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更高水平的口岸管理服务机制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便利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商务厅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共二十九条,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高质量发展,是推进封关运作顺利进行、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在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并对高标准建设对外开放口岸和“二线口岸”等作出明确部署。2021年海关总署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布局方案》,在海南自贸港布局8个对外开放口岸和10个“二线口岸”,明确了口岸准入退出审批程序、建设标准、保障措施等重要制度设计。目前,8个对外开放口岸保持良好运行,10个“二线口岸”建成验收、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海南自贸港口岸布局建设、管理服务等制度安排及实践经验予以固化,为满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通关、高水平监管的口岸发展要求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海南自贸港口岸建设和发展需求,提升口岸管理和服务水平,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条例》,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紧扣海南自贸港实际和封关运作需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口岸的建设管理、运行服务保障作出系统性规定,围绕口岸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协同开放及规范管理、服务提升、风险防范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安全高效运行和国际贸易自由便利。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高效协同的口岸发展体系。《条例》围绕建设“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口岸,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口岸规划布局等内容。一是明确《条例》所称口岸包括对外开放口岸和“二线口岸”,提出口岸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高标准建设、集约共享、低碳环保、创新监管、协同推进原则,口岸管理服务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智慧监管、信用管理等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二是构建“省级统筹+市县落实+部门协同”的三级口岸管理职责体系,明确省口岸管理部门和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协调相应口岸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为口岸运行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对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在对外开放口岸和“二线口岸”的职责分别作出规定,强化口岸查验机构的联动共管职能。三是对口岸发展规划的编制提出要求,明确组织编制口岸发展规划及报批公布的程序,要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港口、机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科学性与实施可行性。
(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建设管理。《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范对外开放口岸准入退出、建设验收、临时开放、临时启用等制度和程序,增强口岸建设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对外开放口岸的设立或者扩大开放,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提出建议并组织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查验基础设施与港口、机场等的建设主体工程做到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四统一”。二是建立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分级验收制度,规定查验基础设施建成后经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预验收合格方可报请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正式验收。同时,规定对口岸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航站楼等的验收实施省级审批国家备案制。三是规范非对外开放口岸区域临时开放、限制性对外开放口岸临时突破限制性条件及已运行口岸内水域、码头、泊位、航站楼临时启用的审批程序。四是特别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运对外开放口岸开放范围内部分码头、泊位的退出管理,并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建立“二线口岸”建设管理制度。《条例》围绕“二线口岸”建设管理各环节的衔接贯通,规定“二线口岸”设立、建设、验收、临时启用、退出等程序,填补了“二线口岸”建设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增强了口岸建设管理的系统性、连贯性和规范性。一是明确“二线口岸”的设立,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国家口岸建设标准组织建设查验基础设施。二是根据“二线口岸”实际监管需求,确定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直属海关对“二线口岸”进行预验收,直属海事、边检机构协同验收。三是规定已运行的“二线口岸”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航站楼等需要增设“二线口岸”功能,以及尚未设立“二线口岸”的港口、机场等和已运行的“二线口岸”内尚未启用的码头、泊位、航站楼等需要临时启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突出口岸通关智能、便捷、高效。《条例》围绕优化口岸运行服务,综合运用制度创新、科技赋能、程序简化、资源协同等手段,全面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和贸易便利。一是建立对外开放口岸与“二线口岸”通关协作机制,要求优化货物物品申报及查验、人员及货物物品中转、税务办理、人员出入境签证办理等通关工作方式和流程,压缩通关时间,提升通关便利水平。二是优化“二线口岸”通关模式,规定动植物检疫检测、出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通行附加费征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等管理活动前推后移至“二线口岸”以外区域,并对“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三是推动口岸智慧化建设,加快口岸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实现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服务集成,支持全流程无纸化通关,构建“二线口岸”智慧监管体系,推动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平台和系统实现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四是针对国际会议、赛事等重大活动建立专项通关服务保障机制,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通关协调服务,确保通关环节高效联动。同时,对加强口岸合规收费管理、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加强口岸区域合作与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区域通关便利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口岸经贸往来等作出规定。
封关运作后,“二线口岸”查验机构主要对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等涉及进口税收政策或监管证件管理且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实施监管。对于其他货物以及所有物品、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在内地和海南自贸港之间进出,均按现行规定管理,无需增加查验环节,也不需要办理任何附加证件。
(五)健全口岸运行保障机制。《条例》围绕口岸高效安全运行,全面系统规定了口岸运行的多层级协调机制和各领域支持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省级和市县级口岸运行协调机制,明确口岸运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规则,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等加强联动协作,确保重大问题高效解决。二是完善口岸运行的资金支持、数据共享、安全防控与应急处理、集疏运体系建设与进出畅通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为口岸有序运行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有力保障。三是规定对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对口岸服务情况组织开展社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四是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