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临高2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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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临高2人被判刑!

8月9日,记者获悉,近期,临高两名男子因实施违法犯罪后又收取“好处费”被判刑。

2023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网友的上家。对方向他提供一部苹果手机和一些费用后,指令其与另一被告人庞某某,驾驶由该上家租来的汽车前往海口市龙华区指定地点与一名卡主接头。

林某某通过上家发来的信息接到了卡主杜某某,而后将杜某某身份证及涉案银行卡拍照后发送给上家。随后,林某某接到了杜某某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的消息,其与庞某某随即驾驶车辆载着杜某某去银行取钱。

杜某某先后在海口市龙华区某银行支行柜台取现3万元、ATM自助取款机取现2万元,在龙华区另两家银行柜台分别取现4万元、3.9万元,并将所取现金12.9万元全部交给了一直在车内等候的林某某。林某某则将杜某某银行卡中剩余3000元及手中500元现金,作为好处费送予杜某某。又从杜某某交付的钱中扣除其和庞某某的好处费共计4600元后,将剩余钱款交给了上家。杜某某当天将其银行卡中留存的3000元充值到了本人微信账户。

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后,经检方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庞某某带杜某某所取现并转移的13.2万元,系本案被害人母某福、陆某某被上游犯罪团伙诈骗后分别转入涉案银行卡的两笔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庞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带卡主取现转移上游犯罪所得资金13.2万元的违法犯罪行为,2人分别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庞某某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庞某某系从犯。

公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庞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母某福损失人民币7万元、赔偿被害人陆某某损失人民币6.6万元,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临高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庞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以带领提供银行账户的卡主将上游犯罪所得资金取现并交付上家的方式转移上游违法所得资金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知;2人的行为隐瞒了赃款的来源性质,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林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辩称不应认定林某某为主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中积极联系上线,并联系庞某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在卡主取现后又将违法所得资金交付上线,导致本案犯罪所得资金顺利转移并完成犯罪,其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主要的作用,认定其主犯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庞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依法没收,并追缴违法所得。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