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塔法·梅基:公证在预防性司法治理体系中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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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塔法·梅基:公证在预防性司法治理体系中的前景

编者:近年来,凤凰公证积极应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需求,先后与法、德、荷、澳、日、韩、蒙等境内外310余家法律服务和关联机构深度协作,国际化“朋友圈”不断壮大。2024年10月、2025年2月,法国国家公证培训学院院长穆斯塔法·梅基教授先后两次率队到海南三亚,开展国际化公证交流研修,参加第二届“凤凰预防法治”论坛。他的授课及演讲,展示了深厚的公证理论造诣,观点鲜明,逻辑严谨,论证严密,深受中国学员欢迎和同行敬重。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涉外公证专家蔡勇对此进行整理,相关文字刊载如下,供同行分享。

公证在预防性司法治理体系中的前景

法国国家公证培训学院院长

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索邦法学院教授

穆斯塔法·梅基

首先感谢在座各位,特别是感谢凤凰公证的盛情邀请。在前面话题的基础上,我将和大家一起探讨公证制度的未来,我的演讲宗旨是捍卫公证的未来,捍卫公证文书的未来。

当我们讨论公证制度也就是公文书制度(译注:在本次演讲的语境下,公文书和公证文书系同义词)的时候,需要从法律技术层面对它进行分析。首先,作为公文书的作者,公证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公证人是公务助理和司法助理人员。公文书的效力,不仅来自公证人的特殊身份,还来自程序,这个程序叫做“作成公文书”。在这个程序中,公证人需要审核、起草、受理和保管文书。在公务助理人员身份和作成公文书程序这两个要素的基础上,形成了公证制度的第三个要素:具有特殊效力的公证文书。

事实上,公文书制度不仅是法律技术的问题,它更是一种政治选择。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事后救济制度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政治选择是建立一种预防纠纷、预防风险的制度。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法国选择了在前端避免纠纷的预防性司法制度。

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国家的象征,它与英美法体系(特别是美国体系)相反,后者倡导经济自由,不建立任何上游的法律安全保障,而是由下游的诉讼和法院程序来修复纠纷造成的损害。美国的这种选择造成了诉讼案件众多,高昂的诉讼成本在公民之间形成不平等。而在预防性司法体系中,所有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同样的法律安全保障。选择公证制度,意味着将风险预防机制作为保障法律确定性、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和尊重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公证制度是国家的政治选择,国家把公证人作为其代言人,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扮演着桥梁角色。公证人以“非讼法官”的身份参与建设预防性司法制度,这一作用在政府角色弱化的国家体系中至关重要。在这个体系中,法国大量的非讼司法职能正在从法院转移给公证人行使,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公证人被誉为“合同专家”,提供了法律安全保障,公证制度强化了这样一种理念:即没有秩序就没有正义,这就如同没有安全就没有贸易。因此,我们可以说,公证是一种美德。

完全以市场主义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使法律掉进了竞争的丛林法则,一切都围绕供求关系展开,一切都以经济利益为考量。在这种观点下,法律市场必须是开放的、竞争性的,任何受监管的垄断行业如公证行业,都应该消失。公证制度反对者们的逻辑,是鼓励法律制度之间的竞争,并给予其他职业如律师以公证人相同的特权。他们认为应当将企业法务、律师、公证人等法律职业混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不加区别的大型法律职业。按照这种意识形态,将来的公证职能将被瓜分、扭曲和商品化。

我希望用简短的时间,向大家展示公文书制度的重要性,展示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清醒看到,公文书制度目前正在遭受质疑和威胁。质疑来自市场帝国主义,而威胁则来自算法帝国主义。

首先,我希望大家知道,公文书制度(也就是公证制度)是一个需要呵护的制度;其次,公文书制度是一个受到觊觎和威胁的制度。

公证绝对是一个需要呵护的制度。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还是要回到公证制度的两个核心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人,也就是公证人;第二个核心要素是文书,也就是公证文书。

公文书的权威,是基于公证人特殊的身份地位。公证人作为公务助理人员,行使了一部分的公权力。公证人是国家的代理人,但又不属于行政公务员。公证人在普遍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发挥着桥梁作用,增强了法律规则的可及性和可理解性,特别是强化了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效率和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证人承担了法律安全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证人提供的法律安全公共服务,是基于预防性司法的理念,公证人因此被称为“和平法官”或“非讼法官”,欧洲人权法院对此已经明文予以确认。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公证人处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为此,国家为公证行业制定了非常严厉和严格的职业道德义务。公证人需要定期接受检查,公证收费也属于定价收费。

除了人,公证制度的另一个核心要素是文书,也就是公证文书。在一些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制度的支持者看来,公证文书对经济发展形成了制约。事实上相反,公证文书是市场的发动机,是经济活动的发动机。没有安全就不会有发展,没有社会秩序就不会有经济进步。不动产的安全,法律行为的安全,人的安全,这些都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公文书的价值,在于经公证人确认、核实的事实,被推定为真实且具有几乎无可置疑的效力。正因为有了如此坚实的法律安全基础,我们才能够开展健康、可持续的经济活动。

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席勒指出,如果美国重视预防性司法制度提供的安全保障,重视公证提供的安全保障,就不会发生次贷危机。特别是一切都在加速的当今社会,公文书确实会占用一些时间,这个时间被用于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核实他们的意思表示;公证人需要一定的时间为当事人设计个性化条款,用以预防风险;公证人还需要花费时间来保管文书,因为公证人被视为是法律行为的记忆保存者。但我们可以看到,公证是健康、可持续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公文书是公证制度的基石,也是预防性司法制度的基石,但它目前正在受到威胁和觊觎。公文书受到的威胁来自两类行业:首先是受到其他法律职业的威胁和觊觎,特别是律师行业;公文书面临的另一个威胁,是来自数字化服务提供商的竞争,但事实上相反,数字化工具应当并且可以为公文书赋能。

