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管理,强化公墓公益属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遗体)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墓区建设向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好。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一定区域推行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复合利用试点,但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
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无硬质墓材覆盖,鼓励不立碑或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碑高不得超过0.8米,宽不得超过0.6米,厚不得超过0.05米。
骨灰节地型安葬单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6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采用卧式碑,碑长不得超过0.4米,宽不得超过0.3米,厚不得超过0.08米。
遗体节地型安葬单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无硬质墓材覆盖。采用卧式碑,碑长不得超过0.6米,宽不得超过0.4米,厚不得超过0.08米。
办理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公墓举办单位办理入园安葬审批手续,并按公墓管理规定选择墓穴(格位),不得提前挑选,预订墓位。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公墓入园审批安葬流程。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研究,报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遗体),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遗体)安葬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维护管理费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一个周期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格位)的,公墓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缴纳维护管理费。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30天。经通知或者公告逾期1年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按无主坟处理,由公墓单位收回墓穴(格位)进行循环利用,建立档案信息,保证信息可查询和追溯。
《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7日。2012年9月3日印发的《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福〔2012〕12号)同时废止。(史若木)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