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提高“放心消费在海南”活动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水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南省放心消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9月30日至10月16日。
《意见稿》规定,“放心消费单位”星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经营主体符合“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申报基本条件,自愿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申报即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自申报成功之日起45日内为承诺公示期。“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审核对象为已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且承诺公示期满的经营主体。
“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由经营主体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进行自我承诺确认,系统自动审核;“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前述基础上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通过系统作出意见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
《意见稿》要求,经营主体承诺应符合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经营满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内未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要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把好销售商品质量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管控措施,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做到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公开商品服务质量真实信息,不虚假宣传,不夸大商品作用;在用计量器具均按规定通过强制检定,确保计量准确,无缺斤短两行为,重点检查计量器具年检标识、铅封完好度等。
“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基础上,增加公布售后服务或投诉电话,有专人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的审核内容。
“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基础上,增加承诺实行线下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或消费维权服务站;设立消费维权先行赔付保障金;近一年内消费纠纷处理率达到100%;实行在线解决消费纠纷(ODR)制度,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的审核内容。
《意见稿》还要求,已成为“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的经营主体,存在未履行承诺行为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未履行承诺条款的,予以降星直至取消星级;经营主体连续两次未履行承诺条款,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给予黄牌警示并录入“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进行公示。
此外,经营主体出现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查实属于经营主体过错的;发生群体投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经查实属于经营主体过错的情形之一,取消其“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给予红牌警示并录入“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