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煜:预防纠纷,同时致力于解决纠纷
海南
海南 > 预防法治 > 正文

蔡煜:预防纠纷,同时致力于解决纠纷

作者按:本文原系作者从事家事公证的调解体会,初稿刊于2014年第11期《中国公证》,后修改后,曾译为法文,与法国同行交流。经再次修改后,2022年7月刊于薛凡老师主编的《公证制度与实践的革命性重塑》(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为节省读者时间计,本号刊登时,删去第一部分,注释从略。与11年前相比,公证调解工作已经得到越来越多行业同仁的理解与支持,各地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特色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曾多次发文予以肯定。为尊重历史,此次节选刊登,文字仍存旧貌。

一、基于实践的经验——以真实性、可行性与公证人调解的边界为切入点

基于实践的总结,笔者认为,与其他单位、组织的调解相比,公证人调解更凸显真实性,也更具有可行性,但应该把握其边界所在。

(一)公证人调解的真实性

与其他单位、组织的调解相比,公证人调解更凸显其真实性。在当前广义的司法调解中,继承类案件的虚假调解屡见不鲜。一些当事人为了侵吞遗产,在一些法律工作人员、中介机构有意或无意的暗示甚至“指导”下铤而走险。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陈述,骗取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的信任,而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以及信息查询手段的限制,难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完全的实质性核实。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审判庭及人民调解组织均未配备身份证识别设备与人脸识别系统,也未与公证遗嘱库以及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实现信息对接,难以进行实质性核实,而公证机构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公证机构配备的专业仪器和信息系统,大大提高了公证人调解的工作效率,有效防范了虚假调解现象的发生,从而实现了公证人调解的真实性。

(二)公证人调解的可行性

与其他单位、组织的调解相比,公证人调解更侧重调解方案的可行性。试想,如果公证人拟定的调解方案没有考虑到不同遗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到调解对象真正的诉求与调解方案可能潜在的隐患,那么,一旦调解方案不可行,就必然会损害调解对象的利益,引起调解对象的强烈不满。公证人不同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后两者面对调解对象的强烈不满时,可以凭国家司法权力或以官方色彩的组织背景引导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或者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相比之下公证人调解则具有特殊性,不成即败,没有“第三条”出路。实践中,大量的调解对象往往错误地认为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这使得调解协议如不能履行,将会置公证人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过,正是由于调解对象对公证机构的“错误”定位,促成公证机构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公证人必须更加勤勉尽责,并以最大程度保证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力求一次性调解完毕。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公证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遗产处理经验,有能力通过设计合理、合法、小成本的各类可行性方案,为调解对象提供继承、接受遗赠、遗嘱、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赠与合同、委托、提存、即时交付等一系列公证法律服务以及办理各类遗产领取、登记、税务政策咨询等事务,因此,公证人调解存在现实可行性。

(三)公证人调解的边界

应当注意的是,公证人调解并不是万能的,我们应当把握其边界所在:首先,在开始调解之前,公证人必须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在未签署最终调解协议或各方当事人认可调解方案之前,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意思表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公证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不偏不倚,居中调解,以事实与法律为调解依据,正确处理常理、人情和国法之间的关系;最后,公证人不具有法官的裁判权,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他们只能以自己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真诚的服务精神,去打开调解对象的心结。

二、公证人调解和法官 调解的初步比较

在最为广义的司法调解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法官调解。那么,公证人调解和法官调解究竟处于何种关系?笔者认为,两者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具体而言,它们在纠纷化解的时间点、社会领域的划分以及纠纷化解的形式上都互为补充。

(一)两者在纠纷化解的时间点上存在互补关系

无论是公证人调解还是法官调解,都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为预防和解决纠纷所作的实质性努力,只不过公证人调解发生的时间往往在案件纠纷尚未酝酿成诉讼之时,而法官调解更多地发生在诉讼期间,两者在纠纷化解的时间点上存在互补关系。

(二)两者在社会领域的划分上存在互补关系

无论是公证人还是法官,两者都是出于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并从细致耐心、合理合法办案的角度为切入点进行调解工作。两者都尽可能地希望自己化解的纠纷经得起推敲,并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只不过公证人所调解的案件往往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官所调解的案件往往只限于司法领域之内。因此,两者在社会领域的划分上存在互补关系。

(三)两者在纠纷化解的形式上存在互补关系

无论采取何种调解形式,归根到底,调解工作的进行都是为了彻底、迅速地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在化解矛盾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不过公证人调解更倾向于预防纠纷,而法官调解更倾向于解决纠纷。因此,两者在纠纷化解的形式上存在互补关系。

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如何更好地实现公证人职业价值的创新

基于实践的反思,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实现公证人职业价值的创新,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一)完善公证人知识储备,提升公证人业务技能

