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佑海:面向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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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面向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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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常务理事;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国家教材重点研究基地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天津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主任。长期从事法治领域教学、科研、立法及司法实践工作。2004年以来先后主持重要项目40余项,其中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3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求是》《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等高水平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二十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已出版学术专著20余部。获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十届“钱端升法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教育部第九届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二等奖;2023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编者手记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法治不仅是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组成部分,更是提升国家软实力、保障国际合作与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应对新时代涉外法治体系中的复杂需求,如何以创新的机制培养既具国际视野又能应对复杂局面的涉外法治人才?现有研究是否能够有效整合多领域资源,打破传统的学科壁垒,构建起适应时代发展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孙佑海教授的论文《面向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研究》为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理论思考和实践方案。特别结合天津大学法学院的探索实践,论文围绕如何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与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五大领域一体推进,系统谋划和高效协同。这不仅强调了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迫切性,也明确了其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开展国际合作、保障涉外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该篇论文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全新视角与深度思考,对涉外法治学术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价值。

引用本文:孙佑海.面向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1):19-30.

摘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向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是新时代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效路径,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开展国际合作和斗争、保障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供给的迫切需要。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系统集成、整体谋划、相互配合、协同高效为指导思想,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守法、涉外法律服务一体推进。同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应根据一体推进需要不断创新完善,以全面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夯实人才基础。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法学教育;涉外法治体系;一体推进;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目录

一、相关基本概念辨析

1. 涉外立法的涵义

2. 涉外执法的涵义

3. 涉外司法的涵义

4. 涉外守法的涵义

5. 涉外法律服务的涵义

6.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涵义

7. 涉外法治一体推进工作机制的涵义

二、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的意义

1.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

2. 开展国际合作和斗争的需要

3. 保障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供给的需要

三、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的指导思想

1. 系统集成、整体谋划

2. 相互配合、协同高效

四、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路径

1.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立法一体推进

2.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执法一体推进

3.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司法一体推进

4.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守法一体推进

5.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法律服务一体推进

6.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应根据一体推进需要创新完善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2]。培养一大批面向涉外法治需要的优秀人才,是我国涉外法治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如何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新精神,建立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夯实法治人才培养根基,是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基石性问题。

一、相关基本概念辨析

1. 涉外立法的涵义

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活动,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涉外立法是指一切含有涉外因素的相关立法[3],但在此意义上划定涉外立法的边界并非易事。从实践视角观之,涉外立法是涉及一国对外相关事务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涉外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被我国现行法律认可的解决涉外关系的国际法规则,旨在调整国家与外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境外实体、个人)之间的互动法律关系,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得到维护。涉外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体涉外法治工作的基础。我国涉外立法经历了定位不明—领域法—领域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制度定位发展走向,呈现二元类型的制度属性,并在立法原则、调整范围、制度效果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质[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涉外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得到拓展,为扩大高水平开放、增进国际交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

2. 涉外执法的涵义

执法是政府治理的基本职责和国家管理的基本方式。涉外执法是指涉外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刑事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并影响其相关权利义务的行为总称。涉外执法主要包括涉外行政、警务、安全、军事执法等,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利益诉求,不仅关乎国内法律的适用,还包括国际法的遵守和国际关系的处理,体现出复杂性、敏感性、国际性、协作性等特征。涉外执法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涉外执法区别于涉外立法,强大的制度力量和物质力量是国家有效参与涉外执法的重要支撑[5]。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历史进程中,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治理,并在国际社会秩序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一方面,积极参与涉外执法,承担起更多的涉外执法任务;另一方面,主动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拓宽已有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推动涉外执法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3. 涉外司法的涵义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6]。涉外司法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涉外司法指一国司法机关就涉外法律案件履行司法职责的活动,主要包括涉外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司法裁判、司法协助等。涉外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保护本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相对于涉外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涉外司法更加追求严格化、公正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7]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司法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日益复杂,国际社会对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高。这就对我国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涉外司法工作中始终坚守公平正义,系统把握涉外司法规律,以涉外司法工作的高质效推动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4. 涉外守法的涵义

“守法是将法律的潜在价值转化为实用价值的过程”[8]。涉外守法是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指公民、企业和组织等主体在参与国际交往和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驻在国的法律法规,旨在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保护公民、企业和组织等主体的涉外权益。就我国而言,涉外守法的主体不单是我国海外公民、企业和组织,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也是重要的守法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在推进涉外工作时要强化守法意识、自律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公民、企业和组织等主体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强化合规意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 涉外法律服务的涵义

