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制度成本
——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价值正视与功能重构”研讨会综述
凤凰公证研究院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与政治大局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社会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开创了“中国之治”新局面。党的二十大将“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纳入法治中国建设整体布局,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充分发挥预防性司法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优势,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的运行成本、保障成本和救济成本,积极探索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社会治理“自贸港路径”,在海南省法学会指导下,凤凰公证研究院、凤凰公证处、凤凰网海南于2025年2月20日在海南三亚联合举办了第二届“凤凰预防法治”论坛,主题为“社会治理的制度成本——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价值正视与功能重构”。
来自境内外的法学权威专家、部分在琼“候鸟”法治人才、国际化公证服务交流培训班学员等近300人参加了会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代表出席研讨活动。研讨议程分为两部分:上午嘉宾致辞、主旨演讲,中央电视台季小军双语主持;下午专题发言、论坛总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凤凰公证研究院院长马宏俊主持;专题发言分为五个单元,分别由翟洁君、杜归真、杨磊、宏结、钟良主持;著名公证专家刘疆做会议总结。
会前,国际公证联盟副主席邓甲明先生专门致信肯定本次论坛选题。他指出,预防性司法制度是公证的立世之本,存世之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党和政府的要务,公证如何不负中国的经济成长,既为经济发展出一份力,也伴随经济发展而发展壮大,保障公民财产安全、有序传承和流转,是公证行业要思考的大问题。他期待研讨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的法理追问和逻辑证成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的唯一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把现代科技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增强社会治理整体性和协同性,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理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
然而,在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框架下,大量法治资源配置在末端治理层面,存在着重“救火”轻“防火”、重“末端”轻“源头”的系统性缺陷,加重了基层治理成本负担,制约了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需要注重和凸显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论述,充分展现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顶层设计的整体观,人类法治文明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历史观,通过降低制度成本获取最佳社会治理效益的价值观,为从理论和实践上检视与重构社会治理中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功能提供了科学遵循和行动指南。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振江在致辞中对本届论坛的主题予以高度评价,认为是对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价值、功能的全面理解与准确把握,体现出对当前社会治理存在问题的深入观察与深刻思考,既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时代特征,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前瞻性价值。他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精辟论述,从“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优势”“以高质量涉外公证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现代科技赋能公证参与社会治理”四个维度进行了理论解读。明确指出公证作为国际公认、成熟的预防性司法制度,以“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救济”全周期服务模式,独具增诚信、防纠纷、化风险、减诉讼的功能与优势,应当鼓励公证行业勇于担当、守正创新,利用科技赋能为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在致辞中指出,公证作为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本,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行为,让矛盾纠纷不发生、少发生,即使发生也能迅速解决,就能够降低整个社会的治理成本。他结合制定颁布《关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情况,详细介绍了海南自贸港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创新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减证便民提速举措、强化公证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希望借助“凤凰预防法治”论坛这个平台,深入交流、分享经验、凝聚共识,促进研讨成果转化落地,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推进法治海南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以宽阔的国际视野和对中国国情的深刻分析,阐释了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与社会矛盾高发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进一步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要适应打造“重要门户”的战略需求,加快形成“经济高度开放、行政高效运转、社会高效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特别是要抓住封关运作的重大契机,推进以公证为重点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创新,以制度集成创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预防性司法制度体系,进一步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性。
