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挑战及其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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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挑战及其因应

论文提要:网络赋强公证作为在线公证的一种应用形式,可以提高金融借款纠纷的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网络赋强公证法律地位和效力不明,加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约以及债权文书存在不被法院执行的风险,当前网络赋强公证在金融借款纠纷中的适用还有待拓展,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金融风险防范仍存在较多痛点。对此,应立法明确网络赋强公证的地位及效力,适当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规定。同时,推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优化网络赋强公证收费制度,促进网络赋强公证在金融借款纠纷中的适用。

关键词:网络赋强公证;金融借款纠纷;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金融行业迅猛发展,金融业务种类、范围愈加扩大,金融纠纷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如何高效解决金融纠纷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课题。从实践来看,赋强公证在金融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金融交易之需。金融借贷身份审核漏洞百出、借贷机构属性不明、电子合同真假难辨。在此背景下,网络赋强公证应运而生。

网络赋强公证发轫于赋强公证。赋强公证主要解决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2000 年 9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200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的《公证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将可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扩大至“以给付为内容”,使赋强公证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网络赋强公证是赋强公证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时代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新形式,具有极大的司法价值。有研究将网络赋强公证界定为:通过互联网技术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的公证,有别于传统的现场公证,主要是由公证处通过互联网在线公证债权文书,从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顾名思义,网络赋强公证是赋强公证由线下转至线上的公证形式。

当下,各地法院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2020 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案件 3080.5 万件,审结、执结 2870.5 万件,结案标的额 7.1 万亿元;2021 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案件 3351.6 万件,审结、执结 3010.4 万件,结案标的额 8.3 万亿元。在案件总量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即便依托智能司法采取全程在线批量审理方式,大幅度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仍无法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金融借款纠纷。此种情况下,将纠纷引流至其他非诉讼解纷方式、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已是应势之举。相比于传统公证,网络赋强公证可以实现金融纠纷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以及事后救济,对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以及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具有重大意义。2019 年 7 月以来,基于普惠金融国家发展战略和金融科技发展的新需求,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四川等地公证机构相继创新开展网络赋强公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等均已进行开创性探索。在各地网络赋强公证应用实践不断开展、金融借款纠纷爆发式增长以及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背景下,网络赋强公证应用于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时将会面临何种法律困境以及如何应对需要深入研究。

二、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的挑战

网络赋强公证是在线公证与赋强公证的有机结合,上游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下游对接法院执行部门,以在线的方式公证金融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在化解金融借款纠纷中,尽管网络赋强公证可以大幅度节约司法资源,发挥公证法律服务的司法辅助价值,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障碍。

(一)网络赋强公证法律地位及效力不明

网络赋强公证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效力不明侵蚀着网络赋强公证的正当性。《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明确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但并未明确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在线实施公证制度的地位和效力。

一方面,2017 年修正的《公证法》第 37 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赋予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但对能否以在线方式实施不置可否。另一方面,2020年修正的《公证程序规则》第 70 条明确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的,可以适用这项规则,但《公证程序规则》仅为部门规章,在上位法未明确规定在线公证形式时,无法合理推导公证机构能以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的法律解释。目前也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表明公证机构能以在线形式开展赋强公证业务,因此《公证程序规则》无法为网络赋强公证或以在线方式办理赋强公证提供法律支撑。此外,2017 年 7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当时的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 号)也并未涉及公证形式尤其是网络赋强公证的相关内容。

