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我省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政策解读方案。
一、宣传目的
深入解读《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让购买“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了解相关要求,规范“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政策的落实。
二、宣传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聚焦国家审计组关注的焦点问题,做好“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风险管控,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按照“细化标准、严格管理、防控风险、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修订,经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
三、宣传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54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共增加4条,坚持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等中央部委政策方针保持一致,主要对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进口车辆的资格门槛,明确了车辆、游艇营运标准和认定要求,强化日常营运监管,严格处罚措施,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信息共享,堵塞风险漏洞。主要宣传内容如下:
(一)关于车辆。一是提高监管门槛。鼓励车企规模化合法经营,限制租赁营运车辆出岛,确保“管得住”。规定“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车辆(均在本公司营运满3年以上)的,或承诺一次性进口不少于15辆‘零关税’车辆的,可申请‘零关税’车辆进口资格”。规定“连续营运3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3年以上车辆的,或一次性进口10辆以上“零关税”车辆的,可再次进口‘零关税’车辆”。二是细化营运标准。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个监管年度营运天数不得少于50天,每3个月至少营运1次,且其年度营运里程(按照200公里/天折算)不得低于年度行驶里程的60%”,细化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营运标准。
(二)关于游艇。一是调整准入门槛,解决新登记企业无法进口游艇问题。二是细化营运标准,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个监管年度运营天数不少于60天,其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相匹配”。
(三)关于船舶。一是调整准入门槛,解决新登记企业无法进口船舶问题。二是放宽航次要求,将“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1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调整为“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8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进一步增强“中国洋浦港”船籍港政策吸引力。
(四)强化车、船、艇的监管。一是关口前移,压实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租赁营运日常监管主体责任。二是新增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强化蓄意违规出岛管控,利用公安查车系统获取权威数据,作为取消享惠主体资格依据。四是确保相关数据共享落实到位,提升信息共享质量,畅通共享渠道。
(五)严格处罚措施。对违规情形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区分,明确车辆、游艇、船舶企业的十种违规行为为严重违规情形。严格处罚措施,加强事后管理,防控风险,确保“管得住”。规定被停止资格的企业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资格。
四、宣传方式
(一)在权威媒体发表宣传文章。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表政策解读的宣传文章,提供相关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二)开展《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和知识普及。通过采取面对面宣讲、发放宣传册等方法,多途径、多形式开展《管理办法》解读宣传,不断提高《管理办法》的知晓度,让购买“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看得懂、看得明白。
五、宣传效果评估
定期统计宣传期间相关网站、微信等平台的点击率、阅读量等数据,评估《管理办法》宣传效果;收集公众对《管理办法》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