著名法学家徐显明教授以深厚的理论功底、系统的精准表达和独特的学术魅力,作了题为《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精彩演讲。他首先以历史纵深和横向比较的俯瞰视角总结了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性特征:即工业化是前提特征,市场化是经济特征,民主化是政治特征,法治化是制度特征,城市化是社会特征,绿色化是当下特征。他认为,法治化是社会治理成本最低的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式现代化实现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治引领——用法治引领改革,用法治推动改革,用法治规范改革,用法治保障改革。他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个核心概念,即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深度解读。强调中国的法治道路是自我构建式的法治道路,需要在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继承红色基因、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基础上,走出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治之路,充分彰显社会治理中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法国国家公证培训学院院长、巴黎第一大学索邦法学院穆斯塔法·梅基教授在主题为《公证在预防性司法治理体系中的前景》演讲中,首先从社会治理成本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公证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公证制度本质上是国家的政治选择:大陆法系偏重于“事前预防”,因此选择将公证前置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以防范纠纷诉讼;而英美法系则倚重“事后救济”,因此社会普遍“好讼”,诉讼机制繁冗,诉讼成本高昂。他就回归公证制度的两个核心要素——公证人和公证书,对法国公证制度进行了解读,认为公证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是法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安全保障;他针对法国民法典新出现的一种介于公文书与私文书之间的“律师会签文书”,从身份地位、价值取向、监管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公证与律师之差异,认为律师不可能获得公证人一样的地位;他以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例,提出技术与公证并非竞争关系,而是一种协同融合关系,公证制度的未来取决于公证员对信息化技术的掌握程度。梅基教授引用中国谚语“今天的种子,开明天的花”,表达了对公证未来美好的期待。
德国联邦公证人协会国际事务授权代表、德国律师学院副主席大卫·C·柯尼希从经济学的角度做了题为《公证的经济分析》的主旨演讲。他以中国公证协会参与的由国际公证联盟委托开展的实证研究项目中所收集的实证数据为基础,结合中国当下经济发展态势,以及近年来中国在强化法律秩序建设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从经济成本视角对公证文书展开分析,指出确定性、稳定性与透明度构成了法律信用体系经济效益的三大支柱。之后,他理性分析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批判公证服务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复杂性乃是建构在“理性经济人”模型假设基础上,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他还援引经济学家诺斯提出的制度价值理论,论证了现代经济学理论摒弃古典理论虚构世界而将市场关系的现实实践纳入分析框架在逻辑上的自洽性和适用性,以及耶鲁大学席勒教授关于美国建立类似公证制度以预防2008年的次贷危机重演的建议。他得出结论,有效运作的公证体系和制度可视为经济稳定要素,可大大提升信任和效率,能够长期促进经济增长与法律保障。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欧盟法院乃至联合国所强调的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的重大意义:公证人不仅提供个体的风险防范,更是创造了稳定整体市场秩序的制度性安全保障。
二、社会治理制度成本的多维透视和辩证考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治理领域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从社会治理的法治需求和法治资源实际配置的情况看,显然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比如在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本属于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往往置身于第一线,而本应前置并承担预防性法律责任的公证则在法律服务链的末端难有作为,过度依赖宝贵的司法资源解决社会治理问题造成了制度性的巨大浪费。因此有必要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视角,对社会治理的“制度成本”进行多维分析,探究公证制度作为“第一道防线”其应然价值尚未得到释放的深层次原因,为公证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寻求可行路径。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原主任、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会长王志乐结合著名跨国公司强化合规管理、提升竞争软实力走向全球市场的实例分析,提出中国式社会治理实际上是法治、德治和自治的融合治理。