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租赁市场活跃的当下,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期,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是否成立、预约合同与正式合同的区别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的认定,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黄某与梁某自2016年起建立商铺租赁关系,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1万元,第二份合同租期至2022年4月1日届满,并明确双方文件往来以书面形式(包括直接送交、邮寄等)进行。租期届满前,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续租事宜,就“续租三年、年租金19万元”等达成意向后,黄某向梁某转账5万元,备注“铺面新三年合同定金”,之后分三笔付清了剩余款项14万元。黄某据此拟好新《商铺租赁合同》签字后邮寄给梁某。梁某收到合同后,不仅没签字和寄回,反而将19万元全额退回黄某账户,附言“退款,合同未生效”,并将案涉商铺另租他人。黄某认为,双方通过微信已达成合意,其支付首年租金的行为构成履行主要义务,且梁某已接受,故新租赁合同已成立。梁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美兰法院,请求判令梁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返还租赁保证金1万元、支付违约赔偿金27万元。梁某则辩称,双方并未就合同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其要求重新起草合同遭黄某拒绝,故合同尚未成立,其退回租金后双方已无纠纷。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梁某之间未成功订立新的《商铺租赁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及支付定金等行为构成预约合同关系。梁某未履行预约合同的约定与黄某订立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鉴于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且梁某已经退还19万元,故判决梁某还需向黄某返还定金38000元及剩余保证金55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律既保护基于诚实信用形成的合理期待,也要求当事人对自身意思表示的形式及后果负责。市场交易中,尤其是在续约等持续性合作中,当事人应尽量通过规范形式(如签订书面协议)固定合意。即便采用微信等便捷方式磋商,对于达成的重要意向,特别是涉及定金支付时,应明确其法律性质及对应的合同阶段,以避免纷争。(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杜渟婷)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