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村集体财产上百万元,临高一公司法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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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村集体财产上百万元,临高一公司法人获刑

8月11日,记者获悉,临高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判决一起职务侵占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1999年,临高某村将270余亩集体土地以100元/亩/年价格出租给金华某公司,租期为50年。2014年,某油田公司计划在该地区拟用以租代征的方式,租赁一块用以建设钻井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的土地。该村村民冯某强得知后,经与油田的委托租地某公司联系,后经双方商定,油田公司和租地公司同意以2530元/亩/年价格及10年租期,租用该村近50亩土地(绝大部分面积坐落在林业公司的270亩范围内),并口头允许冯某强充当中间人去协调村小组,允许其从中赚取差价。

冯某强首先将想法告知了林业公司的林业员颜某平(另案处理),承诺支付其地上青苗补偿费及土地租金55万元,再由颜某平协调林业公司同意将该地块转租给油田公司。

同时,冯某强联络了上述两个村的村长,以“二次转租”的方式转给某油田公司。

2014年10月份,通过替换合同中页纸的方式,冯某强获得村小组签字盖章。随后油田公司在地上建起了工程项目。2015年7月10日,林业公司以油田公司毁林占地向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报案。警方立案后,林业公司与油田公司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及《谅解备忘录》,而冯某强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冯某强利用其代表三方的职务便利,侵占村民小组财物共计1043252元,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其退赔村小组损失。宣判后,冯某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国际旅游导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