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澜 | 重提合规、前科封存、保障人权——三中全会刑事法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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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澜 | 重提合规、前科封存、保障人权——三中全会刑事法亮点解析

2024年7月18日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甫一发布,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重提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决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保障系本次《决定》中与刑事法相关的亮点,本文将重点予以解读。

一、加强民营企业合规建设,防控民企内部廉洁风险

为应对涉企犯罪刑事治理过度刑罚化挑战,多元化的刑罚替代性措施亟需激活,以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1】自2021年起,最高检就开始积极推进“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以寻求司法机关宽大处理为激励因素推动企业针对已经暴露的违法犯罪事件进行制度纠错,设立一套预防类似犯罪行为再发生的管理机制,建立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文化。

在立法层面,最高检联合各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规定,逐步建立起涉案企业合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在司法层面,最高检从2021年6月至2024年7月发布五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案例选取从普遍性合规程序示例具体至特殊性、典型性问题,从个别涉案企业合规提升至整体行业优化,覆盖国企、民企及小微企业。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高达3866件,对整改合格的1875家企业、2181名责任人依法决定不起诉,对415名责任人起诉时提出依法从轻判处的建议。【2】可以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已经取得初步进展。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应“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该文从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升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意义。相较于国央企,民营企业合规体系相对薄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差,触及刑事犯罪的概率更高。本次《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强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明确了支持、引导、促进民企规范经营发展的大方针,从根本上能够督促民营企业建立起完善规范的经营机制,深入改造行业痼疾,优化民营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下一步,民营企业涉案合规应重点关注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防治。2024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本次修法通过对《刑法》第165、166、169条的修订加大了对民企内部人员“损公肥私”行为的惩治力度。有论者指出,这一临摹惩治国有单位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方式,很可能成为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之发展处处掣肘。这一担忧有其合理之处。为最大程度地实现惩治腐败犯罪与保护民营经济的公共利益平衡,建立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合规体系能够成为司法出罪的一条路径,既避免了直接对企业宣判“死刑”,又能倡导企业实现良性发展,这正是本次《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决定建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适应中国轻罪时代的到来

最高法公布的司法审判工作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刑事一审案件59.1万件,同比增长6.16%,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5.8万人,同比下降1.87%,重刑率为7.35%,同比下降0.77个百分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68.6万人,同比增长9.66%,占比87.04%,同比上升0.95个百分点。可见我国刑事案件呈现出犯罪圈扩大、重罪比率下降、轻微犯罪比率上升的现象。近年来已有多名学者提出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应当适应时代特征变更治理手段。《决定》中提出了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正是对轻罪时代社会治理新需求的回应。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范畴上应归属于对犯罪附随性制裁措施的限制。犯罪附随性制裁措施是指对于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及其家属在参军或在特定行业就业时进行资格剥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从威慑、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但近年来,以风险为基础的刑事政策取向持续扩张着保护法益的内容,促使刑法对潜在的危险采取全面而富有弹性的控制,各类立法活动呈现出法益保护提前化与刑事处罚前置化的趋势,大量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被创设。与传统的实害犯不同,这类行为无需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结果,只需行为具有典型的危险性或足以造成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即可纳入处罚范围,导致实践中大量轻微违法行为入罪。如醉酒后在小区里挪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提供银行账户赚外快不慎涉嫌帮信罪等等。这类行为的法益损害较小,行为人主观恶性弱,一般预防的必要性较低,但由于触犯刑事法律留下了永久的犯罪记录,对其生活、职业发展都产生极大影响。

为适应轻罪时代的到来,《决定》要求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最先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2011年《刑法》第100条增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2021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查询为无。2022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3】此次《决定》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扩大至所有主体,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重大进步。

三、加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保护力度,坚持正确的人权观

本次《决定》采用“人权观”的表述,要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尤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刑事案件通常涉及多项人权“痛点”,如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与提升办案效率之间求取平衡,本次《决定》以人身权利保护和财产权利保护为抓手,提出了人权保障的基本方向。

一是,应当完善刑事案件中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制度。举例而言,此前几个月内,指定监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引发了刑事界的关注。关于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的性质定位、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律师会见权的保障、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无论是法律制度的供给还是司法实践的落地均存在力有不逮之处。《决定》之后会否对此类制度进行立法修改或是加强监管,值得关注。

二是,应当完善刑事涉案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的制度。2014年,最高法颁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于刑事涉案财产的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的基本程序以及权责部门等做出了规定,并提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没有相应规定的,应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但实践中,刑事涉案财产的问题层出不穷。比如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但财物仍被予以追缴时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刑事判决未阐明追缴范围导致执行合法财产时的救济途径,行为人将赃款赃物与合法财产共同投资但被追缴全部财产时的救济途径,以股权行贿的情形下追缴范围应以取得股权时的价值为计算依据还是案发时的价值为计算依据等等。这些问题体现出我国刑事涉案财产制度的理论支持不足、法律规定粗糙、实践操作混乱。2024年初,人民法院报刊登《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研究》一文,对近年来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各项情况进行了系统性的总结,并提出了构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则与机制构建。本次《决定》发布后,相信未来该方面的制度建设将更为完备。

注释:

【1】:毛逸潇:《合规不起诉的公共利益衡量理论》,载《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43页。

【2】:徐日丹:《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2.1万人》,载《检察日报》2024年3月9日,第2版。

【3】:李勇、曹艳晓:《中国式微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构建》,载《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7期,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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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明

■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启明,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涉黑案件、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曾获得省级“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等称号,曾办理过多件中央、省级督办案件等一系列重特大案件,曾代理南宁层层转包雇凶杀人案并获得胜诉,办理多起证券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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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

■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明,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华侨大学工学、法学双学士。曾在云南省某检察院反贪局、刑检部工作,获集体三等功和优秀公诉人。曾代理多起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案、泄露内幕信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获无罪、减轻、从轻处罚,其中,背信无罪案件入选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曾为中国烟草总公司、光大控股、华润医药商业集团等多个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调查、风控与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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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盛赟

■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戴盛赟,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律师助理,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刑事执行法。本科就读于南京审计大学审计学专业,持有国际特许公认会计师资质(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具备财务会计与法律的复合学科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