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海南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1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汇发〔2025〕3号),试点将支持推动海南“两个总部基地”建设向深向实发展。
试点政策主要包括——
■ 一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
■ 二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
■ 三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营管理;
■ 四是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辖内银行、跨国公司开展政策培训和一对一业务指导,推动政策落地,助力海南自贸港发展。
全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按照本通知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
二、海南省分局辖内原存量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企业已备案业务可直接适用本通知资金池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无需另行申请。
三、试点企业需在取得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清理结束后仅可开展本通知所指资金池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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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