他认为,运用预防性法律服务开展合规审查不是多余的付出,恰恰是企业出海前进行风险管控、降低治理成本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应该鼓励公证机构对标国际标准(ISO 37301:2021)与国家标准(GB/T 35770-2022)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发挥预防法律专业的优势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为各行业各领域合规、基层社会治理合规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伟盛认为,社会治理的制度成本优化是一个需要多维度审视的问题。他结合自身曾从事公证和律师的职业经历,对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成本与效益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在社会治理中公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证服务带来的“事前预防式”的社会治理成效远超公证程序、时间和收费本身。他呼吁整个社会需要理性正视公证价值、客观看待公证费用,寻求社会治理成本与成效的动态平衡。
江苏省南京公证处江北新区副部长、凤凰公证研究院特别顾问张鸣强调,从源头开始引入预防化解矛盾的法治手段非常必要,基于法治原则引入更多治理力量、打造更多治理场景对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节约解纷资源具有重大意义。他表示,公证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可以“润物细无声”地发挥作用,有效进行风险预防、行为引导、争议疏导、纠纷化解等,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参与力量。从整体上看,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各阶段同步引入公证这样的前置性程序,能够实现秩序安定性、法益确定性和权益保障性的统一,达到降低成本、增信强效、防控风险、保障安全之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孟令星以亲历的劳动争议、网络购物、企业治理、商事交易等咨询案件为例,阐释了对纠纷化解成本的思考。他对解纷成本由高到低进行了排序和比较,即诉讼、仲裁、调解、预防性措施,并根据到企业实地调研的经验,认为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普遍需要便捷可及、详尽可行和成本较低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他建议采取科技赋能、优化配置等措施不断完善预防性司法制度,也就是更好地发挥公证作用实现息诉止讼,想方设法降低社会治理的制度成本。
江苏省公证协会会长翟洁君结合公证实务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社会治理成本问题不仅涉及宏观的外部法治治理成本,还涉及微观的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不仅涉及救济式的事后解纷成本,还涉及预防式的源头治理成本;不仅涉及制度性配置成本,还涉及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实际运行成本。通过多维透视和实证辨析,可以确证:任何一种社会治理模式都会有成本,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历史选择,也是成本最低的理性选择。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在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中独具“治未病”“治欲病”“治已病”叠加融合的功能与优势,通过学习借鉴法、德等国家公证制度中成熟的经验,立足中国实际推动公证体制改革、职能重构、业务拓展和服务模式优化,让公证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支撑力量。
三、公证改革与公证法修改的方向思考和路径探索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颁布20周年,重新检视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在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从全面、深度参与社会治理角度切入,助推社会治理模式向事先预防转型,为公证体制改革与《公证法》修订完善进言献策的意义十分重大。
黑龙江省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自2014年至今,协助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以及相关部委提出关于公证的议案4项、重要建议60余条,为公证制度完善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她用大量详实的数据比较方法,说明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创新社会治理的显著成效。通过公证专业、中立和有效的服务,实质性定分止争,从而分流了诉讼案件、缓解了审判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质效、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她认为,公证居于我国法治体系最前端,是治理成本最低、安全系数最高及效率效力最有保障的预防性司法制度。然而,由于复杂的原因,公证这一重要的法治资源配置不够合理,事前预防、源头治理、未病之治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导致后端的解纷成本居高不下。她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论述非常精辟,为公证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让公证挺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前端,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密钥,一定会推动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想,努力建成彰显法治的“非诉讼大国”。
