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示公告,提醒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时报送2025年年度报告,截止时间为今年6月30日。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凡于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含歇业),应当报送2025年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网址http://218.77.183.36:1888/index.jspx)报送2025年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2025年年度报告并公示,亦可以纸质方式直接向其登记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度报告。
记者了解到,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网址http://218.77.183.36:1888/index.jspx)向社会公示;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同时,经营主体应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按照法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逾期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报送年度报告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广大经营主体应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经营主体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记者 蒙健)
来源: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