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公证员,余终日琐事缠身,难得一闲,个中压力与滋味,只有自知,不足为旁人道也。余爱好不多,常以点滴时间读书、抄书、访书自娱。五年多前,曾参与中国公证协会的一个课题研究,分配给我的任务是从中国公证制度历史发展角度来研究公证制度的功能。课题虽结项,从那时起,余遂专心留意中国公证制度史料,每有所见所听,或记或抄或买或复印,数年所得,也小有可观。前年春,薛凡老师来约《东方公证法学》稿件,原打算以摘录几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公证的论述为选题,与薛老师几次沟通后,感觉如简单摘录论述,似乎单薄了些。为了更客观地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全貌,我决定还是采用编年史写法,撰写《新中国公证纪事(1949-1959)》一文。前后大约花了三个多月,边写边查证资料,经过五次痛苦的校对,并得薛老师精心编辑,居然也凑成了一篇六万余字的长文。得此鼓励,我想陋室中所积资料尚有一些,与其束之高阁,不如将之整理出来,以供同好参考。知易行难,前后花了快二年时间,才勉强整理出来现在这样一个样子。本书的目的,在于客观地描述自清末到1979年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历程,以期把这样“一个年青的制度介绍给公众。使每个人都能对这个不很熟悉,但又确实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职业,对它存在的理由、它的活动和它的规章有所了解。”
本书按年月日先后顺序依次写作,述而不评,不断章取义,以期更客观、公正地展现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历程。许多历史资料中标点符号、用词、字的写法上均与现在不同。为遵循出版体例,除旧式引号直接改为新式引号,部分数字用法作了统一,繁体字、异体字一般改为规范简体字,部分资料为阅读方便,加现行标点符号外,其余一般不作改动,包括同一机构名称有关文献前后不一致的,仍照原资料录。力求最大程度保存文献原貌,原文献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以□代替,不擅加。在所录事件与人物选择上,以学术研究价值为准,或全文照录或摘录一二,不拘事件大小,人物尊卑。同时为力求多层次地反映中国公证制度历史发展全景,本书还收录了陕甘宁边区、解放区的公证史料,伪满洲国、汪伪政权、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等伪政权的公证史料,本书也予以收录,并从国内一些民法学者没有找到的“伪满洲国《亲属继承法》”中文本中找到了有关公证史料。除中文资料外,本书还引用了英文、日文历史资料,使读者视野更为开阔。并且为使读者对中国公证制度发展有更直观的印象,本书写作也采用了图文互证的方式。我特地从所见资料中精选了特别有意思的资料,配上彩照,作为文字资料的补充。有的资料,虽极有研究价值,考虑到版权问题等因素,故只能放弃。
本书在写作中注意前后呼应,一些人物、地区、重要公证事项前后多次出现,以期更全面反映历史全貌。如关于公证结婚事项,既有民国时期主流媒体《申报》《中央日报》的报道,又有专业媒体《法律评论》《法声》与其他媒体《上海新民报晚刊》《和平日报》《一月妇女》等报刊的报道。既有肯定公证结婚的报道,也有质疑公证结婚的评论,并且还配上民国时期公证结婚的公证书彩照、公证结婚观礼券彩照。同时为了更全面客观介绍公证结婚这一业务历史沿革,本书又辑录了上海解放后,有关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证处公证结婚办理、群众的建议、法院对群众建议的覆函、影剧工作者白杨、蒋君超公证结婚的报道和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证结婚业务结束的新闻,和之后有关部门对结婚公证的相关规定,再配上1951年印制的装喜果的纸袋(纸袋上说明在沪公证结婚际此节约时间谨奉喜果一束谨请哂纳),使读者对1940年代到1970年代中国公证结婚业务的变迁有了全景式了解。
明明民国时期青海办理的公证结婚时间比上海早,但因为没有引起媒体关注,默默无闻。反而因媒体披露,上海抢了头筹。虽然上海地方法院办理公证结婚时困难重重,但经《申报》《中央日报》等当时主流媒体宣传,居然一度成为青年结婚男女时尚。明明依据司法院1943年5月24日致司法行政部的《院字第二五二四号公函》,明确“兹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公证暂行规则于公证法施行时失其效力”,但在1946年9月17日青海湟源地方法院公证处出具的公证结婚公证书上,推事赵煜就是不引用194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条文出具公证书,依然引用的是已经失效的《公证暂行规则》。其公证书证词虽文采飞扬,但又适用法律错误,是赵煜推事的法律素养低下,还是其他原因,个中原因值得思考。
书写完了,照理怎么读,是读者的事。不过作为作者,唠叨几句,也可为读者提供一个参考。首先,可以把这本书当作大事记一类资料来读。作为一本参考工具书,本书提供了许多中国公证史料线索,纠正了许多中国公证史研究领域的错讹,发现、挖掘了许多珍贵中国公证史料,从陕甘宁边区公证史料到伪政权公证史料,全书此类亮点比比皆是,绝非自夸。其次,本书记载了自清末以来到1979年的重要公证事件与人物。单以人物而言,有曾以哈尔滨俄国公证人事务所书记官身份掩护所从事的革命活动及维持一家人生活的革命烈士、党的革命文艺战士金剑啸,有1956年至1958年活跃在中国公证界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德公证员,语言诙谐的原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许烈副司长,后来成为中国公证界权威的陈六书先生,才华横溢的翁腾环先生,曾编、译多种公证资料而身后萧条的法官张育海,墓志铭中记载着对公证事业贡献的谢冠生,曾兼任国民政府浙江龙泉地方法院公证处佐理员的红色传奇人物王容海等等。人物命运与中国公证制度发展跌宕起伏,值得读者进一步深思与研究。最后,本书对研究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史、近现代对外关系、婚姻家庭法、中国近现代法律文化等领域,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书选用文献众多。不仅选用了各类报刊、志书、文集、年谱、档案、法律规章汇编,而且选用了各历史时期司法机关编印的各种手册、杂志、宣传资料、告示。这些资料大多源于国内一些公共图书馆如上海市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哈尔滨市图书馆、南京市图书馆、上海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上海市杨浦区图书馆、重庆市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以及上海市档案馆、哈尔滨市档案馆、重庆市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图书、资料、档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老同志如上海市司法局原公证管理处处长朱光明先生也提供了宝贵资料。另外余还选用了民间保存的公证文书、公证档案与公证有关的物品等资料,这主要来源于自己购买的的旧报刊、旧书籍、旧资料等文献,构成了本书的资料基础。
由于资料等原因,本书没有收录同时期香港、澳门地区的重要公证编年史料,台湾地区的公证制度编年也着墨不多。因未曾与俄罗斯学者交流,为谨慎起见,本书也未引用俄罗斯研究者的研究成果。一些重要的与公证有关的历史档案,因分散各地或受有关规定所限,不便查阅,因此本书所录文献还有不少疏漏。加上资料众多,版本各异,错漏之处,还希读者批评指正,以待日后再版时订正。另需说明的是,个人以为,中国公证制度源自域外,与中国古代官方证明制度、中人制度有较大差异,故本书不述中国古代官方证明制度、中人制度,直接从晚清述起,1980年以来的中国公证编年史留待第二卷及以后各卷。
今年是我从事公证工作的第21个年头,年岁日增,一无所成,常愧家人。这本小书勉强可以作为自己的一个小小成果。最后抄录一句鲁迅先生在《中国小说史略》题记上的一句话,作为本序言的结尾。“大器晚成,瓦釜以久,虽延年命,亦悲荒凉,校讫黯然,诚望杰构于来哲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夜
来源:布衣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