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服务提供者在法律咨询、诉讼与仲裁、合同审查、投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涉外法律服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上述法律服务活动,也是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要素。“涉外法律服务”的概念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并指出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9]。由此可知,涉外法律服务可从地域分布概括为两种形式:一是为国内的外国企业、组织和公民提供有效的本国法律服务;二是为在国外的中国企业、组织和公民提供相关的驻在国法律服务[10]。相对于国内法律服务而言,涉外法律服务往往涉及高额的经济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跨境性、复杂性、高风险性等特征。同时,大量涉外法律事务发生在“域外”或“境外”,涉外执法和涉外司法能力和范围都会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要注重发挥涉外法治的服务功能,以此来弥补国内执法司法机关在发挥涉外执法司法功能方面的不足,进而更好“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11],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6.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涵义

人才是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要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内在要求,在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12]。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通过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等途径,培养从事国际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查明机构、法制传播机构等行业领域,具备国家利益意识、法律专业素养、职业伦理道德、语言文化底蕴等多方面复合型人才的活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当前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议题,在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情势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长远目标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新形势下,党中央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13]明确了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

7. 涉外法治一体推进工作机制的涵义

涉外法治一体推进工作机制不仅是对组成元素的单向度描述、罗列和分类,而是在此基础上注重各元素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兼容[1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工作机制蕴含了系统论、整体观的价值要求,旨在从总体上把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重要元素有机结合起来,强调的是“治”的状态和结果,重视的是涉外法律实践的实效[15]。一体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机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统筹急用先行与长远谋划,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统筹国际执法与国内执法协同,加强联动提升涉外执法效能;三是统筹审判程序标准化与国际司法合作,全面提升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四是统筹认知层面的遵法和学法以及实践层面的守法和用法,切实提升涉外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五是统筹律师行业发展与仲裁、调解等制度,整体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六是统筹涉外人才需求和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16]。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工作机制有助于从整体上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而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相关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的意义

1.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

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有力举措。中国式现代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17],蕴含鲜明的中国特色,要把这些鲜明特色变成现实,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当下,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风险挑战层出不穷,世界充满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以法治之力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就是说,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点[18]。进言之,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长远之需,这一需求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而日益凸显。

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中,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跟不上需要,又制约了对外开放水平的更大提升,进而制约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例如,在贸易强国建设进程中,我国已经有230多个经贸伙伴,是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自贸伙伴增至29个,与自贸伙伴贸易额占外贸总额比重超过三分之一[19]。伴随着中国外贸“朋友圈”越来越大,风险意识较弱、防控能力较差、防范机制不全、事后救济缺位等法律问题和经济损失问题持续发生。究其原因,就是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短缺。在对外开放的其他领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凸显出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急切需要。涉外法治人才作为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参与国际治理体系变革的第一资源,是参与和引领经济全球化主动权、适应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要求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申言之,亟需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20],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竞争的涉外法治人才,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支撑,进而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2. 开展国际合作和斗争的需要

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是开展国际合作的时代需要。“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21]。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合作共赢是大势所趋。随着中国越来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中国市场同世界市场更加紧密、更加广泛地联系起来,习近平总书记主张在国际合作中“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维”[7]254。法治作为合作共赢的重要工具,在稳定国际秩序、规范国际关系、塑造国际规则等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18]。从长远来看,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是深入开展国际合作最有效手段和最可靠保障。当下,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存在着总量偏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供需脱节等问题[22],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很难较好地适应我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历史进程,制约了深层次国际合作格局构建的步伐。因此,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有助于运用法治方式统筹和引领国际发展与合作。

