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调解在多元解纷诉源治理机制中的
法治价值与比较优势
马贤兴
公证作为国际公认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充分发挥预防纠纷、规范引领、源头治理的职能作用,落实中央多元解纷诉源治理机制总体部署,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调解优先、公证在前、诉讼兜底”纠纷预防和治理模式,具有独特的法治价值,其比较优势亦十分突出。
一、我国诉源治理的历史渊源与传承
诉源治理,即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与我国传统“无讼”文化理念具有高度契合性。中华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重视人际和善、邻里和谐、家庭和睦,这些理念深深烙印在中国人的灵魂里,也影响着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无讼”乃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极其重要的理念价值。
息事避讼,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表达过类似的态度。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这体现了儒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尚和”的主张;道家表达了无为而治、谦和不争、不争而善胜的处世态度;法家虽然主张严刑重罚,但究其根本是希望通过法令严密来定分止争,并不希望天下纷扰不断。
“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民间倡导遇争谦让、息事避讼亦多见。笔者小时候,受到父母的教诲就是“凡事让人三分,让人不是怕人”。我国古代有较为丰富的民间纠纷调处方式,比如,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这就是我国传统社会的“多元解纷”方式。
着眼“无讼”目标,历代统治者施行教化,采取多种措施对诉讼加以抑制,遏制滥讼,制裁和打击恶意兴讼的讼师、“讼棍”。“无讼”也体现了对古代统治者的要求,含有倡导统治者施行仁政之意,“制五刑而不用”,以“其身正”而致百姓“无讼”,进而达到“至治”的境界。
今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各类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纠纷也大量增加,诉讼案件逐年增长。然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司法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构建纠纷预防、源头防控、矛盾化解、排查梳理、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多元解纷和依法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这一模式与传统的“无讼”理念有许多相通之处,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动体现。
二、公证参与多元解纷诉源治理的时代价值
一段时期以来,囿于惯性思维,解决矛盾纠纷多聚焦于司法诉讼,以致人民法院案件呈爆炸式增长。2020年11月16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并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抓前端治未病”,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酿成纷争诉讼,减轻司法压力和民众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均提出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21年2月中央深改委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要求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充分激活公证制度的预防价值,深化“前端”治理,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我国“多元解纷、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由此开启新篇。
此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均把公证定位为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要求公证机构全面做好“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等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这里,“参与调解”为其首要。
“多设一家公证处,就可少设一家法院。”这句广泛流传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谚,生动地说明了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被誉为预防性司法,是一项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十分重视运用公证制度,在法律上普遍规定不动产流转、继承等方面的法定公证事项,体现国家对经济生活和市民社会的适度干预,以此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引领社会经济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特别倡导公证承接司法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为法院减负减压。2023年11月,国际法官协会和国际公证联盟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亚签署了《关于促进良好司法治理和法院减负的协议》,提出“考虑到各国目前希望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某些非讼事务的性质,适宜于将其管辖职权移交给其他公权机构,例如公证人。”欧洲人权法院将公证人定性为“非诉法官”。
我国《公证法》把“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写在第一条,预防纠纷是公证本质特征和使命。公证人通过办理证明、咨询代书、审查核实、证据保全、提存、送达等法律事务、行使非诉职责,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等非诉程序,参与对法律行为的构造及法律事实的固定,完成对法律文书的确认,所以公证本质上就是非诉程序。它的理念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合法、平等自主、非对抗性等理念相契合,公证预防纠纷、增进诚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效由此彰显。
三、公证调解在多元解纷诉源治理机制中的比较优势
从广义角度而言,公证本身就是无须经过诉讼的预防性法律制度;而从狭义角度来说,公证可以直接参与到调解、证明、保全、提存、监督、送达、协助执行等法律事务,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公证参与的这些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鲜明的专业性、权威性、中立性。公证调解既与已经进入解纷程序的诉讼调解与仲裁调解有着根本的不同,又较社会组织调解有更多专业性中立性、公信力、普适性等优势。
1.中立性、公信力。我国公证制度借鉴了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所遵循的理念及制度设计,目的是“预防纠纷的产生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制度设计,决定了公证机构的中立角色定位,加之特有的非营利机构属性,使其具备了极强的公信力从而更加赢得社会信任。
2.专业性、权威性。公证员有较高的入门门槛,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有一定年限的实习经历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在家事、金融、不动产等特定领域均有较为丰富的处理经验,具备理论、政策、税务、市场规则等多重实操技能和知识,公证员常被称为“非讼领域的法官”。公证调解等法律文书,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力,有助于消弭矛盾、降低法律风险。
3.多元化、综合性。公证独具“证明、沟通、规范、监督、服务”多元职能。公证调解,可以根据个案综合运用公证证明、尽职调查、保全证据、文书送达、公证提存(资金监管)、公证保管、清点财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方式作为特殊的调解辅助手段,固定证据事实厘清争议点,巩固阶段性的调解成果,防止当事人轻率翻悔。
4.高效率、低成本。公证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办理协议公证,或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这样,既减少公共司法资源占用,也降低了当事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利于提升社会总体经济效益。
5.减对抗、促和谐。公证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可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分歧,避免对簿公堂,减少对抗,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合作与和谐仍可得以维系。
6.无界性、普适性。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具有跨境跨域的法律效力,公证调解的事项同样可以涵盖涉外涉港澳民商事纠纷,且适应“互联网+”的时代需求拓展到网络空间,一般在国际上具有普适性效力。
此外,过错调解责任化,亦为公证所独有。公证法上设置了过错赔偿责任制度,如因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其他调解方式所没有的。
公证讲求的是治未病的预防性、逆向性思维和前端思维,与诉讼事后处理、末端思维正好相反。因公证具备“规范功能”,事实上公证调解就成为为一般纠纷调解的升级版。因为一般调解,具有随机性、灵活性、不确定性、易变性、不可预见性,而公证则是规范性、理性、确定性、可预见性,公证参与调解,更具优越性。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而公证作为国际公认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调解的优势更加凸显,堪称“花中之王”!
