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消息,为保障海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日前,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印发《海南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必须是海南省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办法》提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办法》明确,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如下:
(一)海南省普通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海南省普通高校自考本科毕业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及成绩认定办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自行确定。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五)“专升本”学生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六)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授予标准。
根据《方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行校、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制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在工作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位授予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省学位委员会有权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琼学位〔2007〕2号)同时废止。
(记者 杜倬荷 实习生 王茜茜 秦卓妍)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