从历史的视角追寻中国公证立法的足迹,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化建设和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副主任蔡煜针对公证行业现状与困境提出了修法建议:第一,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需求与定位,明确公证的制度功能;第二,明确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和执业公证员的权利义务;第三,明确“两结合”管理模式下公证机构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关系,尽量减少法外有法、法外有规现象;第四,必须注重制度成本,按照法治规律进行立、废、改,减少语义模糊现象;第五,对《公证法》实施和监督要长出“牙齿”,加大对严重干扰公证执业行为的惩治力度。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助理、公证员解庆利指出,近年来经济、社会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和两轮公证体制改革的局限性,使得《公证法》修改迫在眉睫。她对长期以来不同层面存在的公证属性争议进行了深刻解读,认为目前学界主流的“社会公权力”或国家委托、法律授权等折衷观点,仍然没有解决公证活力不足、发展滞后的根本问题。她强调,应看到公证本质上是国家信用和职业信用的有机统一,从动态视角来寻求破解理论困境之策,注重《公证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重构。一要站在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大局,不回避问题,不脱离实际,做出最适合的公证立法选择;二要正视当代公证人的责任,将崇法、尚信、守正、求真等执业理念落到实处,涵养公证职业的公信力;三要着眼于社会治理需求,解读好公证“双重性”这一命题,逐步增强对国家公信力由公证这一预防性司法制度承载的认同感;四要明确公证发展的方向,在保持公益属性、完善配套机制的基础上探索社会化的道路,为行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
中国法律伦理学术委员会委员、凤凰公证研究院高级顾问马贤兴立足自己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丰富经历,畅谈了对社会治理制度成本的思考。他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论述出发,提出应将公证制度置于国家整体法律制度架构重要支柱地位的观点。他建议通过修法将公证明确定位为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机构不应是单一的“证明机构”,其职能也不能仅限于“证明活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公证通过厘清法律关系、固定事实证据、预防化解风险、规范引领社会行为等功能发挥“前端疏导”“源头治理”和“治未病”的作用,同时也为后端权益救济奠定基础。推进公证改革,就是在挖掘法治资源宝藏,促进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也会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浙江省公证协会会长杜归真对与会专家的观点碰撞给予较高评价。她认为,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围绕公证制度改革和《公证法》的修订展开研讨,既有理念层面的价值辨析,也有实践维度的经验提炼;既立足于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实际,又观照了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精髓;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关注了时代需求;既有宏观的制度设计思考,也有具体的条文修改建议,兼具现实性、建设性和操作性。她提出,公证改革以及《公证法》修订涉及制度定位、价值重构、业务创新、规范发展等问题,需要加强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融合、凝聚共识,合力推动公证领域的良法善治,并以修法为契机,把实践智慧转化为制度成果,让公证制度真正成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引擎。
四、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跨域对话与国际比较
在制度型开放背景下,具有“国际通行证”之誉的公证制度,可以有效衔接本国法与国际法、外国法,有效协调本国特色和全球共识。面对国内外复杂交织的制度环境,公证参与“走出去”的合规治理、源头预防、前端疏导、关口把控,以事实和证据的确定性应对涉外法治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基于国际视野对两大法系公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尤其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公证制度较为典型的国家为主要参考对象,重点阐述其公证制度规范体系以及公证参与社会治理成效,探讨可资借鉴之处。同时,还要发挥公证在对标对表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时的作用,助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和完善,实现“一国两制三法域”交融中的“软联通”,以此对公证制度进行价值与功能重塑。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张科认为,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既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利器,也是推动与国际规则衔接的纽带。她以大湾区公证服务在海事海商领域的实践探索为切入点,聚焦船舶买卖、抵押、租赁、船员劳务纠纷、海损事故鉴定、海洋工程合作等海事海商纠纷主要类型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典型特征,提出打造“公证+仲裁”协同机制,通过在海事海商纠纷前、中、后位介入保全证据、公证调解、资金监管、协议赋强、辅助执行等公证服务,不仅有效推进了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还提高了仲裁裁决的质量与效率,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快速实现。更重要的是,这些实践成果彰显了公证国际通行适用的效力优势,为实现在跨域协作、规则衔接、国际合作中提升规则话语权奠定了法治基础。
