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土地供应、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对外转让、不动产登记、执法检查、处置虚假宣传等七个方面,全链条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
《通知》明确,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幢、层、户、间转让,在建、已建的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须符合属地房屋限购政策;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受让方为共有人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应列明全部共有人。
《通知》要求,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做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虚假宣传,对排查发现或者移交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商业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通知》还明确,文件印发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继续依法办理房屋登记;再次转让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