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
4月8日至9日,中央周边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系统总结新时代以来我国周边工作的成就和经验,科学分析形势,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周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强调要聚焦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努力开创周边工作新局面。
2013年,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引领中国同周边国家友好合作开辟新的境界。十多年来,周边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如今,中国已同周边17国达成构建命运共同体共识,同周边25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成为18国的最大贸易伙伴。
4月14日至18日,习近平主席对越南、马来西亚、柬埔寨进行国事访问,深刻阐释睦邻、安邻、富邻、亲诚惠容、命运与共理念方针,推动达成上百项合作成果,谱写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新篇章,擘画中国同周边国家共促稳定繁荣新图景。
5月7日至10日,习近平主席对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纪念苏联伟大卫国战争胜利80周年庆典。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维护国际法权威的联合声明》等系列文件,不断深化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当前我国同周边关系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时期,同时也进入周边格局和世界变局深度联动的重要阶段。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在法治轨道上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唤。
本期邀请专家学者从法治的角度对周边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进行阐释,为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凝聚法治共识、贡献法治智慧。
基于国际法规则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世界法学家协会副会长
黄进
“红厅论坛: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在哈萨克斯坦举行。这是4月16日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拍摄的红厅论坛现场。 新华社记者 李任滋/摄
当今世界正经历深刻变革,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力量交织,地缘政治冲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叠加。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区域合作和全球治理提供了新范式。这一理念倡导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强调以共同安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目标,通过法治化路径实现周边国家的深度融合,推动周边国家形成利益交融、责任共担的合作伙伴关系。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和全球治理的重器,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促进合作、推动发展、保障人权、构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规则与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内在关联,从理念内涵、法治必要性及实践路径三方面,探讨如何基于国际法规则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
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及其多维意涵
历史演进:从理念萌芽到全球共识。“命运共同体”理念源于中国对全球治理的深刻思考。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脉相承,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后者的具体化。
从理论渊源上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大同”“和合共生”思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哲学基础。而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构想以及强调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思想渊源。
从实践脉络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周边工作,提出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倡导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以元首外交为引领,同周边国家深化全方位合作、加强各领域交流、共同维护和平稳定,形成务实高效的周边工作框架,推动周边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让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周边国家落地生根”。2017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联合国第2344号决议,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标志着其成为全球治理的公共产品。2025年4月8日至9日举行的中央周边工作会议,系统总结新时代以来我国周边工作的成就和经验,科学分析形势,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周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强调要聚焦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努力开创周边工作新局面。
核心内涵:四位一体的价值体系。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周边命运共同体聚焦地缘相邻、文化相近、利益相联的周边国家,旨在通过合作应对共同挑战,实现区域长治久安。当前我国同周边关系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时期,同时也进入周边格局和世界变局深度联动的重要阶段。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高举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以建设和平、安宁、繁荣、美丽、友好“五大家园”为共同愿景,以睦邻、安邻、富邻、亲诚惠容、命运与共为理念方针,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的亚洲价值观为基本遵循,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主要平台,以安危与共、求同存异、对话协商的亚洲安全模式为战略支撑,携手周边国家共创美好未来。