司法部作为公证业务主管部门,在推进网络赋强公证建设上进行了前瞻性探索。2020 年 3 月,司法部党组印发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 + 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 2020 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2021 年 2 月,司法部又发布《关于开展网上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确定在北京、广州、上海等 20 个省市开展首批试点工作,规范公证机构开展网络赋强公证办理业务,但最后文件并未正式出台。2021 年 6 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公证业务办理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线下线上协同办理机制……健全完善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在线开展公证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整体来看,司法部多以发布指导政策或意见的方式推广应用网络赋强公证,并未将网络赋强公证纳入法治化轨道,或推动其入法,更类似于立法前的试点探索和经验积累。这与美国(部分州)、韩国、日本等国家在公证法中明确电子公证形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赋强公证,网络赋强公证无法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求直接依据,即便可通过论证网络赋强公证是赋强公证的一种实施方式,但仍存在技术更新、当事人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等难题。地位、效力不明可能引致网络赋强公证适用受限,使其“藏在深闺无人识”。而且,网络赋强公证与赋强公证同根同源,很大程度上也沿袭了赋强公证的难点,地位、效力不明将进一步放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赋强公证费用不明将影响当事人选择适用。赋强公证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受到高昂费用的制约。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规定,肇庆地区的赋强公证统一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按债务总额的 0.25% 收取费用,以地区银行一年累计发放贷款为参考基准,若有 10% 的新发放贷款需办理赋强公证,费用就高达 1487.6 万元。高昂的公证费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影响其约定适用赋强公证的意愿。目前,网络赋强公证费用基本参照赋强公证收取,在技术更新迭代、纠纷处理效率提升的同时,公证费用并未明显降低,显然会影响当事人选择网络赋强公证解决纠纷。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制约网络赋强公证的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公证制度的基础。《公证法》第 11 条、第 12 条均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事项。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对网络赋强公证的适用及其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影响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金融债权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以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第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对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第三,金融债权文书中明确记载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第四,约定有明确核实债务的程序。金融借款纠纷中的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满足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等条件,至少可通过合同内容予以佐证。而对于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和明确核实债务的程序而言,几乎高度依赖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决定是否纳入其中,这表明赋强公证能否得以适用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约定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和核实程序。

就此而言,赋强公证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以及具备相应核实程序。网络赋强公证亦是如此。若当事人未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这种承诺或程序,网络赋强公证便无介入之余地,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批量解决金融借款纠纷的目标可能难以实现。当然,当前大部分金融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在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载入相关内容,实践中这一做法也比较普遍,但即便如此,由于网络赋强公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明,债务人仍可能以仅载明同意赋强公证而非网络赋强公证,或者网络赋强公证并非法定公证形式等理由进行辩驳,从而拒绝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债务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引发执行诉讼纠纷,变相增加纠纷解决成本。

而且,即便格式合同中载入相关条款,网络赋强公证的风险和隐患也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借款若未到期而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适用网络赋强公证合约的存在将使得债权人无法起诉并以诉讼保全的方式及时查封、冻结、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若等待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为网络赋强公证的启动前提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并不等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此时债权人需等到债权到期,债务人满足相关情况时才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另一方面,向法院申请执行前需要提供公证执行证书,但公证机构出具债权执行证书需要核实债务人的债务履行状况,其中存在一定期间的空窗期,债务人可能趁机转移财产,债权人权益恐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这也会对其在合同中载入相关内容造成一定影响。

(三)存在不被执行和加剧法院执行困难的风险

网络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不被法院执行的风险,并且经网络赋强公证产生的大批量需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可能变相增加法院执行压力,拉低执行效率,这反过来也会影响网络赋强公证对金融借款纠纷的批量化解。

法院不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条件而不被执行。法院对公证文书的审查决定着其能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也是对公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公证文书经常因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名不副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载给付内容不够明确、公证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审核义务、公证时公证人未在场等原因而被法院拒绝执行。网络赋强公证文书也可能存在这些问题,此种情况下,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将大打折扣,以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前提基础会受到冲击。以“公证时公证人未在场”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78 条规定,办理公证时要求被执行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但在网络赋强公证应用的场景下,远程视频公证等异步公证方式是大势所趋,如果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赋强公证将会失去效力,执行自然也就成为无稽之谈。实际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少法院都有选择性地适用“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文,这冲击着公证的可信赖性。

二是因法院执行案件过多而难以正常执行。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不争的事实,在基层法院表现尤甚。2021 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执行案件 949.3 万件,执结 864.2 万件;截至 2023 年 8 月 5 日,全国各地法院执行案件新收 9604055 件案件,已结案件 7919306 件。可见,在供给端立案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终端执行案件数量也长期保持高位态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执行压力。适用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可能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案件数量高位增长,使得法院执行压力进一步激增。有研究发现,杭州地区各个法院均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都表示鉴于法院执行压力较大,希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量不要过大。由此而言,借助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后形成的庞大数量的公证债权文书流入法院执行通道,的确会进一步加剧法院执行端的压力。

此外,赋强公证执行期限过长的现象时有发生,各地执行网络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经验尚不丰富,这些均会对金融安全保障以及公证法律服务的效能提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问题就成为促进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促进网络赋强公证

批量化解金融纠纷的对策

如欲以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必须专注症结,对症下药,解决当事人适用网络赋强公证的后顾之忧,从立法层面明确网络赋强公证地位及效力、适度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公证债权文书顺利执行。

