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昨天在官网发布《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该办法规定,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该办法要求,缴费补贴对象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是征收家庭承包的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征收家庭成员人均被征收亩数累计达到4亩以上的家庭承包土地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累计被征收亩数未达到4亩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
二是征收家庭承包以外的土地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累计被征收亩数未达到4亩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
三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累计被征收亩数达到4亩后,不再计算被征收亩数,不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贴分配。
该办法提出,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补贴对象的被征收亩数×基准日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个月。
被征地农民的家庭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若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该办法要求,各市县政府每年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2.5%的资金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用于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记账利率差额等支出。
各市县政府每年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另提取不低于2.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储备金,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缴费补贴,或者解决2013年4月3日之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储备金不足时,应安排财政资金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