《国际公证法典》的编撰是与我国公证制度国际化发展密切关联的话题,其主要目的在于形成一部不具有强制性但具备示范意义的“软法”,便于强化公证制度在各个国家的法律地位。参与《国际公证法典》(里斯本稿)修改研提项目的江苏省苏州公证处副主任袁媛,向与会人员全面介绍了该法典主体内容。她提出,在《国际公证法典》编撰和我国《公证法》修法背景重叠的情况下,通过与法国为代表的数字公证制度对比分析,可以从中借鉴其先进经验,结合国情实际,厘清技术应用、法律规范、监管体系等方面的思路,加快数字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建设,推动公证行业在数字化时代的高质量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公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未雨绸缪是投资,事后救济皆费用”,中公协涉港澳台外事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公证员张瑜明开宗明义,直接点题。她认为构建和谐秩序、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是法治的真正意义所在。救济是必要的措施,但任何救济都需要付出比预防更大的成本。中国公证制度根植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土壤,以和为贵、息诉止讼既是美好追求,又是价值取向,公证就是把这一愿望变成现实的法治路径。当下,探索以“预防性司法”为核心,采取“国家主导与市场化结合”模式,可以赋予公证制度兼具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时代特征,在参与全球治理中也能够被普遍接受。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业务三部部长李鹏飞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以交流互鉴、共促发展。他以法国、德国、匈牙利三个国家公证立法与实务应用为例,指出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早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证明活动,而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这种深度参与社会事务的制度价值,恰恰体现于分散在各国公证立法中的赋予公证人的“非讼裁量”职能。在我国,随着“治未病”理念的备受重视,公证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将日益凸显,有必要借鉴国际上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公证服务供给,让中国公证走出单一证明的职能局限,成为社会治理网格中的“法律传感器”,让预防法治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抵达社会的末梢神经。
顺利完成了跨越制度的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理论建构的深度对话后,国际公证联盟总理事、陕西省公证协会会长、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主任杨磊做了精彩的总结。他肯定了各位发言专家极具穿透力的深度分析和全覆盖式的横向比较,认为在制度型开放背景下探讨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参与各国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实际上是一个宏大的世界性命题,对于我国公证制度如何全面深度介入社会治理、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乃至参与全球治理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他强调公证服务制度型开放,就要充分发挥公证“国际通行证”的作用,汲取国际性制度营养,尤其是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深厚基因,籍以回馈和反哺中国公证改革与发展,实现制度价值的自我重塑与功能完善。
五、公证服务自贸港封关的创新实践与特色样本
2025年是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扩大开放之年。制度型开放窗口效应一定会逐渐影响和改变海南的社会结构,加速推进社会转型。在带来发展进步成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深入推进“中国之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南篇章”“要全面提高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水平”的要求,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价值,从理论和实践上加快探索重构社会治理中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功能。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客座教授王克宏结合自己的丰富经历,对大陆法系“多设一家公证机构,就少设一家法院”的谚语做了解读。他认为,现代国家的社会治理都需要关注成本问题,公证作为重要的法治资源,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高标准建设海南自贸港,有必要学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成果,将其与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紧密结合,探索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路径,赋予它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王克宏针对公证服务社会认知度较低的现状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强化公证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强宣传针对性。第二,推动设立必要的法定公证事项。他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为例,分析了立足“小切口”推进自贸港制定公证条例的可行性,以利于更好运用公证对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进行前置性、制度化防控。第三,公证是衔接“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的最佳法治路径。要加强国际化公证服务的创新集成,最大限度满足“走出去、引进来”中变量控制与风险防范需求。