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是开展国际斗争的战略需要。“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决定了人类前途终归光明。另一方面,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3]新形势下,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大国博弈加剧,全球治理竞争激烈,各国纷纷抢抓国际规则制定权,争取对自身有利的制度性权力[24]。也就是说,国际规则制定权是有效开展国际斗争的重要保障,是进行扩展与反扩展、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的有效手段。但我国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不足,导致对涉外立法现状和趋势研究把握的主动性不强,难以在日新月异的国际舞台上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推动形成更多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现实需求的国际规则。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莫须有的罪名无理制裁特定中国企业,不断升级对中国的政治打压,罔顾事实、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妄图阻断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为此,要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更多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通过涉外立法、执法、司法途径和手段在国际斗争中由“被动回应”转向“积极主动”,开展合情合理合法斗争,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3. 保障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供给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25]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基础和保障。在国际体系和国际力量发生深刻调整和变革的复杂局势下,中国要在国际治理中发挥引领地位,需要培养更多能够代表中国形象、发出中国声音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做好面向国际组织,尤其是法律类国际组织的人才输送,为全球治理提供人才支撑[26]。进言之,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时代,更需要能够在激烈国际竞争中争取国家利益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以有效满足建设同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的需要,更好融入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12]。但是,总体而言,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仍然不足:一是在涉外机构任职方面,在各类国际组织任职的中国籍雇员占比非常低,特别是在法律类国际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下设的法律部门中处于领导层、发挥领袖作用的中国人数量很少[27];二是在涉外立法方面,掌握立法知识、国际政治知识和立法技术的高素质立法人才缺乏,无法适应科学制定符合国际交往规则和我国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法规的需要;三是在涉外执法和司法方面,联结和保障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实施,特别是建立健全反制裁、反霸权、反“长臂管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制,都迫切需要更多的涉外法治高素质人才;四是涉外法律服务方面,很多中国驻外使领馆缺少专门的法治人才,不能为驻在国的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必要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与帮助。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的直营机构只有140家左右[28],无法满足涉外案件对涉外律师人才的需要。这意味着我国现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存在改进空间,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成为当务之急,保障新时代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供给成为迫切需要。

三、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的指导思想

1. 系统集成、整体谋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谋划和推进改革,必须坚持系统观念”[29]“强化系统集成”[30]。系统集成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理念和实践方法,强调运用系统思维对全面推进涉外法治改革是时代之需。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等多个环节,需要遵循系统集成理念将各个环节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注重从整体上考量系统内部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举措在政策取向上一致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成就效益上相得益彰,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申言之,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把着力点放到与一体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系统集成上,在系统思维的框架下分析和探究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全局性地把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定位。既看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外部环境,也看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内部的框架体系。这是适应全球化与国际化趋势、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求、解决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以及应对国际竞争和挑战的必然选择。因此,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要将系统集成这一始终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鲜明科学方法[31]一以贯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案,是因为要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仅仅依靠单个领域、单个层次的改革难以奏效,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谋划,增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协同性。”[32]整体谋划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理念,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思考,运用全局观念和整体思维来整体谋划,以此推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学高等院校着眼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整体布局。同向同行、协同努力、合力推进,抓紧填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空白点、薄弱点,培养符合时代需要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这是提升和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整体效能和长远发展的现实要求。因此,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应当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整体谋划理念为指引,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2. 相互配合、协同高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对改革整体谋划、系统布局,使各方面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高效。”[30]相互配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要运用相互配合的理念,统筹考虑涉外法治人才各培养要素和环节,有效消除培养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与各涉外法治机构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相互配合作用,破除传统法治人才培养中“单打独斗”的局面。这是满足涉外法治工作综合性和涉外法治人才多元需求、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整体质效、应对国内国际环境变化挑战的应有之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成效关系到涉外法治能力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进程,这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期许。因此,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要充分运用相互配合的理念推动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综合效能,进一步从整体上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要把着力点放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来[33]。协同高效是贯穿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的重要理念,也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一方面要通过协同合作,高效整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各方资源,尤其是高等院校要充分发挥法治人才培养第一阵地的作用,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整体质量。另一方面要善用协同高效理念,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与各项涉外法治工作的衔接,形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大协同格局,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守正创新。这是全球化背景下,应对涉外法治工作面临国际法律环境复杂多变、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等挑战的应然和实然之举。因此,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发挥协同高效的方法论智慧,分析和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遇到的各项实际问题。

四、建立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路径

1.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立法一体推进

(1)成就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立法工作,在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立法方面取得了诸多新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推动涉外立法体系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立法一体推进的过程中,大量具有丰富经验的涉外法治人才深度参与了有关立法研究和实践,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立法提供了宝贵的智力支撑。截至目前,我国共有53部专门涉外法律,150余部含有涉外条款的相关法律,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二是推动以立法手段维护国家涉外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大力推进涉外领域立法的制定修订,在促进国内立法与国际法衔接的同时维护好国家的涉外利益。例如,针对西方国家打着法治幌子的霸权行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国不接受任何国家的“长臂管辖”[34],为开展国际斗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三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各国的利益关系重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力图最大限度地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 [35]。与此同时,我国提出共建 “一带一路” 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以及“全球文明倡议”等,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提出中方立场和主张。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由过去的被治理者转变为重要参与者,并向积极的倡导者、推动者和改革者转型,这离不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参与和支持。