周边命运共同体是安全共同体。要坚持共同安全观,摒弃零和博弈,以对话消弭分歧,以合作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以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替代军事同盟。例如,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将“自我克制”等政治承诺转化为法律义务,从而降低冲突风险。
周边命运共同体是发展共同体。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覆盖22亿人口,GDP总和达26万亿美元,保持可持续发展始终是其首要目标。要坚持互利发展观,通过经济互联互通与规则对接,推动区域价值链、供应链整合。基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协定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统一原产地规则等。
周边命运共同体是责任共同体。要坚持责任共担观,建立责任共担机制,在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领域构建责任分配框架。比如,在气候变化领域,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制定《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与行动框架(2023-2027)》,建立碳排放监测联合机制。
周边命运共同体是文明共同体。要坚持文明包容观,尊重各国制度与文化差异,倡导和平共处、和衷共济、和而不同、和谐发展的交往模式。比如,亚洲文明对话大会通过《北京共识》,反对文明优越论,提倡互学互鉴。
理论突破:对传统国际关系范式的超越。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的提出,既是对“西方中心主义”国际秩序的反思,也是对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的现代诠释,体现了从“主权国家本位”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本位”的范式转型。它超越了现实主义权力政治,不以势力范围划分主导权。比如,中老铁路项目采用共商共建共享模式;澜湄合作机制以《澜湄合作五年行动计划》为基础,形成水资源联合科考、数据共享等制度化安排。同时,它修正了自由主义制度缺陷,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中国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制定并迅速批准实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还积极在数字经济、气候变化、绿色金融等领域提出中国方案,引领新兴领域规则制定,推动规则创新和制度创新。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回应了全球治理赤字。世界银行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融资缺口年均1.3万亿美元。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就已批准218个项目,总投资超400亿美元,为全球治理赤字的解决作出了巨大贡献。
中老铁路自2021年12月3日开通运营以来,截至2025年3月28日,累计开行旅客列车7.1万列,发送旅客超5000万人次。其中,超过48万名、来自全球112个国家和地区的旅客搭乘中老铁路国际旅客列车跨境旅行。图为3月28日,中老铁路第5000万名旅客孙怡薇(前右三)与父母、乘务员及同车旅客在列车内合影留念。 新华社记者 陈欣波/摄
在法治轨道上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逻辑
国际法为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提供制度保障。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习惯等渊源,明确国家等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国际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法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可以大大降低国际合作中的政治风险。例如,《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为区域合作奠定了法理基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确立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确保国际法规则能够贯彻落实,从而保障稳定预期、持续合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是最基本、最佳的方法,也是唯一正确的方法。和平的方法既包括对话、协商、谈判、斡旋等政治外交的方法,也包括法律的方法。因此,国际法构建了许多争端解决机制,比如,国际法院、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法法庭、常设仲裁法院等。通过这些平台,为化解国际上的矛盾、纠纷、争议、争端提供了非武力化路径。国际法院2013年裁决柬埔寨与泰国对边境土地的主权争议,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确立的习惯国际法划分边界,就是以法律手段管控分歧的典型案例。
国际法追求和平,更追求公平正义。国际法通过保障公平正义、权益平衡来实现和平。例如,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推动中日东海油气田共同开发谈判,就是平衡资源开发与海洋权益的求索之举。
区域治理的现实挑战急需法治回应。当前,全球化面临“规则碎片化”与“治理碎片化”的双重危机。亚太地区存在RCEP、APEC、CPTPP等27个重叠机制。比如,美国主导的“印太经济框架”,东盟主导的RCEP。多重机制导致规则碎片化困境,规则碎片化产生规则冲突,而规则冲突加剧制度内耗。要破除规则碎片化困境,必须强化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而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就是十分重要的具体举措。东盟主导的RCEP就是通过“东盟中心性”原则来协调规则冲突的。
