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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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文化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海南自贸港和保亭“三区三地”建设,助推雨林度假、运动探险、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旅文函〔2022〕78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文体旅商展联动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财建〔2024〕343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二条 鼓励“旅游+”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家、省级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称号并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市场主体(如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等,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新建旅游基础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国家标准(Ⅱ类和Ⅰ类)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Ⅰ类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座,Ⅱ类最高不超过2万元一座,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设立旅行社。对县内新设立的旅行社,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及足额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并存续经营一年以上,有旅游产品和线路的,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新建和升级改造乡村民宿。对县内新建或升级改造5间及以上黎苗、雨林、儿童、竞技等特色主题客房的乡村民宿,每间投入5万元及以上,存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每间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每间不超过0.5万元。

第六条 鼓励生产销售旅游商品。对生产或销售具有本地特色旅游文化商品的市场主体,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开发文旅新业态新产品。对县内文旅体企业市场主体发展云旅游、云博览、云演艺、云展览、云阅读、VR,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等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利用影视、动漫游戏、电竞比赛、数字技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原创数字文化产品;以及低空旅游、水上运动、山地运动、户外拓展、黎苗文化、非遗演艺等文旅新产品新业态,正常对外存续经营一年以上,每项新业态实际投入(含购买设备)达到2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 鼓励发展夜间旅游经济。对新开发星光夜市(接待游客并有街头演艺或非遗表演)、夜间光影秀(灯光秀)、夜游演艺等拉动夜间消费业态的市场主体,存续经营一年以上,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县内文旅体企业市场主体结合保亭县的特色资源策划各类非政府主办出资购买服务的论坛、文体赛事、节庆活动、技能培训等,提前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备活动方案和预算,活动参与人数累计达到1000人(含)以上,按活动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同一活动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旅行社在淡季期间招徕境内客源并超过规定人次的,给予一定金额支持,具体详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淡季期间旅行社开发境内客源市场奖励细则》。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开发境外市场。对旅行社在招徕境外客源并超过规定人次的,给予一定金额支持,具体详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奖励细则》。

第三章 申报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主体,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内开展旅文体活动;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守法经营,在申领扶持项目的近两年内无经营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依法纳税申报,无欠缴税费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六)上述奖补项目不能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修订版)》重复申报,申报上述奖补项目的投资额不能纳入县十大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申报。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并就是否已享受同类奖励、是否依法纳税及实质性运营、是否诚信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确认的有关情况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评审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奖励,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报主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已经领取的奖励资金限期予以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开展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经查实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奖励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2025年申报2024年度的奖补,2026年申报2025年度的奖补,一年度一奖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有权根据政策调整和具体实施效果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