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目录管理”的“目录”是指什么?“零关税”的享惠主体有哪些?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这些高频咨询,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就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问:对进口产品实施目录管理,指的是什么目录?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的财关税〔2025〕13号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通知附件中的进口应征税商品;
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根据目前的《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封关之后,免税的商品税目由1900种扩大到6600多种。
根据规定,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问:“零关税”的享惠主体是哪些?
答:“零关税”的享惠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问: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政策规定,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也就是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规定办理。
(一)享惠主体要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是进入内地的一个基本征税要求。
(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进入内地后,就按照国内现行的税收政策来执行征收了。
问:涉及“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该如何处理呢?
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正常的“二线流通”与“岛内流通”规定缴纳税费,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问:零关税货物在享惠主体间流通,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答:“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相关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