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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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若干措施》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坚持效果导向,严格规范全链条涉企行政检查。一是强调依法行政。规定无法定依据、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要求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二是严格控制检查频次。规定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对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次的企业,同一主管部门对其开展的日常现场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确有必要进行多次检查的,须经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应当事先拟订专项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和备案。提出“综合查一次”等具体举措,要求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强调一年内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上级部门已经检查过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重复检查。三是统一检查标准。规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研究分析,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发现不同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可以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第二方面是统筹力度与温度,保证行政检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一方面,行政检查要有“温度”,坚持合理适当、公正文明、包容审慎,不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此,《若干措施》规定,推进非现场监管,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广“监督+服务”模式,更多采用柔性监管方式,积极通过风险提示、责任约谈、督促整改、合规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坚持过罚相当,强化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规定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另一方面,行政检查要有“力度”,保证必要的行政检查依法有效开展。《若干措施》强调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检查发现企业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方面是突出企业权益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若干措施》规定,一是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违法增加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不得过度检查、提出不合理要求。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调企业知情权。检查结果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立即告知,需经检验检测等程序不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在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三是规定了企业拒绝权和明确投诉举报途径。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为保障各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能够有效落地见效,《若干措施》规定,一是畅通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全面推行“亮码检查”,企业可以通过扫码获知检查的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信息,对于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可以通过“海南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投诉举报。二是数字赋能强化监督。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或者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录入行政检查数据,行政检查情况不按规定录入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要求说明原因。通过数据监测,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高频、重复检查等异常检查行为进行及时监督。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于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开展行政检查的,依法责令改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