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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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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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深水港 新华社记者 方喆/摄

背靠长江,面朝太平洋,上海早在明清时期就有“江海之通津,东南之都会”的美誉。

截至2024年12月22日,上海港集装箱年吞吐量再创历史,以5000万标箱连续15年领跑全球。30年间乘风踏浪,上海港年吞吐量从100万标箱到5000万标箱,增长50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正向全面建成稳步迈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海洋经济欣欣向荣、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其在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提供国家资源保障、实现国家利益拓展等方面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对构建全方位、国际化的海洋司法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们受理的案件涉外因素显著增强,争议纠纷类型也越加多样。”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汪彤表示,随着航运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越来越多的中外当事人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案件,受理案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世界上主要的海运和贸易国家。

“2024年是我国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站在这个重要时间节点上,我们要精准擘画海事司法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规划,全面激发专业队伍的动力和活力,持续拓展海事审判的国际视野和格局,始终以改革创新先行者和司法公正排头兵的姿态,努力建设国际一流海事法院,让上海成为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汪彤说。

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 树立国际司法协作风向标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外国法院是否有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先例,是衡量我国与其存在互惠关系的重要指标。

作为中国法院第一次以法律互惠的标准承认外国法院商业判决的当事人,挪威SPAR航运有限公司外籍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个正确且公正的决定”。

“我们为上海海事法院的专业性和对此案付出的精力感到印象深刻,该案将开创一个先例,对中国乃至国内外的航运界都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说。

2010年3月,我国大新华控股公司为香港大新华轮船公司向挪威SPAR公司提供租船合同的履约担保。后因大新华轮船公司申请清盘,SPAR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对大新华控股公司提起诉讼。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大新华控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大新华控股公司系在我国上海登记注册的企业,SPAR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相关英国法院判决。

“互惠关系的认定是该案的审查重点。”该案主审法官、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庭庭长金晓峰向记者介绍。以往我国对于互惠原则的认定标准采用“事实互惠”,即对方国家存在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方能构成互惠关系,承认对方判决。

然而,当时我国与英国之间尚未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

“我们发现在国际裁判交往过程中,如果以对方承认己方的判决为条件,那么实际上互惠关系很难成立。”金晓峰说。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不再把外国法院先行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作为认定互惠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采用了“法律互惠”标准认定:如果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法律,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即可认定中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最终,上海海事法院依据“法律互惠”原则裁定对英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

“这是中国法院首次采用法律互惠标准承认英国法院商事判决。”在金晓峰看来,本次判决是一次促进民商事判决效力跨境认可机制的有益实践和积极示范,释放了我们在民商事裁判承认和执行领域增进国际司法互信协作的善意信号。这一案例此前入选了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近期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

据了解,在该案对英国法院判决进行承认之后不久,英国法院也作出了两起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裁定。

除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上海海事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也展现出积极的姿态。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国际公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2014年至2024年上半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14件,其间未出现不予承认或认可仲裁裁决的案件。

随着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包容的胸怀,营造健康向好的环境,增进同世界各国间的司法协作互信基础。上海海事法院在跨境判决执行和法律互惠原则适用上作出的有益探索与不懈努力,正在国际法治的宏阔画卷上绘出崭新一章。

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 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公信力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沿线各国互联互通,不断深化经贸合作。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措施。

“依据新加坡现行民商事合同方面的法律原则,案涉借贷双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合法有效成立,原告和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副庭长杨帆依据查明的外国法内容作出判决。

印度国家银行与瓦伦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用于支付购买新加坡籍“AMBA BHAKTI”轮的部分价款,协议适用新加坡法律。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及第一顺位承诺契据,并在新加坡完成抵押登记。2016年9月,瓦伦公司违约,银行向其发出违约通知。上海海事法院因案外人申请执行对“AMBA BHAKTI”轮进行拍卖,印度国家银行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诉讼,要求偿还1088万元人民币并确认对“AMBA BHAKTI”轮享有船舶抵押权,以优先受偿拍卖款。

杨帆向记者介绍,“本案的难点在于,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属普通法系,很多领域不存在成文法,而是通过判例形成了处理这些领域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同时新加坡会借鉴他国的法律体系,融入吸收到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是否有更新变化、判例在具体审判中如何适用,都需要做足功课。”

合议庭根据上海海事法院外国法查明合作方之一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出具的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查证了审理所需的船舶抵押方面的成文法和民商事合同法律原则:根据新加坡《商船法》的有关条款,可以将新加坡船舶或其任何份额作为贷款或其他有价对价的担保,如果在同一船舶或同一部分上有多个抵押权并存,即使有任何明示、暗示或推定性告知,抵押权人仍应根据登记册中每个抵押所登记的日期和时间享有优先权。

