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出台,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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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出台,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12月25日,海南省审计厅召开《海南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通气会,对《办法》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筑牢“第一道防线”:以制度创新强化内部监督

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劲松对《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特点、适用范围等进行了介绍。

2025年1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海南是首个以两办名义出台该制度的省份,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创新,也是继2018年我省以政府令的形式,最早出台《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280号令)后,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新形势的又一次创新实践。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对象内部的延伸,近年来,省审计厅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和指导,在省委、省政府高位统筹下,推动实现37个省级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全覆盖,组建了“海南省内部审计人才资源库”,通过集中培训、以审代训、质量检查等方式,有效提升了全省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内审工作已成为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好内审“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推动各部门单位的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全岛封关运作的发展新阶段,各部门单位如何更好履职尽责,关键取决于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能否依法行政、担当作为,当好中坚力量。从近年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来看,很多突出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薄弱、重点岗位监管缺失所导致。出台该《办法》,是对落实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制度补充,对开展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到很好支撑作用,有利于严格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的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有利于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执行权和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保障上级的决策部署在各部门各单位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提高领导人员的制度意识、规矩意识,倒逼部门单位提升管理水平和治理效能,才能在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确保实效::建立协同联动与整改长效机制

《办法》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明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办法》规定,“每年年底前,内部审计机构商本部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内部审计机构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纪检机构意见后,将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党组(党委)、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结果的高效运用,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办法》提出,“全省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整改未落实的,依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办法》明确,“党组(党委)、董事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本部门本单位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办法》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当年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果和整改等情况”。《办法》提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与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成果互享、资源互用的联动机制,着力发挥好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既要及时纠正问题、堵塞漏洞,又要举一反三、完善治理,从源头管控上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对象与原则:明确“审谁”与“如何审”

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文化企业)。具体而言,就是用于我省379个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中,机关单位163个,事业单位134个,企业78个,其他4个;法定机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部门单位原则也无需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制度层面上,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部门下级单位、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即“独立法人代表”;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领导干部任职实际情况,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也属于审计对象。各部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如省政府组成部门各内设处室的负责人,则不属于《办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办法》明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和揭示问题,推进部门单位治理能力提升;审计计划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和下属单位多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等关键岗位的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优先安排任期超过3年的审计对象;所审的经济责任的范围,即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地方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推动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