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3日消息,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利用担任东方市大田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的便利,为马某某、符某某、凌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流转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村干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