公证正受到其他法律行业的觊觎。在法国,从数量上看,律师行业远比公证行业庞大,律师希望他们签署的文书也能获得与公证人所签署公文书同等的效力。多年以来,律师行业一直向立法机关施压,要求律师文书获得与公证文书一样的地位。

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这是不可能的。这不是专业能力的问题,因为律师和公证人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公证文书之所以具有公文书效力,是基于公证人的身份。与律师不同,公证人是(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助理和司法助理人员,公证人无权选择客户,公证人必须接受定价收费,而且要接受定期检查。公证人捍卫的不是客户利益,而是公证文书的利益。对律师来讲,则完全相反,律师可以选择客户,律师把捍卫客户利益置于首要位置,而且律师可以自由收费。尽管律师也是司法辅助人员,但他首先是自由职业者。因此从身份上讲,律师文书不可能获得公文书的效力,欧盟法院对此已有盖棺定论。

尽管如此,律师对公证公文书的威胁已经初现端倪。法国民法典新创设了一种文书,叫做“律师会签文书”。我们知道,法律行为在法国法中有两种书证表现形式:一种是私署文书,另一种是公文书(也可译为“公署文书”)。律师会签文书被戏称为“第三种法律性别”,它是介于私署文书与公文书之间的中间类型。律师会签文书的特殊性,是文书上的签名以及文书的内容被推定有效,因此律师会签文书的证据效力高于私署文书,但低于公文书。但律师们一直希望律师会签文书可以获得与公证公文书同等的效力。下面,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看律师们是如何推动两类文书同质化的。

第一个例子是法国前几年推出的协议离婚制度改革。改革后,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协议离婚,而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两名律师起草离婚协议,审查协议的有效性,并共同会签离婚协议。根据法国民法典创设的新程序,经律师会签的离婚协议需提交给公证人,按照公证文书正本的方式存档,公证存档即意味着离婚生效。在这个程序中,公证人只实施形式审查,而对协议的内容、经济安排是否公平甚至当事人签名均不进行实质审查。尽管如此,律师会签文书经过公证存档这个特殊程序后,就获得了强制执行效力,而在此之前,强制执行效力属于公文书的特权。由此,产生了一种低配版、混合型的公文书,它获得了公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却又缺乏公文书的其他基本要素。

另外一个例子,是经调解程序或和解程序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如果经律师会签并提交至法院书记室,也可以获得公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尽管以上只是法国法的两个孤例,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律师行业的施压下,律师会签文书在慢慢尝试向公证公文书靠拢。

最后,我想谈谈公证制度面临的另一个威胁,也就是来自数字化服务提供商的觊觎。要知道,法国公证在很多年以前就开始了数字化转型,大多数公证流程和登记程序已经实现了无纸化;法国公证在很早以前就建立了电子保险箱,建设了名为“公证空间”的信息化数据库;法国公证数字化的标志性成果,是创立了电子公证文书和远程视频委托公证。法国公证行业很清楚,公证制度的未来,取决于公证人对数字技术的掌握程度。

但有人认为,一些数字化工具对公文书以及公证行业构成了威胁。我们应当知道,数字化对公证行业并不是威胁,但是我们也应当保持必要的警惕。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区块链,第二个是生成式人工智能。

大家都知道,区块链追求的是摆脱第三方,实现去中间程序化,甚至有人声称区块链可以取代公证人。如果说区块链是对公证行业有益的工具,但它绝对不可能取代公证人。区块链的优势,是可以保障文书的完整性以及信息来源的可溯性,它还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部分公证流程的自动化。但是,区块链所做的事情与公证人的工作并不相同。区块链可以实施认证,但它没有作成公文书的职能。公证人需要进行核实、审查,并依照其身份职责确认事实真相,而区块链不进行任何核实、审查。如果我们在区块链输入虚假信息,它就会对这个虚假信息进行认证和保存。但是,区块链是对公证行业非常有用的工具,例如法国公证人今后将可以通过区块链发放公证书副本。目前,法国公证行业正在建设公证区块链。

公证受到数字化威胁的另一个例子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公证人的核心工作是起草文书,公证人也被称为合同专家。有人在想,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来是否可以把起草文书的工作交给机器来做。同样,这不可能成为现实,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优化和强化公证人的工作,但它只是辅助公证人的工具。而公证人则必须始终是一位优秀的法律人,一位法律专家,必须有能力向人工智能提出好的法律问题,懂得向AI模型输入高质量的指令(prompt)。如果公证人输入的指令质量很差,AI模型给出的答复质量也会很差。另外,AI模型的能力是有边界的,因为AI的工作是概率性和数量化的,但法律不仅仅是技术,还是一门艺术。法律工作中有一些概念是关于质量的,比如善意、公平、理性,这些都与AI实施的数量化工作存在根本不同。

法律人的工作,还涉及到情感智能的问题。例如,倾听、同理心、理智、直觉、松弛状态、对交流环境的重视等等,AI很难掌握这些人文范畴的事物。

人工智能的未来和公证制度的未来,并不是竞争的关系,而是一种协同合作的关系。因此,公证肯定是有未来的,但我们需要通过现在的努力来保障这个行业的未来。用中国的谚语来讲,就是“今天的种子开明天的花。”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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