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行贿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被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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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行贿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被公审

日前,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其被指控行贿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林某2018年联系到时任万宁市人民医院院长的陈某(已另案处理),请求其为自己提供承揽该医院工程项目的便利,并约定事成之后将工程回款的5%作为好处费送给陈某。此后四年间,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林某承揽万宁市人民医院多个项目的建设,并在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公开审理现场。(万宁法院供图)

截至2023年底,林某的公司项目回款共计1084万余元,按照约定,好处费为54万余元。林某按照陈某的指示保管上述好处费,截止到案发时,尚未送出。案发后,林某将54万余元赃款退缴至万宁市财政局账户。公诉机关提请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庭审现场气氛严肃、程序规范,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万宁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行贿是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不仅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污染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更会损坏国家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广大干部要以本案为鉴,切实坚守原则底线,远离拉拢腐蚀,绷紧廉政之弦,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堤坝,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林文泉)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