(2)问题揭示。如前所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推动国际国内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现有立法尚未形成完善的涉外法治人才和涉外立法一体推进格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和激励措施。目前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仍集中于政策文件中,并未提供完善的立法规定和保障。二是涉外立法研究结合国际斗争和涉外经贸实践不够密切。当前,我国在涉外立法研究领域面临内容宽泛、研究成果务实性不足的问题,未能紧跟涉外立法领域的重大前沿议题,许多成果仅限于不同国家法律与国际条约的规范对比,缺乏深入的实证研究与法理探讨 [36],亟待通过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立法工作为我国涉外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三是高端涉外立法人才短缺,导致立法部门创设的涉外法律法规不能及时有效满足实践需求,影响涉外立法工作高效推进。面对日益繁重的涉外立法任务和挑战,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阻碍了涉外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直接影响到涉外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3)机制创新路径。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立法机制的创新,要重点提高涉外立法人才培养与涉外立法需求的匹配度。一是加强涉外立法顶层设计,增强涉外新兴领域的法律供给。坚持“急用先行,长远规划”的原则,优化立法程序,探索建立涉外立法快速响应机制,补齐急需领域的法律法规短板,为涉外执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 [37]。对于涉外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领域,可先通过规范性文件或依法获得特别授权进行试点探索。对于已经发展相对成熟的领域,应立即着手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38]。二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立法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高等院校和立法实践部门的双向互动,促进涉外法学研究与国内外法治实践的结合,提升我国涉外立法的综合能力和水平,以此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并推动气候、网络、公共卫生等国际新兴热点领域的条约谈判工作,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36]。三是大力培养高端涉外立法人才。高等院校要优化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增加涉外法律实务和国际法课程,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知识融通,注重外语教学,提升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同时,要吸引和培育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治人才,提升重点法学院校学生在涉外立法工作中的实践能力。

2.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执法一体推进

(1)成就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涉外执法体系建设不断优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我国涉外执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一是涉外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显著提升。例如,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执法一体推进领域,某公安大学最早在公安院校开设涉外警务专业,随后各公安院校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不断探索公安涉外法治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新模式 [39]。这些公安领域的涉外执法人才广泛参与了我国公安机关在深化反恐、禁毒、追逃追赃、海外利益保护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了重要贡献。二是涉外执法的领域不断扩大。近年来,随着新兴技术的革新和发展,我国的涉外执法领域由传统的外贸、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扩大到网络保护、数据安全等领域并不断拓展,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保障了国家安全。三是涉外执法的整体效能日益提升。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发展,涉外法治人才在执法领域的作用更加凸显。尤其是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都离不开涉外法治人才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2)问题揭示。当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执法一体推进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涉外执法相关的课程设置有待优化。在公安执法等专门涉外执法人才培养过程中,其课程设置仍以传统执法教学内容为主,国际政治、国际法、国际关系等课程比重不够,缺少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律体系课程设置,导致对涉外执法相关法律掌握不够全面和深入。二是涉外执法专业人才短缺。以公安涉外执法人才培养为例,2019 年至 2022 年,有 11 所公安本科院校涉外警务专业计划招生规模总计为2573人,年均不到 650 人,不能满足公安涉外执法人员的现实需求 [39]。涉外执法人才的供给不足导致涉外执法部门缺乏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专业人才,难以有效应对日益繁杂多元的涉外执法事务。三是涉外执法人员能力有待提升。当下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涉外执法部门对国际国内复杂局势难以有效应对,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前沿性国际事务上,未能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引领作用。

(3)机制创新路径。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执法机制的创新,应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将涉外执法与国家的重大发展需求相统筹,以提高涉外执法能力和水平。一是优化涉外执法培养的课程设置,针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点增加涉外执法法律实务、专业外语、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等相关课程,推动构建完善的涉外执法知识体系。二是针对涉外执法人才的紧缺问题,有针对性地利用已有资源采取短期速成和长期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实践部门共同培养涉外执法人才,进一步破除跨部门交流的体制障碍,加大对涉外执法人才的培养、使用和储备。同时,注重对现有社会资源和力量的有效利用,拓宽涉外执法人才培养渠道。三是针对涉外执法人员能力不足问题,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应当加强对现有涉外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激发涉外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涉外执法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进修,提升其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平;对于取得相关学历或资格证书的涉外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包括执法效率、执法质量、国际合作成果等,并确保考核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3.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司法一体推进