做好调解工作,实现公证人调解发展的首要前提是公证人应当不断学习各类知识,完善知识储备、提升业务技能。

1. 完善知识储备

公证人既要熟练地运用相关法律技能,又要掌握一定的金融、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和工商登记等知识;既要有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处变不惊,遇事不慌,又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善于把控调解现场,及时做好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譬如,传统的继承公证流程是继承人事先在家庭内部达成遗产分割意见,再到公证机构申办遗产继承公证,而现在,一些继承人之间由于长期矛盾的积累,前来公证的时间点往往是家庭矛盾爆发之时,此时就需要公证人变“被动”为“主动”,率先对继承人进行心理方面的疏导,进而在运用各种知识储备正确释明法律的基础上,消除继承人之间的猜疑,促进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此外,公证人还需要具有很强的代书能力,公证人所拟的调解方案与协议,应当严密周详,在法律、税务等角度均无漏洞可寻。在笔者曾经调解的两起案件中,当事人依据笔者提供的税务咨询意见,备齐了相关证明材料后,依法成功减免了巨额的个人所得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 提升业务技能

公证人应当努力做到真诚待人,同时应尊重事实、坚守法律底线。

(1)真诚待人

公证人调解成功的前提是公证人获得调解对象的信任,使其真切感受到公证人是真心实意地帮助其解决问题,而不是在“打官腔”。学会耐心倾听调解对象的诉求,是取得调解对象信任的关键。在调解实务中,年龄较大或者文化程度不高的调解对象往往比较唠叨,会叙述许多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过,公证人在第一次接触这类调解对象时一定要注意让其把话讲完,切不可随意打断,因为公证人只有与调解对象熟悉了,才能有效引导调解对象的表述直奔诉求;对于调解对象系高级知识分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证人往往需要在语气、称谓方面详加注意。如果能熟悉或事先了解他们的专业工作领域,在调解进入主题前就当事人的专业工作领域与其进行交谈,则更有可能进一步取得调解对象的好感,使他们在心理上减少与调解活动的“距离感”;对于调解对象系普通群众的情况,公证人往往需要先采取拉家常的方式,善于运用歇后语和俗语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拉近与调解对象的距离。可以说,公证人和调解对象之间有了信任感,纠纷和矛盾也就解决了一半。

(2)尊重事实,坚守法律底线。

公证人调解应当贯彻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调解方案不违背人伦常情,不显失公平,更不突破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底线。公证人调解不是和稀泥,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调解对象。对于一些调解对象的违法言行,公证人应当根据其心理承受能力,以恰当的方式及时予以提醒和批评教育。在一起调解案件中,儿子平时对老父亲基本不关心且未尽赡养之责,然而,在母亲遗产的分配过程中,这位儿子却提出很高的要求。老父亲无奈地步步退让,儿子反而更加得寸进尺。在该调解案件中,笔者及时对该老父亲的儿子进行了批评,在这期间他曾两度退出调解,但都被笔者劝了回来。笔者从法律角度耐心地分析了调解方案对他的利弊,同时晓以父子之情,通过三个小时的长谈,最终使其接受了调解方案。从本案可以看出,有的调解对象存在一定程度的性格缺陷或者心理障碍,对此,公证人更要循循善诱,不厌其烦。可以说,公证人只有先帮助他们打开心结,才能进一步解开其法结。

(二)实现公证法律服务的实质性拓展

公证法律服务的实质性拓展可以分为四个方面:设计民事协议、提存与即时交付方式的运用、调解中相关公证服务的运用以及调解后的“额外”业务拓展。

1. 设计民事协议

公证人在调解工作中,要善于通过个案化的民事协议来解决复杂纠纷问题。我国公证行业办理的民事协议公证大多有批量性、模板性和机械性等不足,这导致当事人往往还需要办理一系列后续公证或其他手续才能解决纠纷。因此,若公证人可以为当事人设计各类个性化、操作性强的民事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于公证人的调解工作将大有裨益。举笔者办理过的一起公证案件为例,被继承人张甲死亡后,张甲母亲张乙与张甲丈夫张丙就张甲遗产、保险理赔金及丧葬补助金的分割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笔者多次主持调解,张乙、张丙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笔者代为起草了调解《协议》,并经张乙、张丙(同时作为张甲与张丙未成年之子张丁的法定代理人)确认签署。此外,笔者所拟的《协议》文本中还避免出现“调解”字眼,以促使双方当事人修复感情。

进一步讲,在某些特殊调解协议中,对于解决纠纷的路径、大致时间、费用的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也应该进行明确的约定,此时公证人还可以与协议接受部门反复沟通确认,使民事协议能最终发挥其功效。