海南自贸港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和示范窗口,公证行业该如何重新检视自身作为“国际通行证”的应然价值和功能优势,释放强大外溢效应,丰富与“制度型开放”相适配的涉外法律服务供给。凤凰公证研究院副院长詹爱萍博士从推进立法、业务创新、服务转型等方面简要介绍了凤凰公证近年来的实践探索,凸显针对性和自贸港特色,助推完善社会治理格局,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秩序。詹爱萍以民事信托登记为例,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角度阐释了信托财产“独立性”价值,分析了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和设计弊端,论证了民事信托公证登记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建议海南自贸港充分利用立法、政策、区位、税收优势,率先建立民事信托公证登记制度,填补国内民事信托登记的空白,拓展公证服务社会财富管理的新领域,为海南自贸港的起势腾飞提供制度支撑。
中国法学会 WTO 学会理事、三亚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胡宏雁是身处海南自贸港的国际法专家,她认为,海南自贸港封关以后,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会更高、范围会更大。如果仍然偏重被侵权后的权益救济,力度再大也会同时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对充分发挥公证前置性作用、实现全流程保护是新的机遇。期待公证理论和实务研究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将公证服务国际化需求与本地化特色深度融合起来,实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机制的变革突破。胡宏雁还结合海南实际,对热带农业领域的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旅游领域的产品创意、服务品牌、信息数据,医药产业领域的药品专利、医疗器械、中医药等知识产权保护定制化公证服务进行了示范性分解。
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东盟区域法律服务部主任、海南省公证协会副会长、凤凰公证处主任徐春雷指出,创新是公证可持续发展的生命所在。他以海南自贸港“邮轮游艇”特色产业为切入点,分享了现代服务业领域公证业务创新的体会与经验。三亚是闻名于世的旅游胜地,国际著名的“千艇之城”,针对游艇行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交易频繁、租赁风险、海域污染、船舶碰撞等方面的取证难、维权难等痛点,凤凰公证处坚持辨症施治、靶向施策,创新推出游艇八大类业务“一站式”联办模式,实现公证法律服务链与游艇产业链上中下游相对应的公证服务全覆盖。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宏结指出,公证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相辅相成。从新制度经济学看,公证制度通过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契约精神为市场经济体提供了基础保障;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流动,提升了市场经济运行效率;通过事前预防、事后救济,降低法律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了市场秩序;通过涉外公证服务,促进市场主体深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增加了社会福祉,促进了开放型经济体的形成和发展。公证制度历经从简单记录到专业法律服务的演变,其发展既反映社会对交易安全的需求,也体现法律文明从地方习惯到国际协作的进步。因此,公证制度作为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润滑剂”和“稳定器”,为高标准海南自贸港社会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是一种更经济、更高效的社会治理模式。
六、“AI+公证”发展趋势的理性分析与前景展望
传统的社会治理技术主要体现在管理工具和政策工具的改善上。数智时代,人工智能正逐步渗透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极大丰富了社会治理可以选择和采纳的技术工具,推动治理效能大幅提升,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同时也为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如何通过AI赋能在公证服务模式上突破时空、地域、功能的限制,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公证价值,是整个公证行业需要正视和解答的现实课题。2025新年伊始,AI新宠DeepSeek的崛起引爆全球关注,它对于公证行业的意义是什么?公证如何搭载这枚“中国芯、强引擎”补齐行业短板,拓展服务边界,回应社会关切,实现涅槃重生,成为与会人员热议的重要话题。
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业务部长阮啸从实践成果、行业趋势、未来展望三个维度分享了关于公证与AI深度融合的探索与思考。他以公证服务深度求索(Deepseek)、阿里、网易、云深处、群核等多家企业的业务实践以及助力解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融资并购甚至人事劳动法律关系等各项实践成效,佐证了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在AI时代不可取代的核心价值。他认为,从发展趋势而言,公证行业与人工智能(AI)的彼此赋能需要从“简单叠加”到“深度融合”、推动公证服务从“重复劳动”转向“价值创造”。而AI与公证的深度融合将催生一种人机协作的非诉治理新范式,提高公证服务的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降本增效;公证与AI的融合是技术赋能与法律价值的双向互动,预防性法律制度将促进AI的健康发展,构建一个可信的数字生态,同时对AI的行业应用也将为社会治理注入新质活力、开启数智篇章。
随着DeepSeek大模型的爆发,人工智能正在以更低成本、更高性能的优势,加速各行业数字化与智能化的重塑进程,公证行业也将深度参与其中。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厦门理工学院公证数智化创新研究中心高级技术顾问林海斌从技术层面解读了公证行业建设专用大模型的问题。他认为,基于公证的专业要求及数据安全考虑,需要统筹建设行业垂直大模型。而建设垂直领域大模型首先需要建立“逻辑统一、物理分散”的数据中心,确保数据一致性与安全性;其次,需要具备统一结构化档案数据和公证行业知识库,并不断叠加积累;再次,需要推动行业内的数据共享与互联互通,使垂直领域大模型训练获得源源不断的数据资料成为可能。垂直大模型建成后将会为公证行业带来三个重要促进作用:一是推动行业智能化发展,如管理、办证和服务等环节的智能化,提升工作质效;二是依托智能受理、审查、文书生成和风险预警等能力,在提升公证质量的同时大幅降低运营成本;三是助力创新公证服务领域,拓展高端公证法律服务新场景。