同时,区域治理也面临非传统安全威胁。国际刑警组织数据显示,东南亚跨国电信诈骗年涉案金额超100亿美元。跨国犯罪、网络攻击等风险挑战,超越单一国家应对能力,需要通过国际法协调管辖与执法合作,需要依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协定完善国际司法协助,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我们还应该看到,大国博弈每每干扰区域合作与治理。部分国家推行“长臂管辖”与单边制裁,破坏区域稳定。因此,大国博弈需要法治化约束,法治化路径可约束霸权行径,维护中小国家权益。比如,美国“印太经济框架”排除性条款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其他国家完全可以援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主张权益。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法治转型需要。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必然选择制度型对外开放,走法治化发展之路。同时,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需要承担与自身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责任。这意味着中国要逐渐从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规则的塑造者,通过践行法治构建制度性权力,不断提升国际话语权。近年来,在气候变化、债务危机、数字经济、冲突管控等全球性问题上,中国通过制度型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国际行为规范、合作机制创新。例如,中国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加入《巴黎协定》并制定碳中和目标。同时,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推广共商共建共享治理模式。中国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推动国际刑事司法规则完善。上海合作组织通过《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建立地区反恐法律框架。这些行动不仅提升了国际话语权,也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新路径。通过法治路径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能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规则制定者角色的期待。
基于国际法规则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路径
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权威。基于国际法规则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首先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例如,要恪守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一带一路”合作中,通过双边条约明确项目透明度与债务可持续性标准,推行“主权信贷”模式,避免“新殖民主义”污名化。又如,要坚持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参考《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建立信任措施,推动签署《亚洲互不侵犯条约》。再如,要强化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推广中国-东盟《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经验,推动东海、中印边界等争议的法治化解决。
构建多层次国际规则体系。基于国际法规则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要“硬法”“软法”兼施,“软法”可以先行,“硬法”随后跟上。在硬法机制建设方面,可升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3.0版,纳入数字贸易、碳中和标准条款。也可考虑制定《亚洲跨境数据流动协定》,明确数据本地化与自由流动的平衡规则。在软法规范创新方面,可在气候变化、数字治理等领域优先制定指导性文件,如《澜湄流域气候变化合作倡议》;发布《东亚海洋环境保护倡议》,建立蓝碳交易试点;创设“亚洲基础设施法治指数”,量化评估各国法治化水平。
完善区域法治合作架构。基于国际法规则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要进一步完善区域法治合作框架。首先,要强化规则对接和机制衔接。比如,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与各国国内法衔接,统一投资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标准;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构建反恐数据共享平台;制定跨境证据调取规则。其次,要强化执法司法协作。比如,建立“中国-中亚反恐司法协作中心”,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和引渡程序。第三,要强化争端解决机制革新。比如,借鉴新加坡等国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探索设立共同体国家共同的“亚洲国际商事法院”,允许来自各国的法官参与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最后,要强化合规体系建设。比如,推行“国际合规认证计划”,对参与区域项目的企业进行反腐败、环保标准认证。
推动国际法新兴前沿领域规则制定。基于国际法规则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要推动国际法新兴前沿领域规则制定。要积极在数字经济、网络安全、绿色金融、气候变化、外层空间等新兴前沿领域提出中国方案,推动规则创新,构建中国话语体系。比如,发起《亚洲国家网络安全公约》谈判,明确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标准;推动制定《人工智能军事应用国际公约》,规范自主武器系统使用;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推动建立生态补偿国际法制度,平衡发展与环保需求;联合俄罗斯、东盟制定《月球资源开发行为准则》,明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月球资源开发中的适用。
加强法治能力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基于国际法规则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离不开加强法治能力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在国际法智库建设方面,要构建国际法智库网络,强化国际法智库合作,建立区域国际法联合研究中心,发布《亚太国际法治年度报告》,增强规则制定话语权。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可设立“中国-东盟国际法研修基地”,为发展中国家培训法律专业人才;实施“丝路国际法学者计划”,每年资助100名周边国家青年学者来华研修。在法律数据库共享方面,建设“亚洲国际法案例库”,整合区域内仲裁、判决文书,增强规则可预见性。
3月14日,在马来西亚雪兰莪州巴生,“新海凤”轮(左)和锚艇准备协同作业。 新华社发 张纹综/摄
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是立足现实的制度设计,它既是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中国方案,也是国际法发展的实践创新。国际法作为共同规则的载体,通过强化规则供给、完善制度架构、推动前沿立法,能够将理念转化为行动,将愿景落实为契约,推动区域合作迈向更高水平的法治化、制度化。未来,中国需继续以国际法为支点,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大国责任,推动区域合作从“互利”走向“共治”,使周边命运共同体成为新型国际关系的区域典范,实现美美与共、交流互鉴,为人类文明发展贡献东方智慧。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