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强调“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我国港澳地区享有特殊的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可以更好发挥其在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港澳地区涉外法治实践的经验与成果,有助于形成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大协同格局
在“一国两制”的制度设计下,港澳地区以恪守“一国”为大前提,充分发挥“两制”赋予的比较优势,在涉外法治领域保持开放性和国际化水平,有助于推动形成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大协同格局。港澳地区是观察、追踪域外最新法治发展动态的窗口,可以为国家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提供有益经验。港澳地区在本地立法中能够较好与国际规则接轨。2020年5月4日生效的澳门新《仲裁法》,就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替代已实行20多年的内部自愿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并行的双轨仲裁制度,是推动涉外法治的有益实践。此外,港澳地区的律师既熟悉本地法律,也掌握域外法学理论、法律和众多司法判例,还有相当数量的律师具备熟练运用多种工作语言的优势,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优势显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服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随着港澳地区与内地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律业务上的高度融合,必然在整体上推动律师群体涉外法治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涉外法治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港澳地区在区域一体化平台中的新定位,有助于凸显区位优势成为国家对外交往与开放的纽带
港澳地区在金融、经贸领域具有较高的开放性,具有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体系,吸引着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开展国际经贸活动,为我国企业搭建“走出去”的平台,并将众多外国资本“引进来”,形成“你来我往”的互动格局,成为国家高水平开放的桥梁和纽带。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赋予港澳地区大湾区市场一体化的新定位,为其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挥区位优势提供可靠支持。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香港定位为“八个中心、两个枢纽”,即“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以及“国际航空枢纽”“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例如,借助“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香港可以高端高增值为发展方向,努力在科技创新以及培育新兴产业等领域发挥独特作用。澳门则以“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为目标,发挥“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的作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于2021年正式揭牌。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会同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合作开放,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港澳地区国际经贸活动有效连接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成为国际化实践场域和良好的涉外法治示范标本。其中,在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与交易、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跨境数据校验互联互通、跨境融资租赁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等领域,正在不断取得新进展。经由港澳地区遍布全球的商业网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拓展渠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也在高水平开放中积累起丰富的涉外法治实践经验。
港澳地区拥有较为成熟的涉外法学教育模式,有助于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发展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内容之一。港澳地区拥有较为成熟的涉外法学教育教学传统与模式,可为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体系化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一是国际化程度高。港澳地区高校教学语言多样化、课程设置多元化、师资队伍国际化,能够引进来自港澳、内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师资源,除了教授内地法律以及港澳地区法律外,港澳地区还开设了“一带一路”、金砖国家合作发展、欧盟法、比较法以及区域贸易法等课程,使学生具有更加开阔的专业视野,便于把握法学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目前,港澳地区高校开始探索复合型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国别法+外语”,即法学与外语、法学与区域国别法交叉模式。二是突出联合培养。与内地高校开展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包括“2+2”联合培养模式、学分或论文互认、增设涉外法治主题课程、远程教育模式、互相推荐优秀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聘任实务界人士为兼职校外导师,以及定期举办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学术讲座、实务研讨与经典案例模拟法庭竞赛等。三是密切服务实践。加强与内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学术交流与典型案例探讨,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与法律实务的了解。当下,港澳地区高校已经开启与内地司法机关的合作,例如澳门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设立中国-葡语国家司法法律研究中心,以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为目标,开展面向葡语国家的立法、司法与法律文化研究。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主体在各个环节的通力合作,通过发挥港澳地区高等法学教育教学的比较优势,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实现培养具有国家观念、较好专业素质、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目标。
港澳地区是对外传播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与实践的重要渠道
多元化的居民成分和法治传统,有益于国家涉外法治理念与实践的国际化传播。港澳地区的居民多元化,长期以来已经形成兼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社会氛围,尊重和接纳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和群体,有助于促进不同法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为国家涉外法治理念与实践的对外传播奠定了有利的社会条件。港澳地区的稳定繁荣发展,使置身于其中的居民获得实实在在的体验,成为直接对外传播国家涉外法治理念与实践的重要渠道。同时,港澳地区法律从业人员具有精通不同国家语言的优势,在参与跨境商业纠纷、国际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法律事务,处理复杂的国际案件时,具有更好的语言优势。
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通过法律协作更好推动国家涉外法治发展。在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视域中,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重要平台,港澳地区通过大湾区内跨境法律事务的协调与合作,可以帮助内地城市更好融入国际法治体系。港澳地区通过法律协作、法律实践的国际化,可以向外展示的是国家高水平开放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进步形象。例如,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作办理跨境案件,可以帮助推动我国法律实践与国际接轨。港澳地区与内地城市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法律协作,还可以增强我国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借助于大湾区一体化建设的平台向外展示我国涉外法治的理念和实践。在“一带一路”共建中,港澳地区的法律机构凭借其区位优势,在国际法治合作、跨境投资与法律保障等方面,可以为我国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支持,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开展跨境合作,通过法律实践推动国家涉外法治更好发展。
打造对外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的桥梁,推动国家涉外法治理念与实践在全球的传播。港澳地区通过一系列国际法律论坛和学术研讨会,不仅展示了港澳地区的法律服务水平,还能够广泛传播我国的涉外法治理念与实践成果,为我国在全球司法领域获得普遍认可提供良好的机会。在国际法律服务领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是声誉卓著的全球知名仲裁机构,处理和解决了大量的国际商贸纠纷,它们不仅是涉外法治的实践场所,也是通过纠纷解决传播涉外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外国企业在港澳地区寻求法律服务时,必然会对我国的法律规则与仲裁实践有所接触和了解,从中感受到我国涉外法治的理念与实践的发展,不断提升我国法治影响力。
(作者魏健馨系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宪法学分会会长;作者韩辛霖系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