凤凰公证处信息技术部部长赵亮认为,现代数字技术改善了传统治理的信息闭塞,优化了信息流动和透明,使得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任不断增强,为更精准地实施社会治理奠定了良好的信息基础。他强调,通过广泛的传感技术和智能分析技术,能够极大减少公证机构参与社会治理所需要的资源和人力,使与法治社会建设、基层治理能力和民众切身利益关联极为密切的公证服务,通过社会神经末梢和毛细血管送到社会治理的每一个角落。赵亮用通俗的语言解析了公证机构建立垂直领域模型的技术路径,阐释了对公证服务大模型的垂直度和准确性训练的必要性。针对公证服务领域的大模型训练需要哪些条件?公证行业数据、技术、资金等方面的能力能否满足条件?公证领域的大模型如何落地等问题,他紧密结合凤凰公证在AI模型垂直训练方面的初步实践和行业发布的数据储备情况,分享了公证行业垂直大模型训练的可行性论证,提出了行业内针对垂直大模型训练构建数据联盟和跨行业领域形成技术联盟的具体思路。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硕士生导师张庆霖认为,预防性司法制度价值是公证区别于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最重要的品质。而现代公证的新理念,就是要从形式预防向实质预防转变。为此,他对如何借力人工智能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对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发涉公证纠纷敏感度测量模型和“错证”评估预警模型,可将TextCNN模型、BERT模型与Bi-LSTM-CRF模型结合,形成涉证纠纷的类案数据,智能辅助公证审查,在公证服务提质增效的同时实现纠纷的实质性预防;二是构建虚假公证辅助甄别模型,对可能涉嫌“假公证”“骗公证”的现象进行智能识别和即时预警。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在现代科技创新应用方面走在行业前列,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主任钟良分享了自己的体会,他说,AI时代,社会发展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数智技术正在深刻改变社会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看起来对比较低迷的公证服务是个巨大冲击,但这恰是公证行业涅槃蝶变、振兴发展的历史机遇,从远程视频到在线公证再到数字化、人工智能加持,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充满希望。他以蜀都公证处去年36.9万件的办证量举例,强调其中63%系依托验真的线上平台全程无纸化办理,说明信息技术在提升办证效率、改变当事人体验、降低运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显而易见。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不管AI加持公证还是公证赋能AI,在公证领域,人工智能(AI)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辅助提升工作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上;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法律效力的确认和公信力的维护,依然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公证员独立完成,AI无法取代。换言之,AI作为工具,主要是协助公证员从重复性、数据密集型工作中解脱出来,而最终的决策裁量和法律责任仍应由公证员承担,以确保公证制度的合法性、公信力和权威性。
为期一天的第二届“凤凰预防法治”论坛,精彩纷呈,新意迭现,得到了中国公证行业享有声望的刘疆先生的高度评价。他在总结中指出,凤凰公证主导举办的两届“凤凰预防法治”论坛,选题上具有传承性和延续性,内容上更加务实、更贴近公证发展的核心,抓住了公证制度未来能否发展以及如何发展的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他在对两大法系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之后,发出了连环追问:为何全球资本流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多采用英美法?为何采用英美法的世界银行反而将赋强公证视为实现债权效率最高的法律程序?为何近年我国在不断强调行政提质增效的过程中,“去公证化”走进误区?关键就在于“成本”二字。因此,公证行业要发展,必须科学认识和把握公证制度价值,通过实际功效印证公证价值,从社会治理成本的视角研究和解决公证成本问题,没有成本优势,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时代摒弃。刘疆期待本次论坛成果尽快落地转化为具体的社会治理举措,助力提升海南封关后社会治理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为公证参与社会治理打造一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自贸港样本”。
凤凰之“智”,社会之“治”。以历史维度汲取经验教训,以国际视野审视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价值功能,以开放姿态为“全球之治”贡献中国智慧,构建一个汇聚人才、碰撞思想、融通世界的研学闭环和交流平台。天津大学教授车承军道出了倡导主办“凤凰预防法治”论坛的初衷与情怀。他指出,任何社会治理都需要考量成本与收益问题。社会治理必然蕴含着治理结构的科学优化、治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其管理运作中人力、财物、时间等成本消耗,而提高社会治理效率、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正是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他强调,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语境下,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治国理念,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经验,同时参照吸纳人类文明治理经验成果和技术,将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挺在前端,发挥源头治理、前置疏导、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应然价值,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法治内涵与制度保障。
开一扇窗,见证中外律法沟通熔融;架一座桥,探索公证未来发展之路。二〇二六,凤凰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