(1)成就回顾。近年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司法一体推进取得重大成就,为我国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高等院校和司法部门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例如,跨专业交叉培养模式、“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等,建立了一批涉外法治实践基地和模拟法庭,鼓励和支持学生掌握法学、外语、国际经济、国际政治等多学科多领域知识,不断丰富学生的涉外知识图谱和法律应用能力。二是加强涉外司法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机关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整体布局,健全完善了涉外司法专业人才库,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涉外司法工作人员。例如,2022年11月15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两位法官分别当选联合国上诉法庭、联合国争议法庭法官[40]。三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截至2024年7月,我国已与82个国家缔结170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加入包含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近30项国际公约,合作范围覆盖130多个国家[41],国际司法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这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司法一体推进拓宽了国际视野,也有助于提升国际司法实践资源与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的对接,进而为涉外司法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2)问题揭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司法一体推进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复合型涉外司法人才缺乏。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缺乏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际法、外国法和国内法的复合型人才。这种人才短缺现象在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法律事务时尤为明显,常表现为对突发涉外问题缺乏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二是涉外司法人才培养与涉外司法需求之间存在脱节现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往往未能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的需求,导致培养的涉外司法人才无法第一时间适应复杂的涉外司法工作。三是涉外法治人才交流与培训跟不上实际需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不断学习,从而适应涉外法治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3)机制创新路径。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司法机制的创新,应围绕涉外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升这一核心要素,有效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42]。一是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司法实践的衔接。一方面,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确保法治人才培养方向与国家涉外司法需求一致。另一方面,要强化实践教学,通过国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涉外法律实习等方式,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好培养在涉外司法实践中能有效解决问题和创造价值的涉外司法人才。二是强化涉外司法人员能力建设。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定期开展涉外司法人员培训,提升其国际法律素养和涉外司法能力。同时,通过机制创新吸引更多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加入司法队伍,并建立健全内部培养和晋升机制,为涉外司法工作供给更多复合型涉外司法人才。三是推动完善涉外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涉外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为提升涉外司法人员能力提供有力外在条件,充分发挥涉外司法人才在推进对外开放中的专业作用。

4.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守法一体推进

(1)成就回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守法一体推进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涉外法治建设对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参与涉外活动的保障方面。一是涉外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涉外守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订了一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促进对外开放的涉外法律,如《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为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涉外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建立了高效处理涉外纠纷的机制。通过积极开展国际法治合作与交流,增强国际法治互信,推动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建立涉外交往所需纠纷处理机制,提供优质的法律培训和法律服务,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指导企业和公民在海外遵守当地法律。同时,通过外交、商务、司法、援外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形成高效的工作应对机制,以法律手段有效应对国际摩擦和纠纷[34],为涉外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融入驻在国法律环境提供了制度支持。三是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法律服务质量随着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壮大不断提升,为企业提供跨境投资贸易等方面优质的法律服务,全力护航企业高质量“走出去”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问题揭示。当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守法的推进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涉外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在涉外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方面缺乏规则意识,屡屡出现侵权纠纷、税务纠纷、环保纠纷等问题。二是涉外企业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依然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短板和弱项。涉外企业合规既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等。涉外企业和公民往往对驻在国法律制度、行业规定、社会风俗方面的知识经验储备不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涉外业务合规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和合规风险。三是对外交往中违法行为时常发生。就涉外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而言,涉外法律法规学习的“门槛”较高,同时受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化的影响,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相关涉外主体涉外守法的成本往往较高。因此,部分涉外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考虑到时间和经济成本,往往对涉外违法抱有侥幸心理,在经营活动中放任涉外违法行为的发生,产生不良后果。涉外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可能造成我方更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大大降低涉外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相关涉外主体的国际竞争力。

(3)机制创新路径。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立法机制的创新,重在督促和激励涉外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在开展涉外活动时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一是加大涉外法律知识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涉外法律知识,提高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相关涉外主体对涉外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遵守意识。例如,举办涉外法律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和交流。鼓励和支持涉外企业和个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其参与涉外纠纷处理、外国法查明以及涉外谈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二是强化涉外企业合规管理。涉外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际规则和驻在国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社会风俗习惯,加强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三是降低涉外守法的制度成本。一方面,有效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探索营造符合新时期、新业态、新场景等新经济特点的涉外法治环境,降低守法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43];另一方面,加强与国际贸易伙伴国家的合作,共同推动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减少跨境贸易中的制度性障碍,为涉外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减负”。

