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法院一集资房有两份购房合同?夫妻离婚法院支持分割姐姐的持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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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一集资房有两份购房合同?夫妻离婚法院支持分割姐姐的持证房产

核心导读:

退休已四年的原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万宁法院”)的法警大队长李勤,感觉最对不起的人,是自己的亲姐姐李菊。

27年前,万宁法院拟建集资房,李勤工作不久,囊中羞涩,打算放弃这次集资购房的机会。此时的李菊,刚好手中有一点存款,商量之后,姐弟俩决定不浪费这个指标。经过时任万宁法院领导的同意,1997年8月,李菊拿着李勤的集资房指标买房,并于2008年和同批另外11人拿到万宁市法院办理的房产证。

在此期间,李勤与妻子吴某感情不合提出离婚,吴某要求离婚分割李菊持有房产证的房子。从此之后,双方司法诉讼超20年,期间房子所有权一改再改。从李菊所有,到李勤、吴某共同所有,最后到吴某个人所有。一路变更令周围的居民们纷纷感到疑惑:这房子究竟是谁的?

此案也引发当地社会热议,两份购房合同引发的罗生门事件,背后有怎样的故事?近日,记者前往万宁采访,寻求答案。

2024年6月17日,万宁法院宿舍楼里的一张强制执行书,让一段超过20年的离婚财产纠纷浮出水面。近日,记者采访时在万宁法院宿舍楼墙上看到琼海市人民法院向李菊发出《腾退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显示,根据已经生效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一中院”)【(2019)琼96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李菊将位于万宁镇人民中路法院宿舍区三栋101房屋(以下简称“三栋101”)退出了给申请执行人吴某,并限期五日内履行,否则将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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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梳理该案注意到,2001年吴某首次提出离婚后,李勤和吴某双方离婚案的最大症结,就是万宁法院宿舍三栋101的房子。

1997年9月20日和万宁法院签署集资建房协议、2008年与11名参与集资购房人一起拿到房产证的李菊怎么也不会想到,这套房子会让自己牵涉到弟弟旷日持久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当居住了27年的李菊看到琼海市人民法院的强制腾退通知出来后,感到十分委屈,她本人及家属表示不服。

一套房子前后出现两份购房材料

万宁法院宿舍楼3栋101,前后出现两份购房材料。

李菊所持有的购房资料和其他同期集资建房的用户一致,对照之下,签有“李勤”名字的购房资料出现有三大疑点。

疑点一:“李勤”房子是2栋101,李菊房子是3栋101

在有“李勤”签名的集资建房产权比例核定意见书中,万宁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向市房管确权的房子是“2栋101”,而李菊确权的房子是“3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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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家人从万宁法院获得的资料显示,“李勤”房子在2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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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出示的集资建房产权比例核定意见书,显示房子为三栋101)

相比“李勤”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李菊和其他同批次集资购房的林先生、张先生和纪先生在万宁市房管局备案的资料一致,包括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产权转移证、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集资建房产权比例核定意见书、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集资建房协议书、身份证、万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通知单等。

关于法院3栋101的房子存在上述合同上的矛盾问题,电话咨询万宁市法院,接线人员称此案已经终审完结不便再说。

疑点二:“李勤”申请公有住房合同有三大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签有“李勤”名字的公有住房申请书,1997年和李菊同时出资认购的邻居认为存在三大问题。

1、“李勤”签名申请购房时,小区12户已经入住,申请时间存疑。

“这份合同上的日期百分之两百是错误的!我人生中第一次入住新房的日期,我记得很清楚。那是1998年农历五月初九辰时(1998年6月3日),当时已经是全部装修好入住了。”居住在同一栋楼里的杨先生看到“李勤”购房购房资料后表示,“不可能大家都入住了,李勤还在申请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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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勤”签名申请房屋时间和获批时间为同一天,与常理不符。

杨先生指出,公有住房申请书上“李勤”在1998年6月20日填写申请公有住房,不可能在同一天就获批,中间完全没有时间间隔,和实际情况不服。

杨先生和李菊等其他邻居一样,都是在1997年9月20日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并且都是在2008年6月2日获得万宁市人民法院划转的产权证。

3、“李勤”与单位签署合同名称和盖章单位名称不一。

“李勤”签署的合同名称是“万宁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出售单位盖章却是“万宁市人民法院”,这和其他邻居的购房合同上统一都是“万宁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的情况,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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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三:“李勤”合同中有夫妻共同签字且字迹相似,其他合同只有个人签字

1997年与李菊同一批入住的林先生、张先生和纪先生的购房资料中,均是购房人与万宁法院签署的住房申请书,并没有出现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情况,但在李菊家属从法院调取的资料中,却出现了“李勤”、“吴某”两人共同签名的情况。

与此同时,万宁法院宿舍的李先生表示,这份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中“李勤”和“吴某”两个签名的字迹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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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本人否认在上述资料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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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合同中存在的疑惑,记者拨通了万宁市人民法院电话,但工作人员以李菊案件已经终审为由,不便回应。

与此同时,上述合同中“吴某”的名字是否为本人所签,记者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吴某,均未能联系上。

一纸监察建议书影响涉事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判决?

