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加强海南省汽车企业销售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海南省商务厅公示了 《海南省汽车经销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海南汽车经销商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分级分类信用评价,推动监管精准化转型,构建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汽车经销商信用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汽车企业经销商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依据评价标准对汽车经销商的信用进行分级分类,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进行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据此实施差异化管理。
在评价方面,依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海南将具体设置4个信用等级,分别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较差(C级)、信用很差(D级)。对设立不足三年、采集的相关数据不足以开展评价的汽车经销商,将增设“未评价”类。
其中,信用优秀等级(A级),指汽车经销商满足:
1.近三年遵守汽车销售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近三年在商务部门组织的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情况;
3.近一年没有未履行信用承诺和公众投诉(非企业责任导致的公众投诉除外,下同)情况;
4.近三年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或连续三年汽车经销商信用等级均为信用良好等级(B级)及以上。
5.近一年四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均为“良”及以上。
信用良好等级(B级),指汽车经销商满足:
1.近三年遵守汽车销售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近三年在商务部门组织的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出现以下违规情况,但及时改正的:
(1)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2)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3)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4)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签订销售合同或未开具销售发票。
(6)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
(7)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8)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或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成立不足10年的企业,未保存全部信息档案的)。
(9)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或未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3.近一年没有未履行信用承诺和公众投诉情况,或出现未履行信用承诺和公众投诉情况,但及时处理、主动消除影响的。
4.近一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至少三次为“良”及以上,且未被评为“差”。
信用较差(C级),指汽车经销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近三年在商务部门组织的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出现上述条款所列违规情况,且未进行改正的;
2.未履行信用承诺或虚假承诺,没有及时处理,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存在超一年以上未解决的公众投诉情况;
4.近三年在汽车销售活动中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信用很差(D级),指汽车经销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拒绝接受商务部门组织的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具有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汽车销售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经约谈后拒不整改;
4.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
5.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处罚,且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事件直接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在其他领域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7.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根据《管理办法》,汽车经销商信用等级一般每年集中评价一次,对经核实符合信用等级调整条件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动态调整信用等级。
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优秀等级(A级)的汽车经销商,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将实施下列激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信用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日常监管中可简化提供监管相关材料和流程,按正常抽查比例的50%开展监管,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等。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良好等级(B级)的汽车经销商,将实行相关支持激励措施,按正常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监管,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较差等级(C级)的汽车经销商将实施常规管理,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很差等级(D级)的汽车经销商将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进一步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增加检查内容,实施现场检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等。
据介绍,此次《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5年8月24日,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箱以及电话方式反馈。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大楼2楼201室,邮编:571100;电子邮箱:hnswt10@hainan.gov.cn;电话联系人:徐先生,0898-65381225。(记者 王子遥)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