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保亭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4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县级财政奖励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保亭县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限量400辆:
价格在10万元以下:每辆车奖励4500元,其中3000元为现金奖励、1500元为代金券奖励;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每辆车奖励8000元,其中6000元为现金奖励、2000元为代金券奖励;价格在20万元以上:每辆车奖励10000元,其中7000元为现金奖励、3000元为代金券奖励。
具体请看以下政策全文:
保亭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4年鼓励
使用新能源汽车县级财政奖励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4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县级财政奖励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24年7月4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4年鼓励使用
新能源汽车县级财政奖励方案
为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
号)、《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琼府〔2022〕27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琼新汽办〔2024〕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通过资金奖励方式引导鼓励我县新能源汽车消费提质升级,确保完成我县2024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助力全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资金补贴对象为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保亭县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所有人,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且补贴资金发放前未发生过户行为(即未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及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须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本措施奖补范围。
二、奖励总量及标准
(一)奖励总量
奖励总量不超过400辆(含)。具体按照购车对象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奖补(以保亭县公安局出具的清单为准);上牌办结时间在400辆奖励范围内但购车发票日期不在2024年期间,以及申报截止日前未申报通过视为不符合条件或自动放弃申报资格,不进行递补申报。
(二)奖励标准
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奖励:
1.价格在10万元以下:每辆车奖励4500元,其中3000元为现金奖励、1500元为代金券奖励;
2.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每辆车奖励8000元,其中6000元为现金奖励、2000元为代金券奖励;
3.价格在20万元以上:每辆车奖励10000元,其中7000元为现金奖励、3000元为代金券奖励。
购车人领取的代金券将通过金融APP发放,必须在保亭县境内的商超、餐饮、旅游景点、住宿等行业使用。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要求
每辆新能源汽车新车只能申请一次县级奖励资金,省、县两级奖励资金可叠加申请。
(二)申报材料
1.个人所有人申报材料: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2.非个人所有人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1.发布通知:保亭县科工信局于2025年2月份前在保亭县政府网和海易兑系统发布申报通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符合车辆上牌登记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上线海易兑申报事项窗口;
2.线上申报: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申报期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以实际通知为准),符合奖励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通过“海易兑”自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3.材料审核:保亭县科工信局按照购车用户申报实际,于2025年3月1日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4.奖励公示:对拟定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通过保亭县政府网和“海易兑”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保亭县科工信局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励资金。
四、资金安排
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从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有关事项
(一)县科工信局要牵头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县公安局要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
(六)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奖励。
本措施由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