自2001年吴某起诉离婚后,李勤、李菊和吴某轮流进行诉讼,20年的诉讼过程中,在审判财产分割认定上,三栋101的产权认定就经历了多次变化:

2003年,陵水法院判决房产属于李菊,万宁法院出具证明房子属于李菊。

2004年,省一中院维持原有判定,房子属于李菊。

2005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定房子产权属于李菊。

2006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该房产属于李勤和吴某共同财产。

2012年,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定房子产权属于李菊。

2013年,省一中院判定房子产权为李勤和吴某共同所有。

2013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定房子产权属于吴某所有。

2015年1月8日,万宁市房管局为吴某办理3栋101房产证。

李菊的房屋法院被判决执行过户到吴某名下后,2016年李菊向省一中院起诉万宁法院对其房屋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省一中院判决,万宁法院作为与李菊所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李菊签订合同并履行完毕。按照双方的约定协助李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或违约。李菊认为,这判决显然说明自己持有的房屋权属合法生效,那什么又过户给吴某,这么多的判决书究竟是那一个有法律效力。

超过20年的产权判决诉讼过程中,李菊的三妹李霞认为,2010年11月26日,省一中院的监察建议书【海南一中法监监(2010)7号】是改变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

省一中院在案件起诉审理期间,通过向万宁法院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其与房管局协调注销李菊房产证,具体内容显示:“省高院监察室转来吴某反映你院编造购房合同为干警李勤转移房产的问题,经我院监察室查实,你院在重新填写《集资建房协议书》、《万宁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等有关材料时,将院第3栋宿舍楼101好房的原签订协议、合同的购房人李勤写成为李菊,致使万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将该房屋登记办证给李菊是不妥的。经报请省高院同意,特做出如下建议:你院对此时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与万宁市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尽快纠正将万宁法院集资宿舍楼第3栋宿舍楼101号房产权证颁给李菊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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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2011年11月28日,万宁法院便以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审查不慎”,将相关产权证明资料中的购房人李勤错误写成李菊为由,收回并申请注销登记在李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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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李菊家属不解的是,2003年给陵水法院证明李菊是该房子所有人的万宁法院,海南省高院监察室发文后,2011年改口说2008年房子确权的时工作人员失误才导致“李勤”变成“李菊”,且在诉讼过程省一中院通过向万宁法院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其与房管局协调注销李菊房产证。“这明显有失公平,既然监察建议书这么有效力,何必用审判来明确是非?”李菊家属说。

公开的判决文书显示:同为省一中院终审判决,但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即省一中院在2004年判决维持原判房子属于李菊,在2013年判定房子产权为李勤和吴某共同所有。

并且该套房在在2013年这次庭审中出现两份都盖有万宁法院公章的合同书,一份是购买住房人为“李勤”签名的《万宁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被该院采信,判决书还显示,上诉人及被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此份《万宁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是该院依职权从万宁法院档案室调取,并在判定书上称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另一份是购买住房人为李菊签名的《万宁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此合同跟当时同批另外11户一致。

李勤称,其没有在《万宁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签过名,且这合同在全法院同批次12户中只有唯一份万宁县时期的《万宁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不符合事实常理,“这是阴阳合同存在造假”,他说。

李菊质疑万宁县时期的《万宁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如何穿越时空盖上撤县为市的现在万宁市人民法院公章,“另外判定书上所称的我对证据《万宁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这是睁着眼说瞎话!”

李菊还告诉记者,万宁法院在向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的函中认定,该院在统一为干警办理集资房产权登记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审查不慎,将相关产权证明资料中的购房人李勤错误填写为李菊。但是2003年12月10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向陵水县人民法院出据证明称:李勤同志系我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其月工资收入1020.55元。另外,属其名义集资的位于本院大院内的一套集资房实系其大姐李菊和大姐夫刘金典投资并居住至今。

这在李菊看来,万宁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出尔反尔,简单的民事离婚纠纷争财产案件,海南各级法院判决初审13次,二审6次,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

李菊败诉可能引发类似集资房购房指标让渡风波

集资房是一个具有特殊历史背景的房屋类型,通常涉及到单位或组织内部员工的购房指标让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集资房的购买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包括购房者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指标让渡者之间的约定关系等。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成为法庭裁决的关键。

李菊因败诉面临房屋所有权被追溯的风险,这一结果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尤其是对于那些通过让渡内部购房指标来购买集资房的购房者而言。他们担忧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也会受到类似威胁,即使已经获得了房产证,也可能因为指标让渡者的追溯而面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他们可能会面临房屋被收回、赔偿高额费用等风险。一旦购房者的权益受损,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光是法院三栋这一栋就有4户的情况是和李菊一样集资建房的,都是用万宁法院内部指标来购买房子的。大家都是同事,别人的指标出让给我,我建好,以后我有指标的时候可以给别人。”万宁市法院宿舍的王先生表示,“后来法院盖的新楼,有80%用户都是用法院员工指标买的,如果已经确权的房子还能够被拿走,会后患无穷。”

一名要求匿名的律师认为,在吴某争夺李菊房屋案件中,如何认定财产所有权是法庭裁决的关键要点。由于历史原因,很多集资房购买过程中,会存在让渡购房资格的问题,如果让渡指标者可以无休止的追溯被法院认定,那么,以前花钱买指标购买集资房的买房者,很可能都会遭遇到像李菊一样的困境,自己花钱购买指标买了房子、拿到了房产证,最后房子还不是自己的,还要赔偿出让指标者很多费用。这样一来,会引发许多连锁反应,不利于社会稳定。