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以案说法:涉外继承公证的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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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以案说法:涉外继承公证的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

编者: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凤凰公证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局中定位思考,在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上加力提速,不断壮大涉外公证员队伍,拓展优化涉外法律服务,积累了一批鲜活生动的案例。本案为一起涉外继承公证事项,因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所援引的冲突规范及所适用的准据法较为全面,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今后此类事项的办理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特刊于此,以飨同行。

王越:以案说法:涉外继承公证的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

以案说法:

涉外继承公证的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

凤凰公证处公证员 王越

一、案情简介

非洲F国公民M先生于2022年8月在中国台湾省死亡,其生前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大陆,在三亚遗留有三处房产及若干银行存款。

死者生前无遗嘱。M的父亲于1976年去世,M的母亲于2004年去世;M生前共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L女士于1974年在美国结婚,于1977年在美国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与第二任妻子S女士(美国国籍)于1984年结婚,两人的婚姻持续至被继承人去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S与M结婚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第二段经美国法院判决无效,两段婚姻共生育三个子女(A、B、C,均为美国国籍),即M有三名继子女,其中,S与M结婚时,A、B已成年,并未与M共同生活,只有C系未成年,跟随母亲S与M共同生活并形成扶养关系。

2025年1月底,S委托代理人向三亚凤凰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继承公证。

二、案例解析

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本案的法定继承公证涉及如下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继承标的与法律适用

本案的遗产标的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在三亚遗有的三处房产及若干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死者生前的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大陆,所以该案不论是房产还是银行存款的继承,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继承人身份及继承资格认定

由于本案继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就是由被继承人M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这就涉及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确认问题:

1.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被继承人M与配偶S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M与S二人于1984年10月20日在美国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举行婚礼并于当年10月25日登记,取得结婚登记证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案中,婚姻缔结地应视为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地。因此,二人的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有效婚姻,因该合法有效婚姻形成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即S为M死亡时的合法配偶。

2.父母子女关系。由于M的父母均早于M去世,本案需要确认的主要是M与其继子女的关系以及继子女的继承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M生前与配偶S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未收养子女,S在与M结婚前生育三个子女(A、B、C),其中仅有C与M共同生活并形成了扶养关系。C与被继承人M不存在共同经常居所地,故而可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而在美国,继子女通常无继承权,但如果继子女被合法收养(legal adoption),则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经查,本案中,继子女C虽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但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因此,基于有利于保护继承人权益的角度,可适用被继承人M生前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C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三)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遗产范围

本案中,作为继承标的的房产和存款是M与S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到M的个人遗产份额以及S应继承遗产范围的确定问题。这也是办理本项法定继承公证需要处理的先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由于死者M生前与配偶并无任何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故不存在确认婚姻财产关系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夫妻二人也不存在共同的经常居所地和共同的国籍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本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是S的经常居所地,被继承人M生前与S在加利福尼亚州结婚并在每次到访美国时均与S居住于此,加利福尼亚州可以作为与二人婚姻财产“有最密切联系”的司法管辖区而在本案中适用该州法律。经法律查明,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中并无涉及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三亚的房产及存款,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属于被继承人M的个人遗产份额。

(四)放弃继承声明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被继承人M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C对M的遗产有继承权。C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签署了含有明确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声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故,C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签署声明书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问题适用美国法。

诚然,本案除了法定继承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外,还涉及被继承人M与S的夫妻关系、与M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C的继承资格以及放弃继承声明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认定,分别适用美国法、中国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作为遗产继承标的的房产和存款是被继承人生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将影响到本案的继承遗产标的范围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全面梳理并先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顺利推进本案法定继承公证的后续办理。换言之,涉外继承公证中,往往涉及需要先行解决继承人身份、继承资格、夫妻共有财产、放弃继承意愿等的确认问题,而这些先决问题的解决,同样涉及冲突规范和准据法适用,需要我们分步骤、分层次、分类别地厘清法律关系、辨析逻辑秩序、分别适用法律,并循序渐进逐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情况的处理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可见,涉外继承公证所涉及的冲突规范、法律查明和准据法适用并非简单的“拿来就用”,而是一项覆盖面十分广泛又极具复杂性的法律服务系统工程。

三、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被继承人M的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被继承人M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生前两段婚姻中均未生育、收养子女,仅有一个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C。现C已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M的所有遗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继承人在中国大陆的遗产),故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S一人继承。

在这一涉外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中,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出证等程序与通常无异。只是由于申请人申请该项公证所提交的有关材料来自于境外或域外,所以需要依法履行公证、认证或相关证明手续:

1.授权委托书。本案申请人S委托他人代理申办继承公证,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且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公证人(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2.证明材料。申请人S提交的主体资格及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均应当经其居住地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公证人(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M于2022年8月在中国台湾省死亡,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该死亡证明需经由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将公证书副本寄送至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审查副本后转寄给内地相应的省公证协会,省公证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的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

4.放弃继承声明。继承人之一C所签署的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同样应当经其居住地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公证人(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四、延伸服务

在本案中,公证机构除了通过法律查明解决跨境跨域的法律冲突及准据法适用问题之外,考虑到当事人常住美国往返不便的实际情况,为提升公证服务质效、降低当事人成本支出,公证机构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延伸服务,即代为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代为寄送公证文书、代办房产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等。事实上,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务中,公证机构往往需要根据个案进一步延伸证前、证后的综合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证明、沟通、监督、服务”等多元职能,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担当家庭顾问、进行尽职调查、代办权属登记、调解纠纷争议等,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和个性化需求帮助规划和设计全套法律服务方案,包括涉外遗嘱公证、保管遗嘱遗产、子女监护、意定监护、设立居住权、以房养老、家族财产离岸信托(注:帮助规划和设计家族财产离岸信托是目前进行税务筹划最有效的方式)等,并全流程跟进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