2. 提存与即时交付方式的运用

在遗产分配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结点通常在于一方当事人欲得房,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要得到遗产补偿款或户口补偿款。因此,对于究竟是先签字放弃房产、迁出户口再拿钱,还是钱到手再签字放弃房产、迁出户口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休。在调解实践中,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有效解决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缺乏互信的问题,并实现公证业务在提存领域的实质性拓展:一是提存,即将有关补偿款提存于公证机构,待继承房产的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后或房产过户后再由公证机构直接把钱汇入应得到遗产补偿款或户口补偿款的当事人的账户;二是即时交付,即公证人在受理案件后先行调查、核实死者家庭情况,确认无异议后再请各方当事人一起到公证机构,并由一方当事人当场签字放弃房产,另一方当场支付补偿款,同时公证人当场出具公证书。

3.调解中相关公证服务的运用

灵活运用遗嘱、委托、附条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等法律技术综合解决相关问题,是实现公证调解业务拓展的另一途径。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公证人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相应法律技术解决纠纷,如调解对象涉及老年人、危重病人的,公证人就可以考虑建议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遗嘱公证;有的老人出于对子女配偶的不信任,在自身配偶死亡后,往往欲将全部夫妻共同房产留给子女,却言明与子女的配偶无关,此时,为解开上述老人的心结,公证人就可以建议子女与其配偶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并且在赠与合同公证中附加条件。

4. 调解后的“额外”业务拓展

调解完毕后,当事人必然要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这又是公证业务的新拓展点:首先,许多当事人之间本身就缺乏信任,若稍有不慎,前期工作就会前功尽弃;其次,由于案件复杂,调解协议条款繁多,调解协议能否为有关房地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认可,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再者,公证人与有关单位经办人员的沟通一般是基于口头或电话沟通,有关单位不可能事先给予书面确认,此时很容易出现因有关单位经办人变更或审批时上级领导不同意而导致调解协议无法履行的尴尬情况。所以,公证人在调解结束后应当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并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趁热打铁一揽子解决纠纷。在前述工作室已经成功化解的52起涉及不动产的调解案件中,笔者均主动与有关房地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沟通,使每一起调解案件涉及的房产均能顺利过户。

(三)完善制度设计

公证人的调解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个人精力。有的当事人不分白天与晚上、不分工作日与休息日地诉怨报苦,甚至无端对公证人进行谩骂、指责。坦率而言,公证人调解工作本身对于笔者个人可谓无利可图、无名可言,个中委屈其实难以言表,特别是在当下公证人实行绩效考核的模式下,公证人调解的案件和投入的精力越多,个人的利益损失也就越大,同时还可能面临同事、同行和家人的不理解,说没有一丝抱怨那是虚言。然而,通过开展公证人调解工作,实实在在地帮助到了民众,并以小成本方式依法、理性地解决了民事纠纷,的确能够让人们真实感受到公证制度在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上自我拓展的实际效用。同时,当看到调解成功后,一些调解对象能够修复亲情,化解多年的积怨时,笔者对于个人的荣辱得失也就能看淡了一些。不过,以上这些并不意味着公证人调解的制度设计就可以被抛诸脑后,从而完全依赖于公证人的个人付出。现阶段,公证人调解工作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公证调解有所规定之外,并无其他法律规范可以作为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也无相应政策支持。因而,现阶段公证人的调解工作能否开展完全取决于有无热心的公证人的自愿参与以及所在公证机构的支持。然而,实践中一些优秀经验的总结与推广总是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笔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是否可以对现行开展的公证人调解工作进行广泛调研,将现有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提炼为在全国可复制与推广的范式,为在公证行业全面开展公证人调解提供制度支撑。

厄瓜多尔瓜亚吉公证人克佬博士箴言云:“切记你的任务:排除人间的纠葛”。当今社会,对于包括公证人在内的法律职业人来说,排除纠葛的含义显然已经不再止于预防纠纷,而应拓展到预防纠纷与解决纠纷的齐头并进。因此,公证人只有不断回应社会与人民群众的新的期待,善于运用调解、公证和其他多种方式服务当事人与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职业价值,真正赢得公众的信任与尊重,真正实现公证制度价值的创新!

作者感言:

作为一名公证人,要守得住底线,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丧失职业操守,千万不要为了贪图省事而放弃履行职责。时时自我提醒,谨慎勤勉地履行公证人执业义务,努力用法律知识帮助每一个申请人与咨询者,老老实实地办好每一起案件。执业二十载,已记不清加过多少班,做过多少份外事,办结多少件疑难公证,调解过多少件矛盾纠纷。不过,虽辛劳而无悔,方便别人,必然不方便自己。付出的是青春,收获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对公证人的尊重。

来源:布衣史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