(一)明确网络赋强公证的法律地位及效力

明确网络赋强公证的地位、效力是促进其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必需前提。公证的本质是民事活动证明,公证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书面证明中的所有字符、标点符号均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和想法的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虽能给网络赋强公证的适用提供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但并不能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基础。如前所述,经过长期发展,《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赋予赋强公证以合法性,然而对于网络赋强公证而言,其地位和效力仍有待法律明确。

网络赋强公证本质上是在线公证和赋强公证的结合,因而明确在线公证的法律地位,自然可补足网络赋强公证的合法性。目前,在线公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同样不明。有研究指出,若把电子公证视为新型公证事项,则《公证法》第 11 条第 11 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可成为其法律依据;若将其视为公证事务,则《公证法》第 12 条第 3 项“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可作为法律依据。该观点试图从现行法律中找寻法律依据,值得称道。但该观点混淆了公证的内容与形式,错误地认定了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均无法为在线公证提供法律依据。原因在于:其一,在线公证是“公证 + 科技”的产物,是公证形式的改变,而非公证内容。其二,该观点预设电子公证仅包括电子数据、文书的公证、保管,以公证对象界定公证形式,忽视在线公证的其他面向,导致判断不周延。综观现行《公证法》,目前未见规制在线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法律不禁止和法律不确定的矛盾。尽管 2020 年修正的《公证程序规则》明确可以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但其仅是对以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需要适用的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质上并非对在线公证的确认。并且,以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仅是在线公证的一个方面,二者不可相提并论。

若法律地位和效力不明,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目的将难以实现。正如 2005 年颁布《公证法》是对实践做法突破《公证暂行条例》内容的回应,从而适应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体制改革需要的那样,在线公证的诞生和应用亦突破了现行《公证法》的内容,需要及时予以立法回应。经过电子公证、网络公证长期的实践应用,电子公证、网络公证相关政策和规则已经有所发展,我国在线公证实践基础较为丰富,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电子公证立法经验,修订《公证法》,将在线公证纳入现有的《公证法》框架体系,明确在线公证的地位,借此为在线方式办理赋强公证即网络赋强公证提供合法性依据。目前,部分省份已发布远程公证、在线公证相关规范,如《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规程(试行)》,浙江省公证协会出台的《在线公证暂行规范》等,《在线公证暂行规范》包括总则、在线公证范围和执业区域、在线公证平台、在线公证程序、电子公证文书核验与电子档案、附则等部分,为公证员、当事人在线公证提供了明确指南,立法时可借鉴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应在《公证法》中对在线公证作出明确定义;第二,要确定在线公证的管辖范围;第三,要合理确定在线公证的适用范围;第四,要明确公证机构、公证人的信息保护责任和当事人检查信息是否改变的权利;第五,设立在线公证准入和在线公证员认证机制。

(二)适当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公证制度的基础,但同时又影响着网络赋强公证的适用。若欲以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首先须确保其能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得以适用。

一方面,构建金融借款纠纷法定公证机制。《公证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此来看,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非不可规范,而是可以根据金融借款纠纷对金融秩序、社会稳定等的影响,适时以数额为划分依据将部分金融借款纠纷纳入法定公证事项,从而避免因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不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以及明确核实债务的程序等内容,并最终导致网络赋强公证无法适用。

另一方面,针对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但又未满足公证启动条款的情形。应当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已有相关做法,统一尺度,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厘清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与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的关系,将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扩展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充分条件,借鉴保全制度的思路,明确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时债权人可预先申请网络赋强公证,待债务人承诺履行或实际履行义务时,由债权人撤销公证申请。若经债权人或公证机构催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或无法履行义务的,则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交由法院执行部门予以执行。

此外,在适当规范当事人适用网络赋强公证的意思自治的同时,还应构建金融借款纠纷的网络赋强公证快办制度,探索实施公证繁简分流,对于较大数额的借款合同纠纷,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当事人申请公证后,由公证处进行贷后催告催收,对于无法催收并固定催收证据的案件,批量出具执行证书并发送至对接法院。对于较小数额的借款合同纠纷,降低公证机构“守门人”责任,适当缩短公证程序贷后催告催收时限或取消催告催收程序,当催收无果或当事人申请后立即审查相关材料,出具赋强公证文书,并发送法院由其执行。

