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记者 林文泉
日常生活中,经常能遇到商家搞的各种活动,充值多少,就能赠送多少,如果消费者中途不信任这一商家想退款,费用该如何结算呢?近期,海口市刘女士因在一家名为指彩的连锁美甲美睫店做美睫项目,之后眼部出现红肿现象,于是想退回自己充值费用,店家以本金已用完,赠送费用不予退款为由拒绝,刘女士表示自己消费过程并不知晓消费先用本金。对此,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滕雨格表示消费者有权申请退还部分充值金额。
刘女士充值凭证。刘女士提供
消费者充值3800元赠送3800元遇事退款被拒
刘女士介绍,她从2018年就开始在这家连锁的美甲美睫店做项目,是这家店的老客户,与前任李店长关系很好。2022年8月1日,李店长联系她,称店里做活动,充值3800元赠送3800元,而且做项目还可以享受打折。
“当时习惯了在这家店做美甲和美睫,这个充值活动挺划算的,就进行了充值。”刘女士说。充值后,自己经常在这家店做美甲和美睫项目,体验感均挺好的,直到2024年10月份才不信任这家店。
据刘女士回忆,2024年10月中旬,她在这家美肤馆做完美睫项目后,眼部就出现不适症状,并且有红肿现象,之后吃了一些消炎药等,症状就缓解了;同年11月中旬,她再次去该店做美睫项目,眼部再次出现红肿现象,并且有严重趋势。
“我随后就去医院就诊了,医生诊断是接触性皮炎。”刘女士拿着海口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说。病历显示:眼睑可见明显红斑,有肿胀。
刘女士表示,自己之前一直在这家美肤馆做项目,均没有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而在2024年10月份和11月份连续两次做美睫项目,均出现身体不适,对这家店已经失去信任,于是想退回自己的充值费用,但被店家以本金已用完,赠送费用不予退款为由拒绝。
店家表示剩余费用可以继续消费
日前,记者前往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名为指彩(海德店)的美甲美睫店了解情况,该店负责人谢丽莎介绍,刘女士多年来一直在店里消费,是店里的老客户,店里员工平时也极力维护双方关系。刘女士在2022年8月份参加店里的活动,充值3800元赠送3800元,并且享受打折,2年多的时间里,刘女士已经消费3800多元,其本金已经全部消费,目前剩余的是店家赠送的费用。
谢丽莎表示,刘女士做完美睫项目后眼部出现红肿,店里多次表示关心,并且将免除2024年11月份做美睫项目238元费用,费用将退回到账户中。对于刘女士提出退费问题,店里不同意退费,因为本金已用完,赠送的费用是店家给客户的福利,但刘女士账户的费用可以自己使用,或者给亲戚朋友来使用。
对此,刘女士并不认可,自己消费过程中并不知晓先消费的就是本金,理应本金和赠送费用一起使用;而且这里的服务项目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如果不是有赠送费用,自己也不会在此消费;目前自己已经不信任这家美甲美睫店。综述,自己不是无故退费,店家应退还一半本金。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调解失败可走司法途径
刘女士与店家就退费问题僵持不下,最终反馈给辖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金宇监督管理所。该所相关负责人介绍,2月27日,接到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后,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实地调查,消费者刘女士在做完美睫项目后眼部出现接触性皮炎,刘女士认为是店家造成的,店家认为是个人体质所造成的,双方事件原因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就退费问题,也无法达成一致。
该所相关负责人表示,3月13日,金宇监督管理所组织双方到所里进行调解,但消费者因有其他事没有到来,此次调解也宣告失败。目前,消费者刘女士对于退费问题存在异议,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刘女士充值账户余额。刘女士提供
律师说法:消费者可申请退还部分充值金额
针对此事,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滕雨格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刘女士若有证据证明其眼部红肿系因经营者提供了不符合人身安全的服务导致,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部分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之规定,刘女士充值3800元,经营者赠送3800元,其优惠比例是实付金额3800元/(实付金额3800元+赠送金额3800元),即50%,刘女士已经用掉了3800多元,如按照3800元计算,已兑付服务的价款为3800元×50%=1900元。故未兑付部分即经营者应退还的金额为3800元-1900元=1900元。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