5.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与涉外法律服务一体推进

(1)成就回顾。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日益加深,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法律服务一体推进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一是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24年1月,我国律师事务所已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180家,全国涉外律师人数持续增长,涉外法律服务质效不断提升[44]。二是涉外法律服务范围不断拓展。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涉外法律服务范围已经从传统的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拓展到数据合规、网络安全、区块链等新兴业务领域。三是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间的合作日益加深。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拓展法律服务项目,推动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例如,“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等国际性专业律师组织,在深化共建 “一带一路” 国家律师界交流合作、强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5]。这些合作不仅提升了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国际影响力,也为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投资经营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2)问题揭示。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法律服务一体推进虽然进入蓬勃发展阶段,但仍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随着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数量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不断提升,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在专业能力、跨文化沟通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普遍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二是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尚需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受语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较大,需要相应的辅助体系,但我国与涉外法律服务相关的辅助服务体系(如翻译、证据认证等)不够健全,影响了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三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不足。当前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涉外服务需求。以涉外律师为例,截至2023年底,我国能够熟练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仅有7000余名,约占全体律师人数的1%。其中,可以从事“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仅有500余名;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独立办案的律师只有300余名[46]

(3)机制创新路径。涉外法律服务与对外交往主体密切相关,是当事人参与频次最高的涉外法治活动[47]。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与涉外法律服务的创新,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一是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和规模化发展,支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加强与国际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二是优化涉外法律服务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不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除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外,还应关注数据合规、网络安全、区块链等新兴业务领域。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相关涉外法律服务辅助体系,加强法律翻译、构建证据互认机制、简化公证涉外服务流程,为涉外企业和公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三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定期专题培训、交流合作等形式,加大对涉外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力度,提高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高等院校应加强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鼓励和支持学生到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实习,为涉外法律服务做好全方位的人才储备。

6.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应根据一体推进需要创新完善

(1)成就回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全球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突破人才瓶颈,做好人才储备,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有力人才支撑。”[48]当下,各高校纷纷增设涉外法治相关专业,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一体推进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一是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规模上,以天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为代表,陆续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开展了一系列教学改革和实践。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以“不同专业协同、育人阶段协同、课堂内外协同、国内高校协同、中外机构协同、高校社会协同”为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体系,累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5 000余人[46]。二是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覆盖面上,各高校会同当地司法及行政部门联合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训基地,加大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涉外律师等专业培训。例如,天津大学法学院联合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成立天津市涉外律师学院,依托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和科研力量,开展涉外律师培养研修、教学培训、课题项目研究、对外交流实践等活动。培养了一批政治素质高、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49]。三是在涉外法治人才的特色课程设置上,高校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强化跨学科融合,将法学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贸、外语等多个学科相结合,形成了综合性的涉外法治课程体系。例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持续推进“中国—OECD联合培养税务法学硕士项目”建设,在培养国际税法专门人才方面取得可喜成就[50]

(2)问题揭示。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与涉外法治一体推进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不能充分适应国家战略需求。目前涉外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性还未得到普遍认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仍较为传统,对国际法、国别法、比较法等在内的涉外法治教学课程设置不足[51]。二是优质境外师资引进遇到难题,国际人才交流项目的双向互动不足。这导致国际师资的持续引进存在不确定性,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思维的国际化教学管理团队建设力度不够,影响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三是涉外法治人才实践能力不足。目前高校培养方式仍偏重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对学生有较大锻炼意义的境外法律实习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与一些重要国际组织、涉外机构对接不足,导致学生欠缺在外语对话交流、跨境法律实务等方面的积累。

(3)机制创新路径。一体推进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整合多学科课程资源,紧跟国际法治发展动态,打造适应涉外法治工作的课程体系,开设涉外经贸国际法、国别法、比较法等涉外法治课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强化涉外实践教学,加大与国际组织和涉外机构的沟通与合作,设立实习实践基地,选派优秀学生到国际组织、跨国企业等机构实习,提高学生的涉外实践能力。二是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增加教师团队在涉外部门挂职锻炼的机会,推动高校教师和涉外机构人员的双向流动,提升教师的国际视野和涉外教学能力。同时,引入涉外法治专家参与国内教学,开展涉外司法和案例的深入研讨。三是推动涉外法学学科创新发展。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学科理论和实践前沿的相关课题研究,将涉外法学学科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提高涉外学科的地位和资源的持续投入。

五、结语

面向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是基于国际国内日新月异的变革现实与法律实践,统筹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一体推进需要,致力于培养以坚定的政治立场真正服务于国家、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利益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为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创新涉外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是高校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并坚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完善面向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一体推进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为奋力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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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