(三)分情形促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于网络赋强公证文书不符合条件不被执行的,应落实公证机构核实责任,建设好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合作机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事前核实清楚。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中属于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关系,公证机构审查在前,保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再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赋强债权文书,从后端保障公证效力。核实是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前提,是指在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前,根据当事人约定,由公证人员通过电话、实地走访以及电子送达等方式核实债务人债务履行情况。做好核实工作,对于有效清收不良款项,为金融机构挽回损失有较大意义。例如,包头市方正公证处通过多种手段核实相关情况,帮助金融机构累计清收逾期借款 27.99 亿元,仅有 2% 的不良借款真正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有效减轻了执行压力。因而,应将核实要求内嵌于公证程序,规定公证机构须持续创新核实机制、方式,利用现有信息共享平台准确全面地核实当事人信息,全面落实监督机制,优化内部监督,设定信息核实部门或组织专人负责核实。由于公证属于前端,法院属于后端,公证机构还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以定期研讨和交流的方式积极对接法院,了解法院最新的审查标准与内容,及时更新核实手段和措施,避免公证形式审查与法院实质审查产生矛盾。

其次,对于网络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总量增加导致的执行困难,一方面,应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的相关规定,分散各法院的执行压力。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这无法有效解决执行地域分散和执行成本高的难题,难以满足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实际上也倒逼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制度进行优化完善。执行是网络赋强公证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最后环节,关系到金融借款纠纷化解的最终质效,对于防范金融体系性风险意义重大。因而,可以采取试点方式,结合金融借款纠纷数量、特点,由公证机构所在地法院、互联网法院或由当事人约定选择法院进行管辖,如此既可提高当事人对执行结果的获得感,也可便利法院审查、执行,满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实际需要。

另一方面,推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区块链与网络赋强公证文书执行具有内在契合性,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可以提升赋强公证完备水准,保障赋强公证执行,区块链时间戳、去中心化、可追溯等特征可提供信任背书,有效减少信息欺诈和虚假交易等问题。公证处和法院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合作搭建公证债权文书云执行平台,当金融借款合同出现违约情况,且经审查确认并出具电子公证债权文书后,由公证机构将电子债权文书上传至云执行平台,并由法院借助区块链技术核实电子公证文书送达记录、当事人履约情况等,经核实无误后自动执行立案,生成执行通知书,债务人若未履行执行义务,则由云执行平台自动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现执行闭环。譬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联合研发的集线上公证、线上生成公证债权文书、线上申请强制执行、线上批量立案执行、线上查扣冻的“金融纠纷线上一体化平台”就能实现前述目标。此外,2018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开始运行司法区块链,包括区块链程序层、区块链全链路能力层和司法联盟层,实现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全流程的可信流转,有效解决了电子数据的认定难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机遇和新起点,推动执行上链,可以避免逐一人工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从而节省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四)优化网络赋强公证收费制度

网络赋强公证价值不容小觑,改进收费模式有利于促进网络赋强公证在金融借款纠纷中的进一步应用。当事人约定适用赋强公证要考虑的因素众多,既包括效率、效果,也包括公证成本。2015 年 6 月 3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将公证服务收费定价由国家层面下放到省级层面,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有研究对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实证考察后发现,目前赋强公证收费项目可大致分为 12 种收费模式。在合同公证环节,收费模式包括按规定比例收费、按浮动比例收费和根据金额按不同比例累加计费三种模式;对于出具执行证书是否收费则存在认识差异。

多元化收费模式有助于降低公证成本,但对于大批量的金融借款纠纷而言,数量的累积势必增加公证成本,这自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约定适用网络赋强公证的意愿。而且,由于公证包括合同公证、申请执行证书两个环节,实践中部分省市两个环节均要收费,如河北、安徽、湖南、四川等,这实际也在无形中提高了当事人的公证成本。因此,为进一步拓展网络赋强公证在金融借款纠纷中的应用,应改革网络赋强公证收费机制。一方面,可以探索统一合并收费,即取消公证合同和申请执行证书的分类收费模式,在合同公证期间不收费,后续申请执行证书时收费;若后续未申请执行证书,则仅收取前一阶段的费用。另一方面,对于特殊人群、特殊情形,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公证费用,以兼顾当事人的承受能力。

结 语

网络赋强公证对于批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防范金融风险意义深远,是未来公证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公证服务社会创新的主要突破口。随着网络赋强公证的普及与广泛适用,当事人将更加青睐和重视这种类型的公证在化解金融借款纠纷中的作用,这需要法律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正如一线公证人员所言,由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并未对网络公证进行详细规定,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网络赋强公证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无法全力推广。在网络赋强公证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适当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同推进赋强债权文书执行,破解网络赋强公证在金融借款纠纷中的适用困境,推动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正当其时。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