据此,合议庭认定原告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从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上海海事法院准确适用新加坡法律,查明并准确适用审理所需的船舶抵押方面的成文法和民商事合同法律原则,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展现了上海海事法院法官的专业化与国际化素质,为域外法查明和适用问题积累了经验,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在法律适用上,上海海事法院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适用国际规则,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选择。2020年10月,上海海事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分别签署了《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协议》,“上海海事法院外国法查明平台”正式上线,成为全国海事审判领域首个外国法查明平台,提升涉外争议解决的可预见性。

“三家单位在外国法查明领域深度合作,标志着外国法查明这项工作机制在原有基础上更加深化和规范。今后我们将密切合作,积累形成更多外国法查明成功经验和案例,为构建航运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上海全面建成国际航运中心作出贡献。”在签约暨平台启动仪式上,汪彤坚定表示。

202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进一步拓展域外法查明途径。

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准确查明并适用墨西哥、新加坡、英国、希腊、巴西等国法律,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国际航运法治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提供机制保障

自1984年建院、1999年转制纳入上海司法系统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围绕海洋强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依法履行海事审判职责,推出诸多司法创新机制,形成多个全国精品案例,在探索实践中屡开海事司法先河,成为上海涉外审判、海事专业审判的重要力量。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上海海事法院立即响应,在全国海事法院系统中率先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对涉上海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管辖。

常态化入驻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中心,支持临港新片区沿海捎带、区块链提单等制度创新,将海事司法的触角延伸至对外开放的前沿,打造海事司法服务自贸区建设样本;设立长兴岛派出法庭,贴近一线港航企业,服务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国际海洋装备岛建设;成立北外滩审判工作站,嵌入式对接北外滩航运企业最新司法需求;成立国际邮轮港审判工作站,为国际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先后制定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上海海事法院发现一些境外诉讼主体每年会涉多起案件,每起案件都要进行授权材料公证认证,手续需要数周到数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为了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经过前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上海海事法院推动创设概括性授权委托司法认可机制。

“概括性授权机制指境外当事人授权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对其在我国境内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海事诉讼案件进行代理。”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庭长谢振衔向记者解释,设定机制时,考虑到境外主体在我国境内进行诉讼,需对其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材料进行公证认证,办理时间长、诉讼成本高,境外主体在作为被告时,还可能因送达问题导致程序延滞。

由上海海事法院拟定并对外发布概括性授权委托书范本,允许境外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份概括性的总授权文件办理公证认证,以此避免逐案公证认证在时间和资源上的耗费。

自推出以来,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皇家加勒比RCL游轮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等20余家国际知名境外主体向上海海事法院递交了概括性授权委托材料,涉及新加坡、丹麦、法国、英国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境外主体在上海海事法院的涉诉案件总量已达400余件,该机制已为企业节约了上百万元的诉讼成本,单个案件平均减少约30天的手续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境外民事主体概括性授权做法进行了采纳。

“多亏了‘即扣即放’机制,我们才能继续经营船舶,免于遭受船期损失。”某航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

一艘远洋货轮在上海港装卸货物期间,与其他船只碰撞后挤压码头,导致码头受损开裂。港务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其赔偿损失,并申请法院对涉案船舶予以扣押。

“一直以来,扣押船舶的流程都比较繁琐。”据该案审判长、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庭长辛海介绍,“整个流程短则几天,长则一周甚至更久,不利于货轮的正常经营,运输时令性强或生鲜产品的船舶因被扣押而无法及时到港,货主也将蒙受损失。”

为应对诉讼、扣船风险,货轮船东第一时间以会员身份向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汇报,由协会出具“船舶扣押预担保函”。在受损方提出扣船申请,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在批准扣船的同时裁定解除扣押,实现了对船舶的“即扣即放”。

“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的创设是上海海事法院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合力助推海事司法诉讼和航运保赔担保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

“这一做法既高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被申请人因船舶扣押产生的维持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法院审判执行效率。”辛海认为,该探索机制以点带面,初步形成了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预担保经验”。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十家海事法院跟进推广了这一举措。该项创新也促进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海海事法院积极拓展海事司法服务网络,精准覆盖了上海周边司法需求最迫切、航运最密集的领域,为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加快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

向海而生,因港而兴。在这片航运热土上,上海海事法院紧扣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积极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探索出了一条视野国际化、办案精品化、机制创新化的中国特色审判之路。肩负蔚蓝使命,上海海事法院在崭新征途上勇毅前行,绘就向海图强的壮丽篇章。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