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6日上午,《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据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符思法介绍,调整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一是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省粮食和储备局的监管主体责任。二是进一步理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对储备计划、轮换计划、动用计划下达,以及储备初始入库成本核定的主体进行调整,将计划下达、成本核定等职能严格限定在行政部门,农发行海南省分行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职责,不再履行计划下达等政府职能。

调整储备企业的分类和职责。对储备企业的类型和职责进行调整,将省级储备企业划分为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两种类型,赋予不同的执行主体责任,对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的法律关系、职责分工进行准确定位。
调整储备企业选取办法。省级储备粮统一由省储备集团旗下二级企业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承储,不再对“承储企业”进行选取,仅对“代储企业”进行选取,选取主体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调整为由承储企业选取、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调整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周期。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周期和年轮换数量进行调整,将原年轮换比例按品种控制调整为按储备总量控制,不同储备品种的轮换周期分别延长1至2年,在确保储粮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起到减少轮换次数、节约轮换成本的作用。
调整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充分考虑粮食生产周期和消费规律等因素,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作出调整。一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至2月份轮出的稻谷、小麦以及3至4月份轮出的玉米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有利于在1至4月消费旺季将储备粮投放市场,满足市场消费需求,在6至9月粮食收获季轮回当年产的新粮。此条新规,顺应粮食生产和消费规律,不仅可防止粮食在收获季扎堆出库、冲击市场,还有利于通过储备吞吐调节,平抑市场波动,达到调控市场、降本增效的目标。二是将成品粮轮换架空量由10%调整为20%,减轻承储企业运营压力,拓展更大市场化运作空间。

调整成品粮储备的入库加工时限和质检流程:一是考虑到进口大米的保质期较长,加之进口大米运程远、运期长,将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限由“60天”调整为“90天”。二是对成品粮储备的入库质检流程作出调整。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库不再实行每批次质量检验制度,依据食品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改为采取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动成品粮油动态轮换改革落地见效。
调整储备粮交易方式。对储备粮新增采购入库、清算销售以及正常轮换环节的交易方式作出新的规定。一是增补了“省级储备粮新增采购和清算销售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的规定,通过严格关键环节的管理,有效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对于正常轮换环节的交易,规定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由承储企业制定购销方案,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既释放企业经营活力,又有效扎紧制度笼子。
此外,改进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机制。原《办法》关于“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每隔2年进行调整”的规定,存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本次修订,将以年度作为定期调整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度,调整为根据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提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 荆胜欣 摄影报道)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