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海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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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海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办法》

近日,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各市县民政或审批部门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僵尸型”社会组织由省、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被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一是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参加年检的;二是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三是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五是民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整治的。

“僵尸型”社会组织依据事实一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一是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二是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三是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四是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清算,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清算。五是其他措施。为达到教育引导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而采取的约谈、宣传、座谈、责令整改等其他辅助措施。

民政部门应将“僵尸型”社会组织同步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可按照程序进行“激活”。

在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过程中,发现偷税漏税的由税务部门查处;发现违法犯罪情况的,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日。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