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奖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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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奖励细则

为促进全县入境旅游发展,扩大旅游消费,助力我县境外市场主体发展,加快推动我县“三区三地”建设目标,进一步调动旅行社开发境外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扩大我县旅游业知名度和对游客的吸引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奖励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组织境外客源(含港澳台同胞)到保亭县内开展旅游活动并停留住宿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本县开展旅游活动,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同胞)到保亭县旅游饭店住宿。

(二)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同胞)年累计人数达到本细则规定数量标准。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未发生重大侵犯游客合法权益事件受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经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上年度及本年度内未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

(五)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旅游团队单团核算表和填报《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同胞)到我县旅游饭店过夜达到本细则中规定的数量标准即可申请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同胞)入住我县旅游饭店一年累计量达200人次以上,超出200人次部分给予旅行社80元/人次。即:(总人数-200人次)*80元/人=奖励金额。一家旅行社、分社一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所组织的过夜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同胞),必须入住保亭县的旅游饭店。

(二)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提前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做意向申报备案,并提供本旅行社与旅游饭店已生效的订房原始凭证或组团协议,否则不予认定。

(三)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要及时、准确将团队相关信息上传全国旅行社管理系统、海南省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电话等)并加盖旅行社印章和酒店印章、游客证件复印件,入住旅游饭店已生效的订房原始凭证、入住旅游饭店资金结算凭证等,同一团队同一行程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奖励申报程序

在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的有效期内发生的应奖励事项,旅行社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以季度为周期。

(一)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应填报《旅行社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及凭证,送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备案。

(二)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应按季度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送过夜游客输送统计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加强对各旅行社开展保亭旅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参与申报奖励资格。

(一)以“零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

(二)旅行社在保亭县境内开展团队旅游业务期间,发生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

(三)申报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并作出严肃处理,且该旅行社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评奖。

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执法抽查,抽查一旦发现旅游饭店与旅行社存在联合对数据造假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且在今后旅游宣传推介活动中,不再考虑将其纳入我县旅游整体推介宣传。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奖励细则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每年奖励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年一奖补。

(二)本奖励细则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三)原则上已获得其他省级或县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再重复支持。

(四)本奖励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本奖励细则具体执行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