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消息,海口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据悉,《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2〕4号)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有效期5年。
根据《海口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海依法办〔2024〕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各部门需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其中涉及《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20辆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标准校车,以及400万元以上实缴资本”涉嫌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第十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的规定,需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
3月10日,观澜湖幼儿园校车照管员正在引导小朋友们有序登上校车。海口日报记者 康登淋 摄
海口市教育局按文件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5月15日。
据了解,《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涂装式样应符合国家标准。
《办法》明确,学校可以自主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一)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三 )市政府批准从事校车服务工作的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办公场地;(三)拥有公司负责人、财务、车队长等必备的管理人员; (四)按照“一车一档” 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校车档案;(五)配备实时校车监控系统平台;(六 )有完善的校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七)有与校车驾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按规定为其购 买的保险; (八)其他相关事项。
《办法》提出,市、区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记者 杜倬荷)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