四、来自凤凰公证的实践探索
凤凰公证系凤凰公证处暨凤凰公证研究院简称,成立于 2019年2月。其宗旨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高效、公正、可信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实践探索,提供法治力量。公证调解恰是最符合这一需求的制度性选择。2021年4月,凤凰公证正式组建调解委员会,现有专兼职调解70余名,多由退休司法人员、公证员、法学专家和各类“候鸟”人士组成。2024年11月成立凤凰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亦是着眼于中央确定海南自贸港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这一宏大背景,为营造海南自贸港良好营商环境、化解各类消费纠纷提供公证力量.目前,正在筹备金融商事调解院,旨在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央关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委《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发〔2025〕14号)等上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六年多来,凤凰公证秉持 “大诚至信”核心理念,契合“无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公证+调解” 作为重点创新项目,先后参与海口海事、三亚城郊、海口美兰、琼山及三亚市中院的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到目前,累计受理、调解各类案件5000余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一是聚焦金融助推诉源治理。为了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高的问题,结合此类案件普遍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数量大、个案标的较小等特点,凤凰公证处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探索运用“调解+赋强公证”的解纷模式,“预防、快速、节省、疏导”优势尽显,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金融机构陷入诉讼泥淖。如凤凰公证承接了某银行一批金融纠纷案件调解任务,积极联系银行,为借款人争取利息、违约金减免政策,同时让当事人认识到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其工作、生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员仅耗时3至4日便完成了全部调解工作,最终案件调解成功。
二是组合施策调解租赁纠纷。三亚投资人李某签约租赁某公司房屋作展馆后,因房屋手续不全而无法通过运营审批,双方诉诸法庭。凤凰公证处接到调解任务后,通过“背靠背倾诉心声、递进式认清法理、一对一说明风险、多轮次积累共识”组合施策,双方理性地接受了调解方案。这项历时一年多、涉案展品总值30亿元的纠纷案件就此了结。
三是积极敏锐当好法律顾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乙公司迟迟不予支付余款,时间长达7年。2023年,甲公司聘请凤凰公证处担任公证法律顾问。公证员发现了甲公司这一早不抱希望的问题。公证调解员主动联系乙公司,告知责任,晓以利害,向其释明了违约需要付出的时间、经济和信誉成本。乙公司深刻认识到了违约带来的法律责任及衍生风险,最终达成分期履行还款协议,并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是放眼国际提供法律支持。一日,俄罗斯客商安德烈来到凤凰公证“国际友人之家”,反映他住房租期已满,但房东却不返还押金,并拒绝沟通协商。凤凰公证处立刻派调解员介入,发现安德烈在退租时,拖欠了物业费,房东有权不予退还押金。对此,调解员向安德烈解释了合同条款,又根据安德烈以往租房从未拖欠房租的诚信记录,向房东建议在扣除上述物业费、维修费后,退还剩余部分押金,得到双方一致同意。这起因语言障碍和理解差异造成的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一叶知秋,以小见大。凤凰公证处深度参与调解,将矛盾防患于未然,化解于萌芽,消弭于无形,把纠纷挡在法院门外!这既是对多元解纷国家治理方略的践行,也是新时代公证转型创新的有益探索!
(作者马贤兴,现任中国法律伦理学术委员会委员,凤凰公证研究院高级顾问,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中南大学、湖南工商大学兼职教授。曾任长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宁乡县法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和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