,使用弹弓、诱鸟器、照明设备、铁笼等工具捕杀野生鸟类及其他动物。经鉴定,潘某深等人射杀的1只白胸苦恶鸟、3只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潘某深等人作案的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和候鸟主要繁殖停歇地。案发后,卢某文、吴某宏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定潘某深、卢某文、吴某宏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潘某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卢某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吴某宏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海南省地理条件和位置特殊,是我国东部地区候鸟南北迁飞的重要通道(东亚—澳大利亚西迁飞区)。野生动物禁猎区及候鸟主要繁殖停歇地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区域,在上述区域非法狩猎,严重威胁野生鸟类动物的生存、繁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效保护候鸟国际迁飞通道生物安全,为野生鸟类动物营造安全良好的生存、繁衍环境。

王某洪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

2018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间,王某洪未经许可,多次独自或伙同卓某锋、史某群、王某真、王某新等人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方根老村附近山上(禁猎区)使用枪支、猎夹、铁笼等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经鉴定,王某洪捕获的4只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虎斑地鸫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还捕获有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洪等人捕获的猎物除了自己食用、送给他人食用外,还出售给王某旺。经鉴定,王某洪捕获的猎物价值98150元。审理过程中,王某洪主动缴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98150元。

法院认定王某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支付生态环境资源损失9815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其余被告人亦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一环,在生态、科学、文化等领域发挥着重大作用。案涉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斑地鸫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王某洪为非法牟利和食用,实施侵害鸟类的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刑事处罚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双重效果,彰显了“损害担责”的环保理念,为创建人鸟和谐共生的生产、生活方式提供了司法保障。

林某等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案

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间,林某向村民大量收购白胸苦恶鸟、噪鹃、夜鹭等野生鸟类,在其丈夫盛某丰的帮助下,将大部分鸟类宰杀处理后出售给陈某雷等人、部分活鸟直接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盛某福、黄某志、石某祯、黄某乾、盛某帝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分别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丰塘村、丹村等地,多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出售给林某。经鉴定,案涉野生鸟类中,9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3000元;640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262600元。

法院认定林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盛某丰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盛某福、黄某志、石某祯、黄某乾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陈某雷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盛某帝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林某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分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追缴1100元至15135元不等的违法所得、承担2000元至876100元不等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以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践行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省内首例适用《护鸟令》的典型案例。针对本案中涉及的全链条、上下游犯罪行为,追究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体现了最严法治理念。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向被告人发出《护鸟令》,积极引导害鸟者转变为护鸟人,最大程度预防犯罪再发生,实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惩罚与修复并举。判决生效后联合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司法局,对盛某福等7名宣告缓刑的罪犯履行《护鸟令》的情况进行回访,监督判决和《护鸟令》履行情况,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的完整闭环。

蒋某辉声音诱捕保护野生鸟类案

2024年4月20日,蒋某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安装门套、声诱等方式猎捕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野生鸟类。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100元。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通告,海口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列为禁猎期。案发后,蒋某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定蒋某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蒋某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依法应受保护。本案被告人采取安装门套、模拟野生动物声音等方式,对野生鸟类进行针对性诱捕,严重干扰野生鸟类的栖息习性,直接加剧了相关野生鸟类的生存危机,破坏了局部区域的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依法应予惩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并同步开展法治宣传,有力打击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也向群众直观传递了野生鸟类保护的法律红线,引导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保理念。

梁某安装捕鸟网用于捕鸟案

梁某为抓捕八哥鸟,将他人安装在海口市富教村西侧郊外灌木中的捕鸟网及竹竿拆卸后,运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高龙路与金狮路十字路口西南面的一块杂草坡地的灌木丛中安装,捕获八哥鸟数只。后梁某外出打工,未拆卸已安装的捕鸟网。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狩猎现场,发现捕鸟网上不规则挂着16具白胸翡翠、珠颈斑鸠等野生鸟类残骸。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6900元。案发后梁某主动投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共13800元。

法院认定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抓捕受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私自安装捕鸟网用于捕鸟,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应依法惩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量其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及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等情节,宣告缓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记者 林文泉)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