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2月17日消息(记者 王子遥)记者近日从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法规体系,推动电力发展更好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在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启动修订《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研究形成了《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分为总则、电力发展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海底电缆保护、电能保护与运行、法律责任等6个章节,总计45条内容。
在电力设施施工方面,《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要求,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
《条例》对电力设施审批进行了优化,提出变电站建设工程以空间准入意见作为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依据,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输变电建设工程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对50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采取消防备案。在不改变原有管线路径、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既有管线进行更新、维护的,免于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由于电力设施存在价值,相关盗窃与转售行为也偶有发生。《条例》从防范盗窃与废旧电力设施回收方向出发,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同时,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在收购时应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废旧金属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此外,《条例》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
从引导发展的角度,《条例》还积极鼓励可再生能源生效和消纳,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节约用电和保护电能的技术创新,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转化为新电能技术的推广;供电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保障性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送出线路等上网服务。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3月16日(3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邮箱等方式积极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898-65323813;邮箱:yxj_fgw@hainan.gov.cn。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