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王辉)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设备。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及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充电桩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通过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隔音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减轻噪声污染。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装修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造成噪声污染最高罚20万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作业期间超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批责令停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聚会、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在非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