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消息,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印发《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立全省统一的医药货款结算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实现与医疗保障系统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医药货款结算业务全流程在线操作,提高医药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完善药品耗材采购全链条管理,优化医药购销领域营商环境。
据悉,该《方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发生的医药货款,次月由医药企业在结算平台提交结算申请。
建立统一的结算平台 医药货款结算全流程在线操作
《方案》明确,海南省医保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直接结算工作实施范围等相关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医药货款结算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实现与医疗保障系统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医药货款结算业务全流程在线操作。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结算平台推送的已完成配送的医药货款信息将对应货款拨付给医药企业,并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清算工作。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工作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采购、配送及结算全流程在线操作,全程留痕,公开透明。
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方案》要求,从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创新药械着手,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直接结算工作;同时选取文昌市作为试点,其辖区内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非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纳入直接结算范围,总结经验适时全省推行。
其中,直接结算实施范围包括海南全省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省级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所采购的创新药械;文昌市辖区内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非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
实行统一的医药货款直接结算流程
《方案》指出,医药产品交货验收后,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平台进行入库信息、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已配送医药产品情况。医药企业每月15日前在结算平台发起上月定点医疗机构已确认配送的医药产品的结算申请,结算平台每月15日自动生成对账单并提醒医疗机构及时对账,医疗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在结算平台完成对账复核,双方确认后生成结算数据,未及时确认的由系统默认生成结算数据,造成的支付款差错由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行解决。
支付方面,医保经办机构从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款中扣减医药货款数拨付给医药企业,剩余部分再拨付给医院。优先从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结算费用中扣减,未发生职工医保费用结算或职工医保结算费用不足以扣减的,从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保(含大病)结算款中扣减拨付。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之间因集采产品退换货、调价等原因产生的价差,经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双方确认后,次月在应付给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货款中相应抵扣。
建立自行结算货款监测机制。未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的医药货款,由医药企业根据购销合同相关约定,通过结算平台向医疗机构发出结算申请,医疗机构同步审核,系统自动生成对账单,双方复核无异议,由医疗机构将货款拨付至医药企业账户。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货款支付情况实时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